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基本要求: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践中,侵权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这是由国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也都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主要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
一方面,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特性使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如司法赔偿、民事赔偿等区别开来。
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利用执行职务机会实施侵权行为,如顺手牵羊的行为;还可能是表面上与行政职务相关、实则无关的侵权行为,如大吃大喝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都引起赔偿责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只有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 行政赔偿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者直接审查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 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 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4.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 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些组织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受害人请求赔偿,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时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 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 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 义务机关。即使受委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 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 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肯定性规定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 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九章国家赔偿
一、基本概念
1.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4.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结果原则、 违法 结果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原则 结果原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 被改判无罪的 ,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减 轻刑罚的,被告人有无权利请求 国家赔偿?
D.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 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
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哈尔滨强拆事件8人被捕 5 人为临时工 视频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兜底性条款 2、有无外部界限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 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 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 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 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 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 )。
法院起诉后, 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返还出租车
答案: ABC
C.2009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 损失
第八章行政赔偿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B.公务过错
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为客观过错、虚拟 过错。
法国独有
2.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背景: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 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
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不问其是否违 法或有无过错,实行客观归责
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始终处于辅助或 从属的地位
有关判例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 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2019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
2பைடு நூலகம்19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 县法院。
2019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 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峰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是佘祥林赔偿案的焦 点,他已就此向荆门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 交了法律意见书。他说,佘祥林和其他相关人 员应该得到上述各项赔偿,这符合我国法律发 展的方向。通过他们得到赔偿,也可促进我国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尤其是关于精神赔偿方面 内容的修改。
(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 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国、日本、韩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 家赔偿立法中,均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 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讲稿

国家赔偿法讲稿第一章国家赔偿【教学目的、要求与教学重点、难点】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性质与类型;了解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了解国家赔偿的立法演进。
教学重点、难点:国家赔偿的涵义、特征、性质、类型。
【学时分配】4学时第一节国家赔偿的界定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一)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赔偿,在诸多法学概念中也许是最为人们所熟悉和最易为人们所理解的概念之一,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能被称为赔偿的“恢复与弥补”具有三点基本特质:其一,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人的自觉行为。
其二,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他人并且是导致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法律规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当代其负赔偿责任的人。
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受害者本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与弥补的行为不能称为赔偿;其三,这种恢复与弥补具有经济内容,它或是使受害人的财产得到修复,或受害人返还原物以及交付交付与受损原物等价的其他财物,或是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等。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定性质的侵犯并造成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成赔偿的充足理由。
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要看损害是否也具有特定性质。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
(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法或者有过错,具有可非难性或可谴责性。
当致害行为不具有可非难性,而完全合法合理时,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弥补,但不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而是通过补偿的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赔偿与补偿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
(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二)国家赔偿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业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PPT文档共60页
3.国家赔偿的特征
第一,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来看,国家赔偿责 任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从国家赔偿的法律程序来说,国家赔偿的 程序包括诉讼前程序及诉讼程序两个部分。诉讼 前程序是一种前置程序,即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律 规定的条件下和时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求偿, 经协商及复议不成才能诉诸法院。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 成赔偿的充足理由。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
要看损害是否具有特定性质。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 任的两大理论基础。
该学说认为国家干预主义盛行,必然会产生社会
危险。对此,国家应居于保险人的地位,对于因 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所产生损害,以国家财产予 以社会保障,因为国家行为是为公众采取的,损 害则是公益行为的伴生物,受到损害的人实际上 代替公众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为了恢复公众与 特别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没有理由让受害人 为公益做出牺牲,国家应当用税收填补特别受害 人的损失。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
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国家赔偿法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人身,财产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的具体行为细化。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二、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
⾏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每个⼈都会犯错,并且这种错误有时不仅对⾃⼰产⽣影响,对他⼈也是⼀种伤害,特别是国家⾏政主体。
