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6月修订)

合集下载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按上述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不能按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3号)(2016年9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3号)(2016年9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年9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3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4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年度报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年度报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年度报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29日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年报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7号)发布部门 : 深圳证券交易所时效性 : 现行有效发布日期 : 2016.05.09发文名称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修订)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7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__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合同风险提示1.合同的生效条件。

2.合同的履行期限。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如适用)。

5.其他。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对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应包括:1.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说明具体的金额,占各年购销的比重。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当事人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就对方当事人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或提供货物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单独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时间、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合同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1.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六、其他相关说明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中介机构的意见(如有)。

3.备查文件目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XXXX年XX月XX日。

春晖投行+法规汇编

春晖投行+法规汇编

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部分征求意见稿近期部分重要产业政策最常用法规TOP10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财务报告法规体系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专题: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建设项目环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特别提示:部分法规已经被废止或者部分内容被取代,为了各方面的使用需要,本法规列表仍然收录,但在目录中予以说明,请谨慎使用。

为了方便使用,特提请您使用网页浏览器所附带的“搜索”、“查找”等功能对本法规列表进行检索。

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chunhuiib@gmail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11月9日上证发字〔2010〕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11月4日)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10年10月30日财企〔2010〕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27日 2010年第19号)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年10月14日中证协发[2010]158号)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6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9 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10年9月30日证监发[201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9月1日)关于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及废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9月1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31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0〕27号 2010年8月28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0年8月18日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8月17日国办函〔2010〕128 号)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2010年7月31日保监发〔2010〕80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2010年7月31日保监发〔2010〕7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7月28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圳市金融办2010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7月26日上证公字〔2010〕46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财会[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0年6月21日银发〔2010〕19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2010年6月10日国发〔2010〕19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优化股改承诺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31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8日国税函[2010]249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0年5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0年5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5月27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7 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10年5月4日发改外资〔2010〕9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21日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切实落实保荐制度各项要求,勤勉尽责,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0年4月20日发行监管函[2010]121号)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发改环资〔2010〕801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10年4月15日财会[2010]11号)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合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10年4月6日国发〔2010〕9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3月31日)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24日财税[2010]2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3月22日工商办字[2010]45号)涉及出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8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3月10日修订)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日常关联交易的梳理和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3月9日)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2月1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0年2月1日财企〔201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21日)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月26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内控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5日)附件一:《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指引;附件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附件三:上市公司董事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审议的工作底稿;附件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审议工作底稿;附件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2日)已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1月5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2月31日)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31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 号)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12月财会[2009]16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12月25日财税[2009]1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09年1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09年12月22日银发〔2009〕3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21号)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200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9年12月14日上市部函[2009]171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12月4日会协[2009]70号)关于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收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12月4日财企[2009]268号)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4日国税函〔2009〕684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发布,2009年12月第一次修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3日发布深证上〔2009〕156号)已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5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11月17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6日财企[2009]23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0月21日国税函[2009]58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0月15日)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0月)其中部分内容被关于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及废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替代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务院2009年9月26日批转国发〔2009〕3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9年9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9月16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9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9月15日)已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8月27日)已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8月25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9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17日国税发〔2009〕121号)董事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8月6日上证发字〔2009〕7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9年7月22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国银监会2009年7月18日银监发〔2009〕7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9年7月15日上证公字〔2009〕75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14日上证公字〔2009〕69号)(附: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3日国税函[2009]375号)证监会公告[2009]19号(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创业板发行申请受理工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4日国税函[2009]377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1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6月30日)(已于2009年9月被修订)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6月25日财企[2009]11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6月24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6月24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9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6月19日财企[2009]9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2009年6月18日银监发[2009]62号)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6月18日)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6月18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6月18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3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4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2010年9月1日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2010年9月1日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2010年9月1日修订第一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2010年9月1日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0年9月1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1、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2、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进行预告,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本所鼓励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30%以上的公司也进行业绩预告。

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

3、在第一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 1 —异常波动且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异常波动公告中对第一季度的业绩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上一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预计出现第二项情形的情况除外。

4、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6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
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
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
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
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
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2

四、上市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
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
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
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
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PPP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PPP项目的投资金额、公司承担的投
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合作模式是指公司与政府部门等合作的具体形式,如单独经营、合资经营等。
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披露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披露相关
内容。
运作方式是指PPP项目推进的具体模式,如“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
“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移交-经营-移交”模式(TOT)等。
收益来源是指公司的具体获益方式,如参与建设获得收益,通过运营获得收
益等。
(三)对于新业务合同,还应当披露进入新业务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
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
有明确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如毛利
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
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
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
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
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
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六、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3

第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如上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
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
完毕等。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影响重大
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
况。
九、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
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除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
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
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十、上市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照《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签订战
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签署正式合同后再
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披露。
4

十一、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未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
应当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披露标准进行披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应当对外披露该披露标准,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自愿披露日常经营合同的时
间。
十二、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
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三、上市公司拟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本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申请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交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时,参照《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向本所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十五、上市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规定执行。
十六、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出具定期
报告跟踪报告前,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跟踪报告中充分说明
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
风险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