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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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模版(二篇)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模版(二篇)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报告制度第二条医院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定义,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将其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条医院设立医疗事故报告处理机构,负责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一个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监督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的机制,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并对医院内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医疗事故报告的认识和意识。

第三章报告程序第五条任何人发现医院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应立即向医疗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报告。

报告方式可以使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以及电子报告等方式。

第六条医疗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报告处理程序。

在收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评估。

第七条若医疗事故报告处理机构认为报告内容属实,应立即上报医院的领导层。

领导层应当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医疗事故进行评估,确定后续处理措施及责任人。

第八条医院领导层应向医疗事故报告处理机构下达任务指示,明确下一步的处理方案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医疗事故报告处理机构应根据领导层的任务指示,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条在医院领导层确定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核实和调查医疗事故的事实、原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小组应当依法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第十二条调查小组应当在调查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医疗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三条医院领导层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日期:一、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于____小时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科室、病区(医院)名称;(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六)患方的要求;(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____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院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____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五)医院整改措施;(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____书之日起____日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在自行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上级卫健委门作出书面报告。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一、目的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二、防范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科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管理。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

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

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1、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13)特殊身份的病人;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是当今医疗领域的普遍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或操作失误,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常见的医疗事故包括手术失误、药物过敏、器材失灵、误诊等,这些情况都会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的建立医疗事故防范预案是通过预防和管理等措施来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建立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应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流程控制、错误预判和纠正、以及事后追溯等流程,确保医疗行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需要对医疗人员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对工作流程进行标准化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

2、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医疗设备是医疗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避免医疗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规范医疗设备的保养、修理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此外,需要加强医疗设备的分类管理和备件的储备,及时购置新设备,以提高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

3、建立全面的文书管理制度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管理,对于涉及医疗部门的文书管理必须得到充分的注意。

不正确、不全面、不真实的记录会加剧医疗风险。

因此,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全面的文书管理制度,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病情变化等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及时报告和归档,待后续的追溯和审核。

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医疗机构及时开展事故应急管理、适时予以妥善处理、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必要手段。

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医疗机构应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责罚,并及时通知其所在的部门及上级领导,以切实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由医疗部牵头,各临床医技科室质控小组为网络成员,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内容:
1、医疗及护理差错;
2、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
3、药物不良反应;
4、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
5、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
6、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
7、其它可能导致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事件。

四、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不同形式向医疗部报告。

五、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医疗部负责本制度的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务科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2、医院内部应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处理制度。

3、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报告。

4、受理的领导或医务科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立即做出明确的批复。

5、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医务科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6、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7、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 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8、应在7 日内向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的情形:
(1)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而设立的制度。

下面是对两个制度的详细介绍:
1.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出现严重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对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制度涉及的医疗机构、医生或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追责。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2.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发现医疗事故或意外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进行追踪和处理。

医疗事故通常是指医疗机构、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或管理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或死亡的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促进事故的教训与总结、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改进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和医生有义务对患者进行真实、全面的告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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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2-08-21 | 文章来源: 卫生部网站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
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
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
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
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
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
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
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
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
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
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
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
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
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
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
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
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其中中医、
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
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
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
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
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
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
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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