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最新)2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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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

2023年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

2023年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日益关注,森林城市建设成为了各地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追求。

为了全面评价和监测各地森林城市的建设情况,国家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用于指导各地森林城市的评价工作。

二、评价指标体系1. 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衡量一个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城市可以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2. 绿地覆盖率绿地覆盖率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绿地覆盖率达到40以上的城市可以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3. 空气质量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人民裙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可以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4. 生态建设生态建设是评价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城市生态建设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覆盖面积都应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5. 管理水平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城市生态环境的质量。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城市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评价流程1. 提报资料申报评定国家森林城市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名称、行政区划、人口规模、森林覆盖率、绿地覆盖率、空气质量、生态建设项目情况、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等。

2. 实地考察国家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评定国家森林城市的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城市的森林覆盖情况、绿地建设情况、空气质量状况、生态建设项目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3. 评审认定由国家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评定国家森林城市的城市进行评审认定,对符合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要求的城市进行认定。

4. 公示公告国家自然资源部对认定的国家森林城市进行公示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布认定情况。

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试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我国城市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弘扬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协调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做好城市森林建设评价,特制订本指标。

一、组织领导(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制;(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森林建设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有力,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城市森林建设目标责任制;(三)结合城市森林建设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四)城市森林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森林管护人员有编制,有机构。

二、管理制度(一)城市森林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二)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和树木的严重事件;(三)城市森林建设有足够的科技支撑。

(四)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立有永久的绿化和义务植树公益性宣传标牌,新闻媒体设有城市森林宣传栏目。

三、森林建设(一)综合指标1、城市森林建设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森林建设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2、以水网化和林网化作为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布局合理、功能健全,道路、农田、水系均实现林网化;3、通过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林木为主体的绿地,南方城市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北方城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6%以上,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4、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生态效益良好;5、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达到一定厚度,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6、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齐全,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7、城市森林和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管理科学、规范、及时,建有森林公园或湿地公园;8、城市森林建设树种丰富,森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能充分体现城市文化底蕴,反映当地历史、地域和民族等特色;9、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效果;10、森林城市绿化数据指标应达到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08.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批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森林城市,是在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已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具备稳定健康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经国家林业局依照规定的指标进行评审合格后,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批准的城市。

第三条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批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林业局鼓励和支持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在理念推广、技术应用、规划编制、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四条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创建启动以及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等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名单、启动情况和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

国家林业局认为具备创建条件的,应当列入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城市名录,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创建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加强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列入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城市名录2年以上并且创建城市的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2年以上的,可以由创建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申请函;(二)申请城市的创建工作报告;(三)申请城市的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四)申请城市的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自查报告;(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创建城市的评估报告;(六)国家林业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标准
特别策划
SPECIAL
STRIKING
上。三是绿色村庄造林绿化工程。积极开展创“绿色乡镇”和“绿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印发了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省级园林式
色村庄
”达标竞赛活动,充分利用房前屋后、路边、水边、河边等单位和市级花园式单位、绿色乡镇、绿色村庄等五项创建标准,
地栽种林木,努力建设一批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指导各地高标准、高起点抓好创森工作。各县(区、市)和各有关
化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和各有关责任单位、部予表扬和奖励;对推诿敷衍、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门高度重视创森工作,把创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的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通过采取强有力工作措
“一把手

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创森任务施,加快了创森工作进程。今年,全市共投入造林资金
500米有休闲绿地;
2.城市郊区建有森林公园等各类生
态旅游休闲场所,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
常休闲游憩需求。
(六)生态文化
1.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建有
2
处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
基地或场所;
2.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
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
尽责率达
达到以下指标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城市森林建设按照规划严格实施,能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
批准授牌的城市。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2.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切合实际,
一、组织领导检查考核制度;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二)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

国家森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的评选标准包括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综合指标:城市应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同时,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并在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要合理,以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

