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一.各科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
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职能科室指定责任人保管。
四.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务科或其指定科室保管。
五.各科室对发生医疗事故要做到三个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查清楚不放过;经验教训未吸取,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六.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瞒、销毁、丢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医务科及时介入并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力争使纠纷、事故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纠纷或
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当场调解无效的,即进入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九.纠纷鉴定属医疗事故的,将按有关文件处理,不属医疗事故的纠纷,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发生纠纷的科室,扣发科室工资奖金100元
2.视情节轻重对纠纷责任人扣罚50-100元,并酌情给予其它行政处分。
3.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4.确属科室管理不善导致纠纷的,另扣罚科室有关负责人职务津贴的50-100%。
医院医死人按照什么流程处理

医院医死人按照什么流程处理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
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
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
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4)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控制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成立投诉管理领导小组,由保卫科、投诉办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组员:下设投诉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受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根据纠纷性质,启动应急预案。
二、医疗事故防范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强化医疗安全教育。
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进行医疗法律法规培训,定期进行医疗安全、质量督查,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进一步强化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
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加强对各种抢救设备的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4.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务科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5、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6、任何情况下,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用于记录、处理和报告医疗差错和事故。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疗安全,提升医疗质量。
具体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登记报告: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差错和事故登记报告的工作岗位或部门,负责接受、登记和储存医疗差错和事故的报告。
2.调查核实: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核实事实,确定责任。
3.处理纠正:医疗机构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纠正错误,并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4.赔偿救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因医疗差错或事故导致损害的患者,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5.报告通报: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差错和事故的登记报告及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和监管的基础,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升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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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1各级医务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院工作制度》等医疗法律(规)及规定,严格执业,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2 .各科室应在OA系统上报不良事件或医疗差错事件,例如: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现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差错、事故时,应由本人或科室管理人员(护士长、质管医师或科(副)主任)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补救措施等情况,科室应将差错、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科主任、医务部、分管院领导。
3 .发生重大的医疗争议事件时,所在科室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抢救病人;所在科室采取措施不力或不积极抢救的,视为不作为,医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医疗争议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视情节立即(或及时)向医务部(或护理部)报告。
4 .在积极抢救医疗争议事件病人的过程中,需要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的,相关科室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不积极配合或借故推诿者,不论后果如何,均视为违规行为,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5 .发生与药品、器械等相关医疗争议事件后,与医疗争议事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其药品、器械等应妥善保管备查,血液标本及可疑安辄应保留三天,抢救病人的安薇应保留24小时备查。
任何人均不得涂改和销毁与医疗事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物品。
6 .医疗争议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讨论,做到三不放过(即:未找出事件原因不放过,责任者未汲取教训不放过,未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医疗争议事件的性质及责任人做出初步认定,并根据事件的性质、造成影响的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
此外,科室及时登录OA 平台填写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表报主管职能部门。
7 .医务部负责对医疗争议事件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必要时提请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召开医疗纠纷内部讨论会,确定医疗争议事件的性质、级别及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在医疗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机制和流程。
医疗差错、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犯下的错误或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
这些差错、事故可能对患者造成身体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因此,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对于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记录医疗差错、事故。
通过建立全面的登记制度,医疗机构可以将发生的差错、事故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切实掌握医疗质量和安全状况。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为改善医疗质量提供依据。
其次,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可以保障患者的权益。
当患者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他们有权利知情,并且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与其进行及时、公正的沟通和协商。
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和诉求得到妥善处理,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
另外,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的基础。
通过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可以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进行及时追责,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戒措施。
这有助于提醒医护人员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对于提升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及时登记差错、事故信息,医疗机构可以掌握医疗质量和安全状况,为改进提供依据;通过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可以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通过追责和处理,可以警示医护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机制和流程,以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差错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条医疗差错的分类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条医疗差错的认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认定机制,对疑似医疗差错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差错鉴定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组成。
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医疗差错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客观。
第五条医疗差错的报告和通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医疗差错,各级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生医疗差错后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差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其工作岗位;(三)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五)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其承担患者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差错的追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的追责机制,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追责。
医疗机构应当将追责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医疗过失与安全事件处理规定

医疗过失与安全事件处理规定1. 前言本规定旨在确保医院在处理医疗过失与安全事件方面的公正、透亮和合法性。
医院管理负责人负有监督、引导和协调的责任,以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2. 定义2.1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失误或有意造成患者身体损伤或疾病恶化的行为。
2.2 安全事件:指医院内发生的与患者安全相关的不良事件,包含但不限于事故、感染、错误操作等。
3. 医疗过失与安全事件的报告和登记3.1 医务人员发现医疗过失或安全事件,应立刻向上级报告,并填写相关报告表格。
3.2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登记制度,记录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涉及人员等紧要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据料子。
3.3 全部医务人员对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的报告应保持真实、客观和认真,不得虚报、瞒报或歪曲事实。
4. 医疗过失与安全事件调查4.1 医院应设立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调查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构成。
调查小组需独立、公正、严密地进行调查。
4.2 调查小组应依法手记相关证据和资料,包含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文书、影像资料等,并编制调查报告。
4.3 调查报告应认真记录事件的经过、原因、责任人、损害程度等,对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4 调查小组应提出改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建议,并监督落实。
5. 医疗过失与安全事件处理程序5.1 基于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将依据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和责任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2 对于细小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医院会进行批判教育、警告、监督等处理,并要求责任人及时改正错误。
5.3 对于较重的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医院将采取更严格的纪律处分,如停职、降职、解聘等,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5.4 若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医院将及时报警、立案,并搭配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5.5 医院应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医疗过失和安全事件的处理结果,并供应必需的赔偿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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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程序
第一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
第一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一)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六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七条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要认真调查,组织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有困难时可以咨询上级医院的专家及顾问律师。
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患方初步答复(口头或书面)。
第八条医务人员及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第九条患者要求复印及封存病历时按照医院“住院病历借阅及复印制度”及“住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可以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
第十三条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务部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四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务科应当立即通知输血科及中心血站的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中心血站等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第十六条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后,由医务科报告卫生局医政处,死者近亲属及医院双方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患者家属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及患者近亲属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十七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务科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
第十八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殡仪馆。
拒绝并将尸体滞留在医院超过2小时的,立即汇报医院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科室及医院医务科负责。
第二十一条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可以附有律师的审查意见,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对外联系由医院医务科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第二十四条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日内组织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应诉措施。
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提供假证据。
第二十七条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或上诉。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医院可以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十条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申请医疗鉴定的争议,医院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书》。
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赔偿的,对当事人及科室按照“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实施规定”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后,科室及医务科要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后,科室及医务科必须按照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