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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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 )定罪处罚。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遗弃罪正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罪2.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C.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D.玩忽职守罪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是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

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罪3.对于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当( )。

A.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B.按照放火罪定罪处罚C.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D.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正确答案:A解析:交通工具是放火罪犯罪对象中的一种,所以在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中,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特殊法,而放火罪是一般法,所以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罪4.下列犯罪中没有现实的损害后果不能构成既遂的是( )。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危害国家安全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危害国家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简答题1.1997年刑法为什么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答:1979年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的罪名适用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些反革命罪中的“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

对于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1997年刑法之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本类犯罪在近代刑法中曾经被大多数国家作为重罪规定在首要位置。

随着国家职权主义观念的弱化和公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的提升,多数国家已经把它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

2.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答: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包括:(1)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

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而后者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后者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案例刑法

案例刑法

• [问题] 1.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构成何罪? 2.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是否为共同犯 罪?
案例11-2 王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
• 1999年10月21日,王某在帮村民赵某盖完房回家 时,见弟弟(与王某同住)正与田某交谈。由于王 某与弟弟感情不好,便怀疑弟弟在说自己的坏话, 遂大骂其弟,并手持菜刀、铁链追打。当其弟躲 到田某家后,王某返回家里,点燃自己住房内的 蚊帐,手持菜刀不准他人救火。此时火势越来越 大,村民们只好掀掉周围邻居 家住房的瓦檐以阻 止火势蔓延。王某见家中一间厅房基本烧毁,还 烧毁粮食、木料、自行车和家具,慌忙逃离现场。
• [问题]王某在火车站引爆自杀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 王某的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只将王某 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他人的伤亡和 财产的重大损失。 • 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三个行为,即非法制 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爆炸物、电雷管进入 公共场所,在火车站引爆自杀。
案例11-8 投毒行为的认定
• 1999年下半年,李某种在地里的红薯藤常 被他人的牛偷吃。李某多次将此事反映到 村委会,村委会也未做出处理,为此李某 非常恼火,伺机报复。1999年11月15日, 李某从集镇买回两瓶白色粉末状的老鼠药, 17日上午,李某将鼠药撒在自家地里的红 薯藤上。当天下午,陈某等4户人家的6头 耕牛跑到李某的地里吃了撒有鼠药的红薯 藤后均被毒死,造成经济损失5 000余元。
双城市周家镇的特大交通事故
• (2006)11月2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 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报11月22日曾作报道),造成8 名小学生死亡、39名小学生受伤。11月25日,双 城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犯罪嫌疑人 关景全批准逮捕。 • 今年11月21日晨6时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 村村民关景全驾驶自家华丰牌大客车满载1名成年 人、50名小学生到该镇中心小学上学。 因超员、 车速过快、客车制动系统不良等原因,当车行驶 至东跃村间公路一座小桥附近时,翻入桥下河沟 内,致8名小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39名小学生 程度不同受伤,其中重伤7人。

刑法学第二十二章

刑法学第二十二章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重点问题】 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2.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 组织 领导、 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6.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二、爆炸罪
(一)概念与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特征: 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上 2.主观上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主观上: 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14周岁以上 3. 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二)爆炸罪的认定 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关键在于主观 心理不同
(二)构成特征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 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 发生倾覆、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探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探析

2010年12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 ec.2010第24卷第6期J our nal o f H ub ei U ni vers i t y o f E c onom i cs(P hi l o sop hy8.Soci al Sc ie nc es)V01.24N o.6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探析贺洪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四川重庆400031)摘要: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立法术语.从静态看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从动态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一个事实过程.其问呵能蕴含着犯罪中止形态.关键词t非严重后果I静态l动态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共有5个条文10个罪名使用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重要立法术语。

它们分别是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然而.一方面我国刑法学教材和相关论著在论及本章的这些条文和罪名时大都对这一看似简单得让人几近忽视的立法术语未予关注.即使略有说明也几乎是一笔带过。

另一方面.学界对于条文及罪名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理解却存在重大争议。

对此.拟从被学者们长期“冷落”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简单立法术语出发。

对该问题作一些思考.以求教于大方。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静态理解(一)“造威严重后果”的含义。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故要正确理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立法术语的含义,首先应当理解相对应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含义.以便从立法体系上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相关条文规定的“真面目”。

与前述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个条文10个罪名相对应.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共有3个条文(分别是115条、119条、123条)就相应的严重后果作出了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3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4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1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30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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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

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

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论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一)罪名来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

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

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

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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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本章罪的共同特征1.犯罪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注意:(1)所说的多数也并不是指三人以上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不能用数字去描述和理解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

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2)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

