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传真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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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传真管理规程

6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传真管理规程

1 目的
1.1 规范公文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文件及时发放,有效实施,分级保密。

2 职责
2.1 行政部及文员负责执行本规程;
2.3文件改版由行政部人员提出申请,行政部长审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3 内容
3.1 公司所有需要打印、复印的文件资料均由打字员专职办理,传真由文秘员专职办理。

3.2 打印、复印、传真文件资料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一般性文件资料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材料或涉及到技术性的文件资料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3 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传真履行如下程序:
3.3.1打印程序:承办人将所需打印的文稿及批准单交行政部复核、登记——行政部根据缓急要求安排打字员打印——打字员随机校稿,确保忠于原文——复核——装订——通知承办人取稿——承办人配合打字员做好登记。

3.3.2 复印程序:承办人将所需复印的文件资料及批准单交行政部——打字员按批准单要求复印——装订——通知承办人取回原件、复印件——承办人配合打字员做好登记。

3.3.3 传真程序:承办人将需传真件及批准单交行政部登记——承办人再将需传真件交文秘员发送传真——通知承办人取回传真原件。

3.4 属私人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司内进行打印、复印、传真。

3.5 除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员工不得进入文印室。

4 文件修订期5年
4.1 未满修订期而确需修订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修改后须重新审核、批准、其程序与制定时相同。

6 培训要求
7 变更历史。

传真收发文件打复印管理规定

传真收发文件打复印管理规定

XXXX有限公司作业文件《传真收发、文件打/复印管理规定》编制部门:总经办编制:审核:批准:文件编号:版本号:受控状态:受控(加印章)1.0目的1.1为确保公司文件传输准确无误及保密性,制定此规定。

2.0范围2.1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有传真收发、文件打/复印工作及长途电话的使用。

3.0引用文件3.1 无4.0定义4.1 无5.0职责人力资源部对此项规定进行监督。

6.0策略6.1公司传真机、复印机及长途电话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收发传真及复印文件时应由人力资源部人员负责操作。

6.2人力资源部发送传真完毕后,应检查是否有文件遗漏在传真机旁;传真接收完毕后,应立即将传真文件交给发件人。

6.3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发送传真的,应填写《文件打印、复印、传真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对传真或复印内容进行审核,如部门经理确认则递交上一级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部人员在接收到审批后申请单后方可进行操作。

6.4对发送保密性高的因为有人,可由人力资源部人员进行指导,由员工亲自发送,并提前以电话方式通知收件人现场接收。

对涉及公司重大机密的文件不宜使用传真机发送,以免泄密。

6.5员工不得利用公司传真机发私人资料、文件。

6.6普通传真由人力资源部接收后送交相关部门。

6.7遇有重要传真,相关部门可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注意接收,或与对方明确接收时间后在人力资源部等待传真。

6.8传真的接收及发送,文件的打印、复印,长途电话的使用均需在人力资源部人员在记录。

7.0注意事项7.1 无8.0相关文件8.1无9.0相关记录9.1《文件打印、复印、传真申请单》9.2《文件打印、复印及传真记录清单》。

合同传真件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有什么法律效力合同传真件有什么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认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人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

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

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

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

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

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

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

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

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

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

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它的真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均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了修改;如果笔笔迹模糊,或是打印文件,则鉴定的难度大大加大。

关于传真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的思考游冰峰近20年来传真通信技术飞速发展,它解决了远距离图像、书面信息的传输问题,在国际、国内贸易往来中获得广泛应用。

传真也随之成为民商事诉讼中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真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

委托书的传真复印与电子签署问题

委托书的传真复印与电子签署问题

委托书的传真复印与电子签署问题委托书是一种合同形式,用于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处理或执行某项事务。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真复印和电子签署等新兴技术也逐渐被应用于合同的签署和传递过程中。

本文将讨论委托书的传真复印与电子签署问题,并探讨其法律效力和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传真复印委托书传真技术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快速传输合同文本,克服了传统邮寄方式的时间延迟。

然而,委托书的传真复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然存在争议。

一方认为,传真复印可以视为原件的有效替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一方则认为,传真复印只是合同的复制品,不具备原件的真实性和无误性。

根据大部分法律体系的规定,传真复印是被承认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完成前提交原始的书面文件,而非传真复印件,以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在委托书的传真复印中,当事人应当留意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采取额外的措施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电子签署委托书电子签署是指采用电子方式(如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代替传统的手写签名。

与传真复印类似,电子签署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电子签署的法律效力和认可程度。

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律法规,承认电子签署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这些法规通常规定了电子签署的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并要求电子签署能够保障签署者的身份和签署文件的完整性。

因此,在使用电子签署委托书时,当事人应当确保所采用的电子签署系统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免出现法律争议。

三、相关事项的注意在委托书的传真复印和电子签署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特别留意以下几个事项:1.法律规定: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判断传真复印和电子签署是否被法律认可,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要求和限制。

