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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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

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

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惩罚标准1、严格遵守电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需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编号必需使用打码机,否则一发雷管罚责任人50元。

2、发放未编号的雷管发觉一个罚责任人50元,查不出责任者生产队每个100元。

3、炸药送到工作地点后,瓦检放炮员必需仔细核实、记帐,并入箱加锁(采掘班队长负责),不得随便放置。

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4、不执行火工品退库制度的,发觉一次罚款200元。

5、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需分开贮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药库,对参观及检查人员要进行登记。

爆破工领取火工品必需在发放窗口以外领取,任何状况下严禁进入药库。

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7、药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坚固,实行挂牌管理。

雷管箱必需存放在货架上,严禁乱放,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消失下列状况之一的罚责任人50元:①没有根据作业规程爆破说明布置炮眼装药的;②炸药箱内混装其他工具材料的;③领取的炸药没有入箱的;④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的;⑤手持机应采集的信息而没有采集的;⑥超量审批炸药的;⑦炸药库内消防器材不齐全及过期没有准时更换的;⑧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堵塞物堵塞巷道断面1/3放炮作业的;⑨非瓦检放炮员退库、库管员办理退库的;⑩瓦检放炮员当班存在问题在现场没有交接清晰、无交接内容的。

9、工作面必需备齐炸药箱、雷管箱、炮棍、管盒、木(竹)锥、警戒牌、警戒网、口哨等。

否则,少一个罚责任人50元,一个不完好罚责任人30元;有而不使用罚责任人50元。

10、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不准爆破。

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11、放炮母线、连接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母线的长度及质量要符合措施要求,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12、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需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1.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

2、放炮员放完炮后,不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班长罚款一发雷管100元,一节炸药50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

3、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炸药者放炮后不汇报,一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4、放炮员凭调度室开据的火工品使用单到火工品库房,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分别发给炸药、雷管。

放炮员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

放炮员在施工地点放炮结束后,经班长在使用册上签字,放炮员凭使用册到库房进行消耗清退,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登记。

放炮员将雷管、炸药专用箱上锁存放在火工品库房内,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

5、井下放炮工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如有违反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500元。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罚款20元。

7、火工品必须到经公安部门同意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8、井下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9、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足够的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100元。

10、放炮必须采用《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规定(直线巷100米,拐弯巷75米),用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11、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标准版)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标准版)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背景介绍放炮和制造、销售火工品是人们在庆祝节日或喜庆场合时常常会进行的活动。

但是,由于火药易燃易爆的特性以及管理不当,一些意外事件常常会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对放炮和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罚这一类违法行为。

放炮和火工品三违处罚违规使用或非法贩卖爆炸物品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3、7、15、16、18、20、21、22和23条规定,使用爆炸物品或者把爆炸物品作为非法贩卖的商品销售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20万之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非法制造、经营火工品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第6、7、9、12、13、14、16、19、24、25、26、27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明,擅自制造、经营、仓储、运输烟花爆竹和其他非法火工品,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扣押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上,可以达到50万元,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执照等处罚,同时对其非法生产销售的设备、原材料、制品以及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拘役、行政拘留等刑罚。

危险品贮存不当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10、11、12、13、14、15、16、17、19、21、22、23、24、30、32、33条规定,危险品贮存不当,或者私自将危险品运输到禁止存放、使用和运输的场所等情况,将被处以罚款、扣押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2~10万元,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处以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结语放炮和火工品制造、销售及使用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问题,必须要严格管理。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一、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安全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切实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标准
1.违规行为
–未取得放炮、火工品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法。

–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2.处罚标准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警告并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没有安全保障措施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警告并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拘留7日至15日
三、处罚的实施
依照前述内容,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罚。

对违规人员要进行立案,并及时通知
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应当对发现火药爆炸或者火灾等安全事故,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救援等应急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在处理完毕后,需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结论
合理使用放炮、火工品可以有效地促进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但如果不遵守相
关规定则会对社会治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对于违反规定进行了处理的违规人员,应当着重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确保他们自身不会再次犯错。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概述火工品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化学品,一旦使用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爆炸事故。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设立严格的管理机制,规范和限制火工品的生产和使用。

三违是指行为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程序、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三违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三违。

对于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中的三违行为,应当加以严格界定和惩处。

本文将从火工品的定义、危害性及三违行为的界定三个方面讨论火工品三违行为的认定问题。

火工品的定义火工品是指一系列具有爆炸或燃烧性质的化学品,包括爆炸物、烟花、鞭炮等多种类型。

在我国,火工品属于危险品,其生产使用均需获得相关许可和证明,并受到专门的监管。

火工品的危害性火工品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和安全。

火工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爆炸性:火工品爆炸威力极大,一旦引发爆炸事故,可能导致大量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

2.燃烧性:火工品在燃烧时不仅会释放出大量热能和烟雾,还会产生有毒气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3.粉尘:火工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对环境和人员的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4.液体和气体泄漏:火工品中的液体和气体一旦泄漏,可能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极大威胁。

三违行为的界定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

在这些环节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这些行为被称为三违行为。

对于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中的三违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格区分和界定。

1.爆炸品的违禁存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节省经费和空间,可能采取不安全的方式存储爆炸品,如存储在普通仓库、居民区等不安全的地方,这种行为属于爆炸品的违禁存储,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2.火工品的非法生产:火工品的生产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和证明,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不具备相关资质,却私自生产火工品,这种行为属于火工品的非法生产,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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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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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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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
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 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
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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