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3)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背景介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协议之一,旨在稳定金融体系并防范金融风险。
其中,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简称巴塞尔III)于2010年12月发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重大调整。
商业银行资本是指银行的净资产,用于抵御风险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本协议旨在详细解释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并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稳定性和透明度。
二、巴塞尔协议概述1. 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准则,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等方面的要求。
2.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III)是对前两版协议的修订和完善,于2010年12月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 巴塞尔III主要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风险权重和流动性要求进行了调整。
三、商业银行资本要求1. 核心资本要求:a. 商业银行应确保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一定比例,以确保其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b. 核心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股本和留存收益。
2. 额外资本要求:a.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水平和系统重要性,维持一定额度的额外资本。
b. 额外资本主要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券等。
3. 资本缓冲要求:a. 商业银行应建立资本缓冲以应对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b. 资本缓冲包括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资本缓冲和计算杠杆比率的资本缓冲。
四、风险权重和流动性要求1. 风险权重:a.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别的资产和风险,计算其风险权重。
b. 风险权重主要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缓冲要求。
2. 流动性要求:a. 商业银行应确保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b. 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流动性管理策略,并进行定期的流动性压力测试。
五、监管合规和透明度要求1. 监管合规:a. 商业银行应遵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与目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尚未达到国际巴塞尔委员会所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新巴塞尔协议》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供了努力的方向。
标签: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银行作为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盈利主体,必定要超越监管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使资本不仅能真实反映实际风险,而且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
因此,经济资本逐渐成为银行管理的主线。
现代银行的资本管理在近十几年来经历了一个外部监管资本和内部经济资本不断互动、磨合并逐渐一体化的进程。
其主流趋势是监管资本不断吸收银行业资本管理的最新实践成果,向经济资本方向趋同,反映出银行业监管越来越由市场和银行业实际需要所引导和驱动的大趋势。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从外部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看,我国银行业终将面对资本监管及其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变革的考验。
目前,国有银行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体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另一方面新的风险因素也正在逐步形成。
随着市场利率和汇率管制的逐步放开,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日益复杂,面临风险管理而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亟待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并解决数据缺失问题。
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在评级方法以及评级工作的统一组织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极大限制了内部评级工作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巴塞尔新协议中将监管资本的覆盖范围由信用风险拓展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
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集中在信用风险方面,而基本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市场体系的缺陷限制了资本管理外在动因——市场纪律或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
评级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缺乏会进一步弱化市场纪律的作用,许多依赖于信息公开和良好的市场运作、并最终作用于公司治理的机制也就不能得到实现。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一、背景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协议之一,旨在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覆盖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
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在面临金融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以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协议内容1. 资本定义和分类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留存收益,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
附加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工具,用于补充核心资本。
2. 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暴露水平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基于风险加权资产的概念,即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风险程度进行加权计算。
3. 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确保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水平。
最低资本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审查。
4. 资本缓冲区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缓冲区,以应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冲击。
资本缓冲区由附加资本组成,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
5. 货币风险和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应对货币风险和利率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流程。
货币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管理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6.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其资本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披露内容应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政策等。
7. 监管和审查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和审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协议执行1. 商业银行应确保其资本充足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资本报告和披露。
2.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审查,确保其资本充足率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07《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2、商业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注意: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 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 结果。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3、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8%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 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应占全部资本的50%以上)和附属资本两类,对 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 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 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档次。风 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 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 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 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 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4、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 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 风险资本) ≥4%
三、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途径
三、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途径