2.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传真复印和电子签署的文件完整、准确、真实,并有明确的签署者身份。

3.电子签署系统:选择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电子签署系统,确保其安全可靠,能够保护签署者的权益和文件的完整性。

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在现代社会中,借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

为了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许多人会选择签订借条作为借贷的依据。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真和复印件等电子方式的出现,人们对于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产生了疑问。

本文将探讨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借条作为一种书面证据,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以及在借贷纠纷时提供证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

因此,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等电子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书面证据。

然而,在确定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传真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至关重要的。

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应当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应当存在篡改或伪造的情况。

如果传真和复印件存在篡改或伪造的情况,那么其法律效力将会受到质疑。

其次,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应当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意味着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应当能够证明其是由借贷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在签订时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或欺诈。

如果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不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其法律效力将会受到质疑。

此外,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应当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应当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而不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质疑,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借条的传真和复印件在法律上可以具备一定的效力。

传真件

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问题作者:时间:2009-05-05实践中,企业间合作虽然签订有书面的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也是通过传真方式来沟通,如下订单、确认订单、各种通知、对账等等。

而传真件的特点是当每发一份传真给对方,传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

对方收到的也是传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上的。

而传真纸的特点决定了其上面记录的所有内容(字迹)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淡化最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当事人为了保存下来,只好通过复印来解决。

但事过境迁,当事人之间因为商事活动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据以证明的原件(传真件)已不复存在了,留下来的只是复印件而已。

一旦接受传真的一方不承认对对方的传真合同有过用传真来答复的事实,而从电信公司能查询到的发传真的时间记录也只是在发传真之后的三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的则无法查询,当事人诉讼时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对方发来的传真件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来核对,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那么,传真件从证据角度讲,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呢?传真件由于传真文本上会显示传真的号码、时间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复印件证据;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作为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

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也不能与原件等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最好的方式是要逐月保存好电信公司的通信传真记录;第二,传真号的归属,这也需要传真件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传真机号码,则对方就无法抵赖;第三,合同签定、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因此,要注意保管双方往来的全部传真件。

协议模板合同法律效力上,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别

精心整理合同法律效力上,原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区别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承诺尚未成立,传真件之后,的证据。

最后,其真实性。

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如对方不置可与传真件相对照。

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因此单单扫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

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精心整理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及其标准

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及其标准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可以提供间接证明的证据。

例如,物证、书证等。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形式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和状态为存在形式的证据,例如物证、书证等。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

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抄环节的证据,例如复印件、传真件等。

四、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合法证据是指依法取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或取证程序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等。

五、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例如被告人供述、物证等。

无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例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定意见等。

六、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主要证据是指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次要证据是指对证明案件事实起次要作用的证据。

在诉讼中,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较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关键作用。

七、肯定性证据与否定性证据肯定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否定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一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在诉讼中,肯定性证据和否定性证据都有可能被采用,具体采用哪种类型的证据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三、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

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

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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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传真件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可见,审查判断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查清案件事实从而进行裁判的关键性步骤。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的判断。

因此,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其提供的证据也必须符合证据规则所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一、对复印件的认定
1.举证方须对复印件进行有效的证据补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见,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作为证据时,该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复印件不能单独被认定而并非不能被认定。

如果当事人可以对该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用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复印件同样可以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

因此,复印件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取决于举证方能否进行有效的证据补强。

2.举证方应穷尽其举证能力来对复印件进行补强
如上所述,复印件作为效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取决于举证方能否进行有效的证据补强。

然而,举证方进行的证据补强是否有效与举证方的举证能力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方进行的证据补强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举证方有能力自行收集证据对效力待定的证据进行补强,从而使复印件等效力待定证据具备完整的证明力;二是举证方虽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可以通过申请,由法院的证据调查程序获得有效的补强性证据;三是举证方在穷尽其举证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获得有效的补强性证据。

虽然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当举证方未能对效力待定的证据进行有效补强时,举证方均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是,在第一、二种情况下,举证方有举证能力,甚至效力待定证据欲证明的内容也更接近于纠纷的客观事实,仅因没有积极的履行举证义务而使举证方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非常可惜的。

3.对复印件的直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由此可见,复印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我们认为,直接认定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者提供原件线索,经查证确有其原件;二是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复印件的
真实性;三是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对传真件的认定
1.传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传真是一种片、图表、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文字和图像资料,利用传真机,按照原样传递给对方的一种通信方式。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传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传真手段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在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签字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传真件的合同仍然属于书证中的原件。

由此可见,传真件应当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2.并非所有的传真件都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传真件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作为原件也可能作为复印件。

二是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

三是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根据传真件的上述特征,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应区分各种情况。

首先,应明确判断传真件的性质,即判断其究竟是否属于原件。

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传真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的证明力大小。

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但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

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结合自由心证来对传真件的真假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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