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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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司考刑法导学:主要罪名解读司考刑法导学:阻碍军事行动罪1.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一般要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

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骗取了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投放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了破坏的行为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4.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

破坏没有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6.不仅窃取、破坏交通工具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窃取、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都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处理原则也一样。

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等的法定刑要高于盗窃罪,因此,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定罪处罚。

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产生想象竞合时,存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

法律敎育网7.正在使用的油田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注意:“不特定人”并不是“谁碰到谁倒霉”的意思。例如,楼下有许多行人,甲抱着“砸 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该行为的危 险范围是限定的,不可能殃及多数人。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危害共公安全罪,而应认定故意 伤害罪。
• 2.本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这类行为形式多样。但从行为与结果对犯罪构成影响的角度分 析,其情形可以包括: • (1)一部分犯罪是危险犯,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 险状态,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 (2)一部分犯罪是实害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 本罪的犯罪构成,若未出现法定结果,即不构成该罪,如失火 5 罪、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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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22章) ★★
• 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
• 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 灾的发生。
•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到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 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 不作为的放火罪。
• (2)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四)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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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五)责任事故型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 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 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对犯罪主体的刑罚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首先,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比如,对于因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其刑罚幅度可能相对较轻;而对于蓄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行为人,其刑罚幅度则可能相对较重。

其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刑法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不同情节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比如,对于因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处罚幅度可能相对较轻;而对于蓄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行为,其处罚幅度则可能相对较重。

总的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相应的刑罚和处罚幅度。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恐怖袭击
2015年某城市爆炸案,导致多人 死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
暴力犯罪
2020年某地爆发大规模骚乱,导 致公共财产破坏和人员伤亡。
破坏公共设施
2018年特大桥梁破坏案,导致交 通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1 加强监控和警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3 加强国际合作
3
宣传社会和谐
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正义和法治观念。
结论+问题解答
结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需加强预防 和打击。
问题解答
解答观众可能提出的问题,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和理 解。
增加监控设施和警力部署, 加大对潜在威胁的排查和 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 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和宣传,提升全民安全意 识。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和 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 力。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1
犯罪害人图
展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2
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和认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取危害手段,直接危害或者引发对公共安全的严 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和概述
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概述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等多种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罪名
恐怖袭击
制造爆炸、杀人、劫持,以恐 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
暴力犯罪
伤害他人,制造社会恐慌和紧 张氛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分论练习题

刑法分论练习题

刑法分论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其中的“外国”是指。

A.外国政府B.某国政府或某几国政府C.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D.某个外国人或某几个外国人2、张某多次召集他人秘密商量,意图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民族团结。

但由于其中一人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张某等人未及实施具体的行为,即被抓获。

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

A.分裂国家罪既遂B.分裂国家罪未遂C.背叛国家罪D.煽动分裂国家罪3、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密谋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某日,四人策划成立“自由民主党”反动组织,共同起草了“宣言书”,诬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号召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宣言书”制作完毕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在公共场合进行散发。

四人的行为构成。

A.背叛国家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C.颠覆国家政权罪D.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4、胡某系我国公民,他在得知李某正在为境外的某个机构窃取我国的某项国防机密时,为李某提供了一笔资金予以帮助。

后李某和胡某均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胡某的行为属于。

A.资敌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C.间谍罪共犯D.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共犯5、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A.资敌罪B.间谍罪C.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投敌叛变罪6、李某系国家机关保密室工作人员,为达到出国目的,李某主动将其所保管的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文件提供给境外某机构。

李某1构成:A.间谍罪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多项选择题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从重处罚的犯罪是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B.资助危害国家分裂犯罪活动罪C.武装叛乱罪D.间谍罪2、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的犯罪有A.投奔敌营,为敌方效力B.带领人民警察投敌叛变C.勾结外国背叛国家D.资助武装叛乱、暴乱分子4、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是A.无国籍人B.中国公民C.境外机构、组织D.外国人5、分裂国家罪的犯罪首要分子可处A.无期徒刑B.死刑C.拘役D.剥夺政治权利E.没收财产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A.造谣B.组织、策划C.诽谤D.发表、散布侮辱性言论或文字7、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参加间谍组织B.接受间谍组织分配的任务)2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D.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分配的任务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手段是A.窃取B.策划、组织C.收买D.刺探、非法提供三、名词解释1.分裂国家罪 .间谍罪3.资敌罪四、简答题1、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有什么区别?2、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有什么区别?五、案例分析一被告人丰某,男,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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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真题解析:甲因婚姻问题而产生爆炸自杀的念头。

于是用3公斤炸药和数个电雷管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然后乘车到某大城市。

逗留数日后,到该市车站引爆爆炸装置。

甲被引爆的雷管炸伤腰部,幸好炸药受潮而未能发生大爆炸,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甲构成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其中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其爆炸罪的吸收、牵连行为,故从爆炸罪一罪处罚。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在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构成本罪;②本罪的行为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实危害或实质性威胁。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真题解析:(2008/二/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

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乙怀疑白条鸡有毒为食用。

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

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 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

A、B、C错,本案投毒杀人,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公共危险性,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D错,杀害债主以逃避债务,属于甲故意杀人的动机,没有发生从他人占有下非法取财的事实,没有抢劫行为。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指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应视为正在使用中、待用。

备用的交通工具;尚未检验出厂、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对象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行为人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故意,其行为足以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才构成本罪;②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五种之一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若行为人刚开始该行为或该行为还未完成就被制止,危险亦尚未造成的构成本罪的未遂。

6. 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真题解析: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

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致3人死亡,1人重伤。

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就属于正在使用中。

甲怀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且实施破坏交通工具、埋下事故隐患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属于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行为。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相关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相关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行为人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特定目的。

5.认定:①(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均为实行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②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外,又实施他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6.处罚: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②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③其他参加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④犯本罪并实施其他具体恐怖活动犯罪的,构成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120条!!!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处罚:①犯本罪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情节严重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③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X≤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4. 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X≤7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A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B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C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刑法》第128条第1款!!!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认定:①本罪只有在情节严重(即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但不要求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②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③非行为人本人故意,而是为人利用,却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不构成本罪。

6.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130条!!!十一、交通肇事罪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含航空、铁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重伤:①重伤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②重伤一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且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C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的;D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E 严重超载驾驶的;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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