(二)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途径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可编辑优质文档)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可编辑优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2006年第3期总第208期南他HAINANF'INANCENO.3,2006SerialNo.208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李纪建,张学英z(1.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西安710061;2.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市100081)摘要i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资本监管加快迈向国际化.本文比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背景,分析了我国制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发点,起草思路和预期目标,并详细比较了二者内容上的差异.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重在"做实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跟进新资本协议.借鉴新资本协议迅速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改进资本监管是过渡期内的务实之举.关键词i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本监管中图分类号i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3—0037—04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近两年银行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金融改革已经驶上国际化的快车道,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一是经过6年反复讨论,征求意见,修改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以下简称"新协议");二是同期银监会颁布并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相继颁布出台并赋予实施,标志着资本监管日趋重要和逐步规范化,它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对"新协议"与"办法"进行比较,有利于发现我国资本监管与国际资本监管的距离和努力方向,也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掌握"办法"的出台背景,突破与不足,明确在过渡期的应对措施.一,"新协议"和"办法"的出台背景(一)"新协议"出台的背景2004年6月26口,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协议",并将于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收稿日期:2oo5—12—29作者简介i李纪建(1976-),男,经济师,西安芟通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张学英(1977-),女,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新协议"借鉴了1988年协议的基本构架,在总结近年来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和发达国家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制定r国际公认的最低银行资本定义及计量方法,设计时采用简单的标准,以便能够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虽然1988年协议最初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它迅速成为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并且目前已经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采用.1988年协议最初只关注信用风险资本,随着监管需要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是1988年协议采用粗略的风险分类方法,对同一类借款人(例如对所有公司客户)的风险暴露采用同一风险权重,而不考虑每个借款人信誉和风险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并且1988年协议确定的计量资本的简单方法对很多银行已不再适用.例如,1988年协议仅要求粗略的风险分类,不区分对同类借款人的风险暴露中各借款人之间的资信差异.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实践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给银行的资本监管提出更多挑战性问题,如需要提高资本对银行面对的实际风险的敏感度, 一方面把资本要求与信用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需要为操作风险(由操作失败造成损失的风险暴露)设定新的资本要求.【l】在1988年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新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目标将通过相辅相承的三大支柱实现.第一支柱对1988年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力求将最低资本要求与每家银行实际面对的经济损失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趋势.(二)"办法"的起草背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从颁布与实施时间间距来看,仅有一周的时间,这在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上是很少见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银行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前,1994年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资本监控指标,而且在199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比如对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给予了优惠风险权重,过分强调了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作用,缺乏对集团公司的风险评价,等等.而且资本充足率计算并未充分体现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原则,不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也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快速扩张,高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21在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仅有一个计算公式,而且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由各商业银行自己掌握,尽管法律和规章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的最低要求,但因无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实际上资本充足率仅是商业银行保送监管当局的一个统计监测指标,而未能发挥监管监控指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客观上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从全球的范围来看,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作为1988年巴塞尔协议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8%的比率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经二j|I南僮,葛击2006年第3期验得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实际上是低估了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都高于8%,而我国却一直徘徊在巴塞尔协议之外,离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金融行业仅有5年的过渡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境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说明我国开放由被动应对适应国际规则转变为主动参与或靠拢通行的游戏规则.银监会成立之后,引进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的节奏明显加快.同时,西方国家即将在2006年年底启用"新协议",也迫使中国监管当局考虑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未来发展走向, 实施路径和跟进步骤.因此,按照"新协议"三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目标.所以,"办法"起草的着眼点就是渐进过渡和快速跟进.二,"新协议"与"办法"的起草思路及实施目标的比较(一)起草思路的比较"新协议"在修正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新协议"依据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相对1988年协议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外更注重全面风险管理."新协议"中增加了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将操作风险予以量化并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从"新协议"几次修改稿上看,显而易见,通过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有机结合在一起,力求将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方法固定下来.其中明显的一点,强化第三支柱即市场约束的作用,通过提高银行公开报告的透明度来鼓励审慎管理.要求银行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以使市场更加了解银行的资本充足制度."新协议"还界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所占用的资本必须计'入风险资本,使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更广泛. 从"办法"本身内容分析,我们大致可以观察出监管当局的起草思路,就是做实1988年的资本协议和引入"新协议"的总体架构.具体地说,"办法"参照1988年协议,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审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体现在: (1)"办法"规定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缮南礁,葛2006年第3期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2)对并表和资本扣除做出了严格规定;(3)取消对外债权风险权重"经合组织俱乐部法"的不合理规定,采取外部评级结果;(4)取消了给予国有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5)大幅减少了给予优惠风险权重的风险缓释种类;(6)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在"办法"起草的过程中,正是"新协议"反复征求意见的阶段,此时关于"新协议"的基本框架已敲定,所以"办法"引入了"新协议"的总体架构,借鉴"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构建相对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在"办法"的总则和第二章得到积极的体现,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在"办法"第三章中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管理责任和监管督查措施,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体现在"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四章和附件中列出要披露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时间要求.