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罪的特征(二)定义:本罪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构成要件: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成立的要件,此处要注意如果抽象的危险,现在没有导致危险不构成本罪例:钟某无业,贪恋财物,明知拔出消防栓铜芯会使消防栓丧失供水的作用,在没有火灾发生的情概况下,将路边的20多个消防栓的铜芯偷走,此时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对于本罪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肖某将家中的白色食品干燥剂装入两个信封并在信封内注明“炭疽热”,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某领导,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领导发现信内物品时,十分惊恐,并造成周围社区的恐慌,钟某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理论上不构成本罪3.本罪犯罪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犯罪行为必须是危害多数不特定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例:潘某在某宾馆房间将一个小型液化气罐扔向楼下,砸中一行人,导致死亡,事后鉴定液化石油气罐是空的,不会发生爆炸,潘某的行为不会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该行为定故意杀人罪4.本罪是一个兜底罪名,这里所造成具体危险程度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有相当的危害性例:林某携带汽油、菜刀,打火机等犯罪工具,来到某路的交叉口,在一辆公交车等待绿灯之时,拦在车前,将身上撒上汽油,恐吓,准备自焚,民警赶到经过规劝,李某放弃自焚,由于与汽车有一定距离不可能造成现实的火灾危险,林某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因为本罪的罪状不明确,所以当犯罪行为符合其他罪名时候优先认定其他罪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以下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在具有瓦斯高度爆炸的危险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5)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防卫危害公共区安全。

(7)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8)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不间断殴打,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

变速杆等操作装置,引发事故。

(9)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与乘客殴打、互殴,引发事故。

第二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本罪的特征(二)本罪的认定1. 行为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注意:(1)近亲属:是指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具有血缘关系的民事家庭法意义上的人。

(2)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身边工作的人以及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如:情人、战友、同学等关系人,以及共同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密切关系人;共同情趣的酒友、牌友等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离休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开国家工作岗位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2. 在职时受贿行为方式:(1)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

(2)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

例:乙为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收受亲戚送来的10万元感谢费,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3. 离职后的受贿行为方式:(1)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例:国企退休的厂长王某,让其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场推销保险产品,王某收受保险公司10万元,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注意:受贿罪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网开一面的情形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进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例刑警王二麻子接受罪犯妻子小芳的贿赂,请求给予“通融”并且接受50万元的感谢费,此后在押运中,王二麻子借故下车,给罪犯解开刑具并且暗示逃跑。

王二麻子勾成何罪?4. 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要点1.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

2. 收受干股,成立受贿罪。

3.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4.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5.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6.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7.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成立共犯。

8.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出,为掩饰犯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1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在约定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节抢夺罪(一)本罪的特征(二)本罪的认定1.行为方式: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1)抢夺的基本行为构造“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1)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

例:王二麻子走下下班回家的路上,迎面而来的小芳一身奢侈品,王二麻子擦身而过之际,猛然夺取小芳脖子上的金项链。

2)如果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不知情,而取走财物,实际被害人知情,仍是盗窃,不是抢夺。

例:在火车上,王二麻子误以为乙已经睡着,扒窃了乙上衣口袋的钱包,实际乙并没睡着,王二麻子属于盗窃。

抢夺罪的行为方式:3)公开夺取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的话,不属于抢夺而是抢劫。

4)抢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夺走财物,但有时被害人事前提防,也可以成为抢夺。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的标准:1000—3000元。

(3)多次抢夺是指2年抢夺3次以上,虽然其中每次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也构成抢夺罪。

2. 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不构成本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爆照物罪,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 主观责任: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4. 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例:小芳在车站等车,将手提箱放在身边,王二麻子走上前去趁小芳不注意突然将手提箱抱走。

消失在人流之中,王二麻子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的特殊类型: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注意:1. 凶器这里我们可以分为两类:(1)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法律所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并不是行凶,但是可以用杀伤人的物品。

如:菜刀、搬砖硫酸。

(3)该物品杀伤力的大小。

(4)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的程度。

(5)该物品随时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2. 携带(1)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凶器。

(2)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就属于抢劫。

(3)不要求行为自己携带,可以是第三人携带。

(4)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5)要求对人使用的可能性。

例:王二麻子作为厨师在国外旅行时候购买一套刀具,并锁在自己的密码箱中。

下飞机时候看见前面一女子身上珠光宝气,于是冲上前去一把将该女子的金项链薅下。

王二麻子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5. 飞车抢夺定抢劫罪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机动车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例:王二麻子驾驶摩托车抢夺小芳奢侈品牌的的单肩包,小芳紧紧抓住不放手,王二麻子见状加速行驶,小芳倒地被拖行十几米松手。

造成重伤,王二麻子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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