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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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1〕3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地震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市人大公告[2010]2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进而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区县城乡建设、地震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和全面掌握《条例》的抗震设防要求、原则和程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执法水平;采取召开动员会、举办学习讲座和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学习培训,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义务,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抗震设防要求(一)市政府界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三)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渝建〔2018〕612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8〕61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保证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消防安全,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使用质量和防火安全性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8〕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应用管理(一)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使用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并须通过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绿色建材性能认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有生产包装标识,标识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节能备案或绿色建材编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施工现场使用保温隔热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二)民用建筑墙体、屋面和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使用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及防火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前,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自查,严格落实其质量和防火安全责任,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和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渝建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3〕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了丰富完善建筑保温隔热技术体系,规范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求,确保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针对部分新型保温隔热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暂无应用技术标准依据问题,我委研究制定了《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板材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板材使用管理,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板材应用行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民用建筑,其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用保温隔热板材以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泡沫混凝土的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符合《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可不组织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
三、为确保建筑保温隔热工程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的技术性能符合《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 10801.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市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生产实际,将《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0-2013)中外墙外保温工程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的压缩强度由150kPa调整为100kPa,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仍按照《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0-2013)规定执行。
渝建发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24)44号文件是指重庆市建设发展委员会于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该文件的发布旨在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管理,保障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和安全性。
首先,该通知要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必须经过相应的质量认证,并且在施工现场要有合格的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
这一要求确保了建筑隔热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了使用劣质材料带来的风险。
其次,文件要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方法。
同时,要求相关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这一举措保证了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应用效果。
除此之外,文件明确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
这一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市场的规范化和规范,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建设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同时,要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综上所述,渝建发(2024)44号文件通过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应用管理,确保了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和安全性。
文件明确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要求,施工规范和监督管理责任。
此外,文件还加强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提高了用户的认知和应用水平。
这些措施有助于推进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良性发展,促进了建筑节能与可持续发展。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公消[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渝建绿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禁限技术要求(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三)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关于印发<填充墙砌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要求(修订)>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二、加强应用管理(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切实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过程管理,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责任,确保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和施工满足国家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建筑能耗约占30
建筑能耗约占30%,在此背景下节能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
但是在外墙外保温防火层面上还是有诸多争议。
目前市场上用的保温材料分为有机保温材料和无机保温材料两类。
传统的有机保温材料主要有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和聚氨酯(PU),无机保温材料主要是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和岩棉。
有机保温材料相对于无机保温材料而言,导热系数要好,但与水泥基的粘结强度要差,使用过程中容易开裂脱落,且有机保温材料本身都是可燃性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加入一定的阻燃剂,由于目前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市场上鱼目混杂,很多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减少阻燃剂的用量,致使很多达不到阻燃要求的产品以次充好,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无机保温材料本身为不燃材料,与墙体的粘结性也比较好,但导热系数都普遍比较大,且吸水性一般都比较高,所以一直无法大面积推广目前,建筑耗能已与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并列,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三大“耗能大户”。
建筑的能耗(包括建造能耗、生活能耗、采暖空调等)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其中最主要的是采暖和空调,占到20%。
而随着能源危机的到来,建筑节能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20世纪70年代后,国外普遍重视保温材料的生产和在建筑中的应用,力求大幅度减少能源的消耗量,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
全球建筑保温材料市场正在快速发展。
随着北美消费者对建筑节能意识的提升和政府制定的建筑节能法规趋严,北美新建建筑使用保温材料的比例越来越高。
虽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北美建筑保温材料市场规模短期内将缩小,但长期来看依然散发着浓浓暖意。
国外保温材料工业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建筑节能用保温材料占绝大多数,如美国从1987年以来建筑保温材料占所有保温材料的81%左右,瑞典及芬兰等北欧国家80%以上的岩棉制品用于建筑节能。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了建筑节能的工作,强制建筑业在新建建筑中执行节能标准。
美国在1975年第一次颁布了ASHRAE(美国采暖、制冷及空调工程协会)90~75新建筑物设计节能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渝建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建筑外保温最新消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
二、要点解析
9.2.3、9.2.12
2
合计条数 29
7
章序号
10 11 12 13 15 16 18 22
条文序号
合计条数
10.2.9
1
11.2.3、11.212.2.11
2
13.2.2
1
15.2.2
1
16.2.6、16.2.10
2
18.2.7
1
22.0.5、22.0.6、22.0.7
8
二、要点解析
1章-总则
• 1.0.4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全部规定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和按本规范3.4.4条规 定的验收方法对单位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行;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第1~6章规定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 3.4 验收的划分 • 3.4.1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全部规定的单
位工程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划分为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 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两个部分进行验收。执行《公共建筑节 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第1~6章规定的单位工程的建筑节能工 程按分部工程验收。
6
一、标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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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1-11-24 16:17:14 点击率:317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已设计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须从材料入场复检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加强管理,确保A型无机保温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技术规程》要求。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实施动态监管抽查。
四、民用建筑楼地面节能工程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楼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要求,合理选用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标准规定。
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应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后,方可进行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施工。
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非预拌全轻混凝土时,配制全轻混凝土的轻集料与其它干粉料组份(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匀并计量包装,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使用,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不设置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全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LC15,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等规定。
五、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岩棉板、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设备技术水平,在2012年3月1日后,均应采用自动化专用生产线生产各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有效降低玻化微珠等轻骨料破损率;同时应切实加强玻化微珠等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无机保温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供应行为。
七、检测机构应切实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
凡发现不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并予以全市通报。
八、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入场复检批次和指标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与施工质量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有效防止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发生空鼓、开裂、渗水和脱落等质量问题。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监管力度,凡发现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施工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上述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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