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监管规章,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些法律为制定审慎的资本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银监会在制定"办法"时努力实现与近年出台的各项监管法规的衔接配套的意图也很明显.修改原有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提高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并逐步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规章体系.(二)实施目标的比较"新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新协议" 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 这样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层做出有效的判断,对各类风险安排充足的资本.当市场参与者对银行所从事的各项业务以及控制风险的各项手段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时, 就能更好地对银行做出区分,以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唧所以监管当局必要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措施,间接地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内部程序."办法"的实施目标是在实施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新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办法"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督促银行改善风险管理,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逐步建立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这样促使各银行开始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取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办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了法规依据.今后几年内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可转换债券等弥补资本金.[41 三,"办法"与"新协议"具体内容的比较(一)"办法"的创新与突破"办法"吸收了"新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8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 198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 我国商业银行2003年开始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银监会要求没有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必须按规定在2oo6年底前提足.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办法"对198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比如,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商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等.四是首次规定市场风险的要求, 这也是原来1988年协议中没有的,"办法"借鉴了"新协议",对银行所吸收存款投资风险做出明确规定,如投资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商品期货等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五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二)"办法"与"新协议"相比存在的不足"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几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与"新协议"相比,"办法"主要有五项不足:一是第47条没有提到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办法"对此假定宗主国对其分支机构进行了有效监管,东道国对外国分支的管辖权与监督检查权未有明确规定,甚至连检查的周期也未提及.二是"新协议"中除了考虑市场风险,还对操作风险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到2006年底前完成过渡,但对按目前标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 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与"新协议"还有差距.三是"办法"最初对交易风险没有提出资本要求,考虑到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总体规模较小,只要求交易账户总头寸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针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但"办法"第30条"对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四是"办法"仅对商业银行提出资本监管要求,而对银行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没有明确规定,仅说明并表后达到8%, 至于如何并表,未做任何界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或综合集团的资本监管仍为空白."新协议"则将资本监管规则将应用于银行集团的每一层面上,对集团公司,母国银行,海外分支做了具体的要求.五是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没有涉及."新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风险资本均作出要求,并要求使用专门的计量模型估计操作风险. "办法"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管理,但是2005年集中爆发的银行大案和要案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表明,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仍缺乏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不可小视.四庆幸的是,2005年,银监会开展了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并颁发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起到较好效果.四,我国在过渡期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虽然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我国对"新协议"的反映,认为我国在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实施"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制定资本监管制度,是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现实选择,是积极的,务实的.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曾明确表示,中国推迟实施新资本协议,出台新的资本管理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这也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完全一致."办法"规定了2007年1月1日为商jII南磕2006年第3期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但我国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依然巨大,实施前景并不乐观."新协议"的执行涉及风险管理模式的变化,人才困境和内部授权等变化,在有限的过渡期内,我国银行业完全跟进"新协议"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改进风险管理水平,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方式和内容,规划和分步实施"新协议"是可采取的务实措施.一是加强对"新协议"的研究,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确保在2006年底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达到8%的资本充足要求,在实施起点上避免再次拉大与"新协议"的差距.二是加快建立健全审慎的风险管理体系.大型商业银行应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尽快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体系.待条件成熟时,按照"新协议"对此类银行实施资本监管.中小银行也应借鉴"新协议"所代表的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通过信息共享,成本分担,缓解单个银行面临的数据约束,实现规模效益,建立具有共性的内部评级体系,逐步朝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靠近.三是加强资本监管,用资本充足率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强化风险资本的概念,突出对风险资本的度量和配置,有效引导业务发展方向.面对资本约束和资本困境的严峻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业务转型,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的零售银行业务,中间业务,积极调整传统的以公司信贷为主导的业务结构.四是加快制度引进和人才引进.2006年是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是"新协议"在十国集团准备实施的前期.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应通过引进国外发达国家和先进银行成熟的制度和优秀的人才,来迅速提高我国银行的资本管理水平,为最终实施"新协议"做好准备.一参考文献:[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3J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iz[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4】陈小宪.风险,资本,市值一中国商业银行实现飞跃的核心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马蔚华.资本约束与经营转型【M】.上海:中信出版社, 200S。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2)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一、背景介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协议之一,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水平,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巴塞尔协议的背景、目的和实施细则,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的相关要求和管理措施。
二、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与目的巴塞尔协议起源于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组织制定,旨在回应当时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一系列问题,如银行资本不足、风险管理不当等。
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巴塞尔协议的实施细则1. 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
