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利用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严厉惩罚,因此,量刑标准也应该比较严格。
一般来说,量刑标准根据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责任能力等因素而定,具体的标准如下:
一是犯罪的情节较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有重大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犯罪者罪有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者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因此,对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应该比较严格,依照上述标准,依法严格处理。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是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治。
下面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武力恐吓、骚扰等行为。
其中,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造成爆炸物损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野火蔓延造成严重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武力恐吓罪是指以武器、爆炸物品、毒害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骚扰罪是指以滋扰、骚扰、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行为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的行为。
个人在实施此罪时,往往是以个人意愿、动机为驱动,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其中一种目的或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情绪需求为目的展开行动。
组织作为另一种主体,指的是以非个人名义组织活动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有预谋的,可能是因一些利益博弈、政治目的等因素催生的,具有明确组织或共谋的一定模式。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犯后果不仅是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侵犯公共安全可以导致重大的社会后果,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社会因此产生不安定的现象,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实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制度。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和惩治。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者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还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恐怖袭击
2015年某城市爆炸案,导致多人 死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
暴力犯罪
2020年某地爆发大规模骚乱,导 致公共财产破坏和人员伤亡。
破坏公共设施
2018年特大桥梁破坏案,导致交 通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1 加强监控和警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3 加强国际合作
3
宣传社会和谐
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正义和法治观念。
结论+问题解答
结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需加强预防 和打击。
问题解答
解答观众可能提出的问题,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和理 解。
增加监控设施和警力部署, 加大对潜在威胁的排查和 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 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和宣传,提升全民安全意 识。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和 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 力。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1
犯罪害人图
展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2
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和认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取危害手段,直接危害或者引发对公共安全的严 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和概述
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概述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等多种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罪名
恐怖袭击
制造爆炸、杀人、劫持,以恐 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
暴力犯罪
伤害他人,制造社会恐慌和紧 张氛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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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放火罪的犯罪对象
• 一般是他人或者公共的财产; • 烧毁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不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分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渊源
• • 教学重点法条 教学一般法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教学重点法条
• 1997年刑法典第二编分则第三章 • 有关刑法修正案与有关立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教学一般法条
• 1979年刑法典 • 相关经济法规与行政法规 • 其他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
•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多数人 的人身和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足以”
• 必要性:刑法保护“前置”——不是在 “已经”造成危害结果,而是在“足以” 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就加以禁止。 • 限制性:由于危害后果还没有明显产生, 不加限制也容易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禁止特定的行为 禁止侵害特定的对象 • 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刑罚严厉得多。
• 关键不仅在于放火是否指向特定的犯罪 对象,而且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共安 全,或者说,有关的犯罪行为能不能控 制在不侵害公共安全的范围之内。
放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二)
•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信设施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失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社会的公共安全
•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结果
• “不特定”是指这种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 • 在犯罪行为指向事先确定的特定的人或 者物,并且不直接危及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不能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定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等等。
司考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 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 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 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 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 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 哪个选项? A. 甲、乙均无罪 B. 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C. 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 甲触 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答案:D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 财产安全的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 性最大的一类犯罪,仅次于危害国家安 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 • • • 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犯罪主体: 配备:对有武装保卫任务的人,无情 节要求; 配置:对无武装保卫任务的人,有严 重后果要求。 • 质押问题: 交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收枪人:非法持有枪支罪
司考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 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 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 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 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 答案:D
放火罪的数罪问题
• 放火也是一种常见的湮灭证据的方法。 • 在行为人犯其他罪之后,为湮灭证据而 放火的,应当定数罪,如第198条第2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的修改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特征
• 在投放危险物质与被害人误吃毒物之间 存在着天然的时间差。 • 如果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被害人误吃 毒物,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按 犯罪中止处理。
• 客观方面:
–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场所: 公共交通,不含厂矿等单位内部;
• 犯罪主体:
– 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 – 不包括从事铁路和航空运输的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 否定的心理态度是针对结果而言的,对行为而言可 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 故意或者过失 (1)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放火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火罪; (3)一种行为,可以由故意或者过 失构成,从而构成不同的罪名,如爆炸 罪和过失爆炸罪; (4)犯罪目的:如第126条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中的“非法销售”的目的。
放火罪与失火罪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 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只能是单位犯罪; • 第126条第一、二项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第三项没有明确要求; • 在主体方面比较第125条:一般主体与单 位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弹 药条件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持有; • 非法私藏:依法配置、配备枪支、弹药 的人,在法定条件消除之后,违反规定, 私自隐匿所配枪弹,拒不交出。
放火罪的种类
• 第114条放火罪:足以即可构成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才可构成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
• • •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 • 过于自信 • 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是过失
放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一)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毁坏财产罪
关键问题
• 被告人陈孙铭对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时 将游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是: • 放任 v.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问题意义
• 故意杀人罪 v. 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的态度
• 被告人陈孙铭实施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 行车道上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其故意 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陈孙铭 当时无法预料到游希良会突然出现在逆 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 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无法认定陈孙铭对发生将游希良 撞死的严重后果事先在主观上持有明知 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司考2004年试卷二第9题
• 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 刑是: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 答案:B
劫持航空器罪
• 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权” • 危害行为: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 比较: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 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若干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提示
•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罪 • 第128条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特征分类
• • • • 危险方法 特定对象 恐怖性质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等危 险物品 • 重大事故(过失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 物质罪(投毒罪)的行为人,根据刑法 总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 16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特殊主体:如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只 能有航空运输人员构成。 • 单位:能够构成个别犯罪,如第126条违 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故意开车撞、压他人的,属于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 • 利用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其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肇事后逃跑中撞、压他人的,应当构成 间接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