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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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建筑保温材料是通过对建筑外围护结构采取措施,减少建筑物室内热量向室外散发,从而保持建筑室内温度。

建筑保温材料在建筑保温上就起着创造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和节约能源有重要作用。

国家层面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的相关政策,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的要求,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

国家层面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建筑保温材料产业发展,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建筑物外墙保温安全法规与规范

建筑物外墙保温安全法规与规范

建筑物外墙保温安全法规与规范建筑物外墙保温是提高建筑能耗效益、减少能源消耗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不合理、不规范的外墙保温工程可能会引发建筑物的安全隐患,因此,制定和遵守相应的法规与规范对于确保建筑物外墙保温的安全非常重要。

一、相关法规和规范在我国,有关建筑物外墙保温的主要法规和规范包括:1. 建筑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根据该条款,墙体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

2. 国家建筑标准国家对于建筑物外墙保温的技术要求制定了《建筑墙体保温系统》(GB/T 50378-2019)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墙体保温系统的材料、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3. 地方性规范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安全规范。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B11/T 781-2014),上海市制定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DB32/T 3502-2018)等。

这些地方性规范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建筑形式等因素,进一步细化了外墙保温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物外墙保温安全法规与规范的主要内容1. 材料选择与使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使用劣质、伪劣产品。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选材过程中考虑到环保因素,优先选择可循环利用的绿色材料。

2. 设计要求外墙保温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设计,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建筑物所处的气候条件、结构特点、保温材料的性能等因素,确保保温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设计方案还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保障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

3. 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规和规范要求,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进行外墙保温工程的实施。

施工过程中,必须正确使用保温材料、粘结剂、锚固件等产品,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同时,需要注意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工人的个人安全防护。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2011年10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1]595号)(见附件1),部署从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共同制定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魏毅宇、郑红梅,电话82215442、8221544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明、吕向东,电话59958532。

特此通知。

1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消除北京市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整治与“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2号行动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谭林峰副局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农科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防火部建审处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范围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22011年10月28日前,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建筑保温的政策法规与标准

建筑保温的政策法规与标准

建筑保温的政策法规与标准建筑保温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尤其在今天环保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建筑保温在保障住宅舒适性的同时,也与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而在建筑保温施工中,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保温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保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一、政策法规1、建筑保温政策法规的意义政策法规作为建筑保温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保障建筑保温质量的作用。

政策法规从源头上规范了建筑保温的标准和流程,严格要求建筑保温材料的来源和质量,为建筑保温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建筑保温法规建筑保温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建筑节能标准》等。

3、建筑保温政策建筑保温政策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城镇住宅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等。

二、建筑保温标准1、建筑保温材料标准建筑保温材料标准是建筑保温中的重要一环,主要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用EPS材料》、《聚氨酯泡沫塑料聚氨酯复合板》、《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等。

2、建筑保温施工标准建筑保温施工标准主要有《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卫生间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三、建筑保温监督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对于建筑保温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建筑保温监督也是实现建筑保温标准化的重要一环。

建筑保温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建筑保温工程监理建筑保温工程监理主要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建筑保温工程验收建筑保温工程验收是保障建筑保温质量的重要环节,验收过程中需对建筑保温效果、保温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检查,确保建筑保温符合标准。

3、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监督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监督是建筑保温监管的重要方面,它包括在建筑保温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保温材料的质量、保温效果等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建筑保温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关于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淮公消[2011]25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层转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工作提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在开展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凡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

各大队近期应对本辖区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填写《施工现场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3月底前上交。

各大队应切实加大在建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议单位更改设计重新报审,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大队要将辖区内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及省消防总队的通知要求,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不予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拆换。

公安部 外墙保温材料 A级 消防规定20110314

公安部外墙保温材料A级消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1]4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品质,是实施建筑节能和发展低碳绿色建筑的物质支撑,也是建设领域实施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烧结页岩实心砖等传统墙体材料尚还占据主导地位,不符合推进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需要。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建筑节能为载体,以推广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完善标准体系为支撑,强化政策调控,加强使用管理,促进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产业化发展和规模化应用,努力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重点发展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节能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质环保隔墙板为核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推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在全市规模化应用。

到2012年底,全市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年产量达到800万立方米,远郊各区县具备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生产能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主城各区达到60%以上,区域中心城市达到45%以上,其他远郊区县达到40%以上。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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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
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
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
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
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
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
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
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
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
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
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
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
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根据工程
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
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已设计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
程,须从材料入场复检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加强管理,确保A型无
机保温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技术规程》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
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实施动态监管抽查。
四、民用建筑楼地面节能工程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楼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
要求,合理选用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等标准规定。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隔热
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应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内应设
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后,
方可进行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施工。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非预拌全轻混凝土时,配制全轻混
凝土的轻集料与其它干粉料组份(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
匀并计量包装,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使用,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不设置
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全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LC15,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
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等规定。
五、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岩棉板、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
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
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
织实施。
六、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设备技术水平,在2012年3月1日后,均
应采用自动化专用生产线生产各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有效降低玻化微珠等轻骨料破损
率;同时应切实加强玻化微珠等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无机保温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
机保温砂浆生产供应行为。
七、检测机构应切实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凡发现不按
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予以处罚,并予以全市通报。
八、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
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入场复检批次和指标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411)规定,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与施工质量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和相关标准要求,有效防止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发生空鼓、开裂、渗水和脱落
等质量问题。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监管力度,凡发现建筑保温隔
热材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施工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上述规定
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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