协议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两个层次,要求商业银行至少保持一定比例的核心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的比例。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资本计算方法和资本类别的定义。
2. 风险权重资产计量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各类风险资产对银行资本的影响程度,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给予了不同的风险权重。
协议规定了风险权重资产的计算方法和分类标准,以确保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能够充分考虑各类风险的影响。
3. 资本管理措施巴塞尔协议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资本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资本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制定资本分配政策等。
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四、商业银行资本的相关要求和管理措施1. 核心资本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是其最基本的资本,用于覆盖可能发生的损失。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应占其风险权重资产的一定比例,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2. 附加资本要求附加资本是商业银行的额外资本,用于进一步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在满足核心资本要求的基础上,保持一定比例的附加资本。
3. 资本计算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计算方法,计算其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_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_周新发
时间阶段
现行 新协议 变化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
4% 6%
提高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 2% 4.5% 提高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 2016 年以前仍然为 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
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资本充足率口径的不同, 可以划分为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 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等。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下属的巴塞尔委员 会于 1988 年 7 月在瑞士城市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 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巴塞尔协议》 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 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 关的国际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行从2013日开始要求各个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巴塞尔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并将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督促银行制定阶段性的达标规划和落实具体计划以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行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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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商业银行风险的有效参照,同时也为各个商业银行提供 了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
二、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 理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巴塞尔委员会交流和讨论后制定的一 系列监管框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影响深
刻。2009 年中国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巴塞尔 委员会成员国,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就不再仅 仅只是理论借鉴意义,我国必须切实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 履行巴塞尔协议中的相关承诺。2010 年 9 月 12 日,巴塞尔 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 负责人会议,与会的成员国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就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随着这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金融风险和市场波动。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广泛接受的银行监管标准,其目的是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标准。
三、巴塞尔协议概述1. 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
2. 巴塞尔协议分为三个版本,分别是巴塞尔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
每个版本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3.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是“风险敏感性”,即根据风险的不同程度,商业银行需要持有相应的资本储备。
四、商业银行资本要求1. 核心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持有足够的核心资本,以覆盖其风险暴露的一部分。
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2.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商业银行的资本储备需要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相匹配。
不同类型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资产组合的风险水平来计算资本要求。
3. 资本缓冲区:商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的资本缓冲区,以应对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资本缓冲区分为两个层次:资本保持要求和资本缺口要求。
4. 杠杆比率:商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的杠杆比率,以限制其资本杠杆和风险暴露。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1. 资本要求提高: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导致商业银行需要增加其资本储备,以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
2. 风险管理加强: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以确保其资本储备能够覆盖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3. 监管合规性提升:商业银行需要遵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和稳健性。
六、巴塞尔协议的挑战和争议1. 资本成本增加:商业银行需要增加其资本储备,这将增加其资本成本,对其盈利能力和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巴塞尔协议的背景、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商业银行如何根据这些准则来管理其资本。
一、背景与目标巴塞尔协议起源于1988年,当时国际金融界普遍认识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1. 资本定义和分类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将其分为核心资本(Core Tier 1 Capital)和附加资本(Tier 2 Capital)。
核心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而附加资本则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务等。
2. 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损失。
根据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5%。
此外,协议还引入了杠杆比率要求,限制商业银行的资本杠杆比例。
3. 风险权重和风险加权资产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并为每个类别分配相应的风险权重。
根据风险权重和资产的金额,商业银行需要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以确定其资本充足率。
4.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巴塞尔协议还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了规范。
市场风险主要指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操作风险则包括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等方面的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协议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5. 资本缓冲区和逆周期调节巴塞尔协议引入了资本缓冲区的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要求之上,保持一定的额外资本缓冲。
这样可以使银行在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受损失。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的要求和监管,以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广泛接受的金融监管标准,其目标是确保银行在面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
本协议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二、定义1. 商业银行:指在金融市场上开展存款、贷款、支付和其他金融服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2. 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核心资本。
3. 风险加权资产: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其风险水平进行加权。
4. 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
三、资本要求1. 最低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确保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其中,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定比例,以确保银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应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权重,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加权计算。
