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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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分类,是指本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本行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创造条件实行九级或十二级分类。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贷款分类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本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XXX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旨在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

该指引规定了贷款分类的原则和目标,并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商业银行应按照该指引,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并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分类结果。

对于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为正常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为关注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为次级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为可疑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为损失贷款。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的担保和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通过贷款分类,可以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并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主要考虑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而贷款的担保则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以及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同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对于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银行主要采取脱期法进行风险分类。

依据贷款逾期情况,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分类。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改变贷款用途;本金或者利息逾期;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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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
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
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
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
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
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
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
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
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 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
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
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
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
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
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
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
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
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
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
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
逾期 情况 贷款 方式 贷款未到

部分、全部贷款逾期30天以下(含) 部分或全部贷款逾期31-90天以内(含) 部分或全部贷

款逾期
91-180
天以内
(含)

部分或全
部贷款逾期181天-360天以内(含) 部分或全部
贷款逾期
361天以上

质押 正常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抵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保证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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