覆盖率:对于南方城市,城市森林覆盖率应达到35%以上,而北方城市则需达到25%以上。

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的人均公共绿地应达到5平方米以上。

此外,城市郊区的森林覆盖率也因地而异,山区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平原区应达到20%以上(南方平原应达到15%以上)。

森林健康:城市的森林建设树种要丰富,乡土树种数量需占城市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

同时,建成区内应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多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应有休闲绿地。

市民参与和知晓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还要求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市民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支持率也需达到
80%以上。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最新)-2011.2.25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最新)-2011.2.25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城市森林网络、城市森林健康、城市林业经济、城市生态文化和城市森林管理等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对我国以建设森林城市为目标的城市的考核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协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2009);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2009);《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2009);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CJJ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森林城市national forest city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授牌的城市。

3.2 城市森林urban forest是指在市域范围内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及其所在的环境所构成的植物生态系统。

3.3 乡土树种native tree species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某些引种期长、生长良好、已经经过本地区极端气候环境条件考验,没有入侵性,达到引种成功标准的归化树种,也可以列入乡土树种。

3.4 城市森林生态网络network of urban forest landscape是指市域范围内的城区和郊区各类森林斑块,通过在道路、水系、农田等区域营建的森林生态廊道连接,形成片、带、网结合的生态系统。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6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推荐的县、镇数量各不超过3个。

(四)加快制(修)订省级创建办法和标准。

各地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尽快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办法和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城市森林建设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创建办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需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取得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设在宣传办公室)批复后,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一)申报范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城市。

(二)申报条件申报城市的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须达到或接近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其中:1、天然水面(湿地)面积超过市域面积20%以上的城市,扣除水面(湿地)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2、直辖市考察范围以城市建成区为主;3、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已开展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森林城市称号。

(三)申报程序1、申报城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提出创建申请;2、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推荐申请报告;3、申办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城市需向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局申报;4、直辖市直接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具体包括: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3、申报城市开展城市森林建设的工作报告。

(五)申报批复国家林业局创森办对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派工作组全面了解申报城市的创建条件和工作基础,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正式向申报城市回复是否同意创建。

二、申报考核办法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负责国家森林城市的考核和复查工作。

(一)申请条件创建城市申报时间和实施森林城市建设规划超过一年以上,且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要求,向国家林业局创森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申请材料1、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工作报告;2、对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森林建设三个方面的逐项自查报告;3、城市森林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4、反映近期城市森林覆盖率的卫星遥感分析数据;5、反映创建工作的图片介绍及不超过20分钟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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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城市森林建设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创建办法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需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取得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设在宣传办公室)批复后,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一)申报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城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的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须达到或接近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其中:
1、天然水面(湿地)面积超过市域面积20%以上的城市,扣除水面(湿地)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
2、直辖市考察范围以城市建成区为主;
3、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已开展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森林城市称号。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提出创建申请;
2、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推荐申请报告;
3、申办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城市需向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4、直辖市直接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具体包括:
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3、申报城市开展城市森林建设的工作报告。

(五)申报批复
国家林业局创森办对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派工作组全面了解申报城市的创建条件和工作基础,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正式向申报城市回复是否同意创建。

二、申报考核办法
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负责国家森林城市的考核和复查工作。

(一)申请条件
创建城市申报时间和实施森林城市建设规划超过一年以上,且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要求,向国家林业局创森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工作报告;
2、对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森林建设三个方面的逐项自查报告;
3、城市森林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反映近期城市森林覆盖率的卫星遥感分析数据;
5、反映创建工作的图片介绍及不超过20分钟的影像资料。

(三)考核评定
1、确定考察城市。

对提出考核申请的创建城市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国家森林城市候选城市;
2、组织综合考察。

抽调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国家森林城市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通报候选城市;
3、公示考核结果。

对通过考核的城市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关注森林网站、中国绿色时报、《生态文化》杂志公示15天;
4、命名授牌。

公示后,国家林业局对候选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森林城市”,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并在当年举办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上授牌。

(四)复查考核
国家林业局对“国家森林城市”实行动态考核。

对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3年的城市,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其“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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