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拾伍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

危害公共平安罪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危害公共平安罪
这类罪有些特点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实施这种犯罪,其危害后果之重,破坏范围之广,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也难以预知和控制的。
第二,不仅成心犯罪,而且无视公共平安的许多过失行为,同样也可以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因而本类罪也是包含过失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
第三,本类罪的危害结果,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本章难点:
〔1〕什么是公共平安;
〔2〕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3〕一些危害公共平安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如放火罪与成心杀人罪。
本章的根本要求:了解危害公共平安罪的根本犯罪构成,注意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5)
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竟合 甲投毒杀乙,不愿毒到别人。看准周末乙一人在 食堂就餐,就投毒。碰巧单位临时加班,结果 10余人中毒。 5、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 一、概念(115条) 使用与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放火爆炸等危险性 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立法意图 三、罪名的确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刑事责任
投放危险物质罪(1)
一、概念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 客体:公共安全 1.客体 2.客观方面 2.客观方面 :投放 危险物质 3.犯罪主体 3.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的人 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4.犯罪主观方面
投放危险物质罪(2)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案(三)》将原投毒罪改为本罪。 条文、罪名\刑法修正案(三).doc
投放危险物质罪(3)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甲投毒杀食堂杀人,看到就餐人中有好有,心中 不忍,遂高喊:“我在菜中投毒了!” 2.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 事罪的区别.doc
投放危险物质罪(4)
3.与其他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方法实施犯罪 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 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 限.doc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 3.主体 主体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doc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3)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种类 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罪 5.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
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一般主体:
储存危险物质罪
自然人、单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毒害性、放射性、传
储存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单位:依法被指定、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 业、销售企业
枪支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一般主体:自然人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 物、危险物质罪
• (2)行为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 易爆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使其彻底毁坏;
• (3)包括危险犯和结果犯; • (4)以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的,构成该三种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危同害公共。安全罪
•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既可以由个人构 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
• 4.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 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该章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刑法
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0条之一、
第125条、第127条,第134、135、135之一、
•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 全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雇凶手乙杀 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 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 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 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说法是错误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威胁、破坏或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以下是对该罪名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或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威胁公众安全;2.故意破坏、破坏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铁路等;3.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4.非法占用、破坏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5.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骚乱、暴力事件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死亡;2.破坏公共设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3.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不稳定;4.给公众带来严重心理创伤。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轻微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加强危害公共安全的预防与应对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加强预防与应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2.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恶意破坏行为;4.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排查和管理。
刑法学--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本章罪的共同特征1.犯罪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注意:(1)所说的多数也并不是指三人以上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不能用数字去描述和理解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
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2)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
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罪的特征(二)定义:本罪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构成要件: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成立的要件,此处要注意如果抽象的危险,现在没有导致危险不构成本罪例:钟某无业,贪恋财物,明知拔出消防栓铜芯会使消防栓丧失供水的作用,在没有火灾发生的情概况下,将路边的20多个消防栓的铜芯偷走,此时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对于本罪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肖某将家中的白色食品干燥剂装入两个信封并在信封内注明“炭疽热”,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某领导,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领导发现信内物品时,十分惊恐,并造成周围社区的恐慌,钟某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理论上不构成本罪3.本罪犯罪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犯罪行为必须是危害多数不特定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例:潘某在某宾馆房间将一个小型液化气罐扔向楼下,砸中一行人,导致死亡,事后鉴定液化石油气罐是空的,不会发生爆炸,潘某的行为不会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该行为定故意杀人罪4.本罪是一个兜底罪名,这里所造成具体危险程度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有相当的危害性例:林某携带汽油、菜刀,打火机等犯罪工具,来到某路的交叉口,在一辆公交车等待绿灯之时,拦在车前,将身上撒上汽油,恐吓,准备自焚,民警赶到经过规劝,李某放弃自焚,由于与汽车有一定距离不可能造成现实的火灾危险,林某行为不构成本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 2.客观方面:(1)行为。大多数是作 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 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即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和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后果两种情况。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曾向乙借款 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 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 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 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 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 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 200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甲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 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B.破坏交通设施罪 •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
•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 特殊主体。
• (1)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两类人员构成犯罪的条 件不一样;
• (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 枪的人员;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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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
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危险物质包括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2.买卖行为包括购买、出卖、一买一卖三种,运输包括邮寄、走私等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前半部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控制、实际取得枪支等即成立既遂,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具体危险犯。
2.责任形式为故意,都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责任形式为故意,区别【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3.罪数问题: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两种特殊主体」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抽象危险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结果犯)。
如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将枪支弹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2.出租、出借都是临时性行为。
如果永久性转让或赠与,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只有一种主体」1.主体仅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警察,法院的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主要是民用,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林业防护、野生动物保护等。
2.丢失枪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不及时报告才是本罪的行为。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
如果及时报告,但还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
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4.主观: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的。
【陆】事故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成立条件(1)行为结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事故发生领域:公共交通领域。
如果在公共交通领域之外,分别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行人等)都能构成本罪。
所以本罪不是身份犯。
(3)责任形式通常是过失犯罪,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如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想象竟合犯,对危险驾驶是故意,对交通肇事加重结果是过失。
2.刑事责任的成立条件(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 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加重犯罪构成(1)第一种加重犯罪构成,其刑罚幅度是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此处的交通事故必须达到犯罪程度。
(2)第二种更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其刑罚幅度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因逃逸致人死亡。
4.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
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是指,主管人有指挥过失,司机有驾驶过失,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杋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包括飙车、醉驾、超载、危险品运输四种行为。
1.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 的驾驶行为。
应与饮酒驾车含量≥20mg/l00ml 相区别。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运输其他危险物品不构成本罪。
行为主体本罪是一般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 3、4 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
5.相关罪名的关系(1)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只造成轻伤结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时,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有危险但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只造成轻伤结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此时,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罪过形式:过失(对结果),因此需要实害结果。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即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瞎指挥的人员作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4.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符合其他特别条款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应当以特别法论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含普通员工、过路人、参观者。
其他不具身份的人,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以共犯论处。
2.时空:必须发生在安全事故之后,但不要求发生在安全事故完全结束之后。
本罪为情节犯,非结果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要求不报谎报的行为,加上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