不同类型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以反映其潜在风险水平。
3. 资本维持缓冲区:商业银行应维持一定的资本维持缓冲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该缓冲区的要求将根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和风险水平进行调整。
四、监管和报告要求1.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银行的资本水平符合规定要求。
2.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报告,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和其他相关信息。
监管机构将根据这些报告来评估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五、违规处罚1. 商业银行如未能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业务范围和管理层变动等。
2. 如商业银行存在虚报资本、操纵风险加权资产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严肃处理,并可能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六、国际合作与协调1. 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巴塞尔协议的落实和执行。
2.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监管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提升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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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进入70年代以来,由于跨国银行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信贷资金金额骤增,银行竞争加剧,金融风险增大,这一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
时至今日,国际金融界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与突破,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巴塞尔协议
产生的背景,宗旨,和几个主要的协议的基本内容。
(1)1975年第一和1983年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2)第三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988)
(3)第四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997)
(4)第五《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
(2006)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及资本标准的规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渡期的安排等。
表银行资本构成
1、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1)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表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权重
(2)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
表外科目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
(3)〈〈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4)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观念,重视对“三性”的均衡要求;拓宽了商业银行
经营管理的范围,加强了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推动商业银行施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尤其加强了对表内信贷资产风险的管理。
2、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与问题
(1)就资本构成来看:〈〈巴塞尔协议〉〉把股本等作为核心资本的主要内容,但又禁止银行相互购买股票,这不仅使银行最终的或最高级的资本股票失去更大的吸引力,募集困难而导致这种资本的稀缺与昂贵;而且迫使银行尽力扩张最为便宜而又丰盛但却是最不安全的低等级资本。
(2)就设计基础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的银行制度及经营管理状况而制定的,既协议的初衷是为发达国家的银行提供标准的经营管理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同的金融管理制度,银行体制,经营状况等考虑的不是那么充分。
(3)就资产风险权重的划分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核心业务——对公司和个人的贷款的风险确定为100%,这实际上是惩罚或间接限制了其核心业务的发展。
(4)就主权风险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选定姿信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与经合组织及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贷总协议提供贷款的国家)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和优惠地位;优惠组别以外的国家只能承受较高甚至100%的风险权数。
这种差别会深刻影响不发达国家的资信和银行的对外经营活动,使其对外借款的成本和条件更加恶化。
(5)就风险管理的重点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强调资产尤其是信贷资产的风险,而对银行经营中的其它不可忽视的风险,如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几乎没有涉及。
总之,〈巴塞尔协议〉〉在设计的基础上存在局限性,各国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差异性及银行环境的迅速变化使这种局限性越来越大。
1996年Greenspan称这种“One—Size—fites—All”的做法越来越有误导之嫌!
三、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继巴塞尔协议之后推出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它顺应了新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也认识到了这一现实,在对以往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于1997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共25条。
主要内容有: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跨国银行业。
除《巴塞尔协议》和《核心原则》以外,其他国际性组织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如1995年6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提出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监控金融市场风险;1994年9月西方十大工业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达成协议,拟订了公开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资讯的统一标准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边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议等,在此不一一叙述。
NOTES:关于有效银行监督管理的内涵。
(1)市场化原则。
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银行运行的约束”,而不是人为的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
(2)补充性原则。
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这就需要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主动与努力,“有效的银行监督管理作为公共商品是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的。
”
(3)适度监督管理原则。
金融监督管理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
(4)动态监督管理原则。
既然金融监督管理的对象——金融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金融监督管理的方式,措施,体制,内容等都应该相应作出调整。
(5)可行边界原则。
有效金融监督管理不是万能的。
首先,金融监督管理本身不能也绝对不应该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其次,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际上金融监督管理者的任务是难以完成的。
四、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不仅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其它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不仅要控制表内风险,而且要控制表外风险;
(2)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不能只是发挥各国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力量,也要发挥内部管理约束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要强化市场约束如规范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素质等;
(3)要有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强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有机结合,强调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
2、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1)1988年《巴塞尔协议》我国银行业贯彻实施的情况都不理想,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贯彻实施起来就相当困难(城乡信用社要求在2007年达到8%充足率要求)。
(2)虽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决定暂不实施,决不等于永远不实施,必须尽快加快改革,尽早创造条件早日贯彻实施。
(3)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存款人,投资者的素质;
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表内表外资产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对或有负债,对表外资产,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应加强)。
理顺财政与银行的关系,国家务必重视金融业的发展与壮大;
尽快健全我国银行业的附属资本金制度,规范金融债券尤其是5年期以上金融债券的发行,规范准备金制度,规范资产重估贮备金制度尤其是国有银行营业场所的重估储备制度。
健全银行风险评级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内外部风险评级体系。
我国各级银行经营管理者务必高度重视商业银行资本对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壮大,参与国际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重视资本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合法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作用;对于规范国内金融监督与管理,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