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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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期案例为刑法专题中古某驾驶⼩轿车危害公共安全案。

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对于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名有重要的参考作⽤。

难度:偏难答题模式:问答模式考点:放⽕罪、失⽕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案情:2013年2⽉,古某因拆迁事宜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业探伤机,使⽤铱源对刘某的⾝体进⾏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作⼈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

经鉴定,刘某为重伤 ,有13⼈为轻伤。

2013年4⽉,执法⼈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被拆越想越⽓。

于是,古某加速驾驶⼩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作⼈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被甩在地上。

古某继续右转向⾏驶,并朝⼯作⼈员密集的地⽅冲撞⽽去,直⾄撞上房屋南侧⼩门,在此过程中,⼜撞到多名⼯作⼈员和其母亲。

后古某驾车逃跑。

经鉴定,其中5⼈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为轻微伤,4⼈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2⽇21时许,古某驾驶⼩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的被害⼈徐某,致徐某⾝体局部受伤倒地。

古某驾车离开现场。

22时许,张某开车⾏⾄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经交通警察⼤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责任;第⼆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责任。

2014年7⽉5⽇,古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镇时,冲撞⼈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公安机关。

经查,古某在此前的数⼩时,在限速40公⾥/⼩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驶,曾在限速110公⾥/⼩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的⾼速⾏驶。

问题:1 .古某在刘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业探伤机的⾏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某等多⼈⾝体伤害的⾏为⼜当如何定性?为什么?古某的⾏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游伟谢锡美〔基本案情〕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

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

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

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

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

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

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A因与甲公司存在贸易纠纷,为了报复甲公司,决定采取极端
手段威胁、恐吓对方。

A购买了大量爆炸装置,并在甲公司总部附近的公
共区域内故意投放,希望引起惊慌、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的行为属于
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A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被告人A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案例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B为了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针对C公司的批货物,在货车运
输途中,故意制造事故,将货车引爆,造成货车起火、人员伤亡。

目的是
想要同时危害到C公司的利益和对抗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B的行为属于构成了危害
公共安全罪。

据此,B的行为不仅对交通工具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还对人员的
安全和财产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B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

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

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以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2017年7月,某城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车突然失控,撞上路边的树木。

事故调查发现,乘客多数未系安全带,导致许多人受伤甚至死亡。

2. 同一城市的另一起案例中,一辆私家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

事故原因是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碰撞时被甩出车外,造成严重伤害。

3. 2018年,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连环车祸,多辆车相撞。

调查发现,其中大部分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未系安全带,导致伤亡人数大幅增加。

4. 某国家的交通部门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0%的交通事故中,乘客未系安全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5. 某城市地铁发生列车追尾事故,造成多名乘客伤亡。

调查发现,部分乘客未系安全带,导致在冲击中严重受伤。

6. 一辆旅游大巴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多名乘客死亡。

事故调查显示,大部分乘客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翻车冲击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7. 某高速公路上,一辆载有学生的校车发生侧翻事故,多名学生受伤。

调查发现,学生们未系安全带,导致在事故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8. 一辆货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发现,小轿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碰撞时被甩出车外。

9. 某城市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

调查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碰撞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10. 某城市发生一起高层建筑火灾,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发现,部分被困人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逃生时存在极大的危险。

这些案例都表明,安全带大量缺失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未系安全带在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中,会导致伤亡人数增加,同时也阻碍了救援工作的进行。

因此,加强对安全带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是保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时,每个人都应牢记安全带的重要性,乘车时务必系好安全带,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高云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危险犯,行为人情节恶劣,但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

高云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危险犯,行为人情节恶劣,但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

高云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南刑二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改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海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云峰。

因酒后寻衅滋事2002年3月4日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

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河南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 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

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云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高云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高云峰醉酒后驾驶豫R -11698牌号农用汽车,在南阳油田中南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先后与相向行驶的南阳油田五一社区客运中心姚某某驾驶的豫R-77259牌号客车和南阳油田五一村张某某驾驶的豫RT7530号“吉利”牌轿车相撞,在驾车逃逸中将南阳油田公安局对其堵截的豫O-0085号警车撞翻,后掉头逃窜过程中又将骑三轮车的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高改法撞翻在地,致其牙齿冠折损伤,后继续驾车逃窜中,又将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小尹庄村高海玉家民房撞坏后又撞在垃圾堆上至发动机熄火,被告人高云峰被当场抓获。

经南阳油田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高改法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南阳油田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高云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南阳油田公安局维修豫O-0085号警车花费 8025元;高改法维修三轮车花费 1665元,住院 14天花医疗费8051.70元;南阳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算高海玉的房屋、墙体、房门损失合计 11600元。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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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hi,千万别这样i,千万别这样开车!
• 情形二 :“小小失误”引官司上身
上海市区内,一火车司机过弯道速过快、引 车车辆侧翻,造成隔离带毁损。造成的法 律后果只是行政罚款吗? 错!错!错!
他已经犯罪了!
什么?
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拘。
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是什么?
hi,千万别这样开车!
情形一:由“竖中指”引发的交通事故? 李XX在高速上驾驾驶客车的过程中因对方开车竖中指挑衅而情绪失控,在明知车上 有如此多乘客的情况下,仍意图用危险的方式逼停对方。最终车辆车翻。 李XX知自己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非对自己 驾驶技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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