如果他们违法实施⾏政⾏为,侵犯相对⼈合法权益,那么公民权益就会受到很⼤侵害。
所以这种情况公民就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称之为⾏政赔偿。
那么⾏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店铺⼩编在本⽂中主要解答⾏政赔偿范围是怎样的,赔偿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
⾏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政赔偿是指国家⾏政机关和⾏政机关的⼯作⼈员在⾏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受害⼈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对⾏政赔偿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侵犯⼈⾝权的⾏政赔偿范围。
⾏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2、⾮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3、以殴打等暴⼒⾏为或者唆使他⼈以殴打等暴⼒⾏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侵犯财产权的⾏政赔偿范围。
⾏政赔偿程序是什么(⼀)申请赔偿与受理⽴案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填写《⾏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特殊情况不能以书⾯⽅式提出的,可以⼝头⽅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签名。
(⼆)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已⽴案的⾏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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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
进入20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 进入 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国家赔 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 偿责任的扩大,有以下几个方面: 偿责任的扩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大, 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由行政赔偿扩大到司 法赔偿,甚至立法赔偿。 法赔偿,甚至立法赔偿。 第二,公务行为的扩张,扩充公务行为外延, 第二,公务行为的扩张,扩充公务行为外延, 公司职员也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采纳,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采纳,反映了国家赔偿责 任的加重。 任的加重。 第四,赔偿范围的护大。 第四,赔偿范围的护大。由只赔偿侵权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损失。 的直接损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损失。
4.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 (1)赔偿的主体不同 )
国家赔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赔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是国家赔偿的惟一主体。 国家是国家赔偿的惟一主体。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的赔 偿义务机关来履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具体的行为人, 偿义务机关来履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具体的行为人,赔 偿的主体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没有区别。 偿的主体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没有区别。 (2)赔偿的前提不同 ) 国家赔偿是一种职务侵权赔偿, 国家赔偿是一种职务侵权赔偿,发生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中。 关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民事侵权赔偿是由民 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 、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 任的两大理论基础。 任的两大理论基础。
(4)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 ) 违法后果, 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 弥补, 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 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5)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 )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 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6)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 )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1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 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 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 首先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损害。 其次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 成赔偿的充足理由。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 要看损害是否具有特定性质。
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 . 别
(1)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 ) 违法的性质; 违法的性质;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 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 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 (2)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 ) 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 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 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 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 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 决定》修正。
2010年修订内容 年修订内容
◆ 完善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 ◆ 明确举证责任 ◆ 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 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高赔偿标准: ◆ 提高赔偿标准: 增加护理费;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利息支付;拍卖赔偿金等。
1.4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侵权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国 1、主体要件(侵权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违法) 2、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违法) 有损害结果要件。(人身和财产受损) 。(人身和财产受损 3、有损害结果要件。(人身和财产受损)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 (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 法或者有过错 (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 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2.国家赔偿的涵义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对国 家权力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及其 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 律制度。
1.3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 1.国家赔偿制度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 . 程 19世纪 年代以前 世纪70年代以前 (1)否定阶段 ) 世纪
(2)相对肯定阶段 ) 世纪7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从19世纪 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世纪 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但是,应该注意, 但是,应该注意,并非每个国家的国家赔偿 制度都经过了相对肯定阶段。 制度都经过了相对肯定阶段。英美法系国家 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国家赔偿立法一 次性确立了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 次性确立了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
◆ 畅通赔偿渠道: 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建立“确赔合一”的 处理机制 ◆完善保障国家赔偿费用 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 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 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 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 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 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 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 付更加完善
1.5 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和程序 国家赔偿的主体、
1、国家是唯一的赔偿责任主体 、 2、 国家赔偿的范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国家赔偿的范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国家赔偿法规定两方面种类: 国家赔偿法规定两方面种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 立法赔偿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偿。立法赔偿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1.2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1、人民主权说 、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 不是主权的所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 不是主权的所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 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特别牺牲说 国家永远不能终止国家活动, 国家永远不能终止国家活动,而人民受到损害 也是必然现象, 也是必然现象,所以当然要求人民接受这种可 能的牺牲,而这种牺牲须公平才合乎正义要求。 能的牺牲,而这种牺牲须公平才合乎正义要求。 若不公平,则非由国库补偿不可。 若不公平,则非由国库补偿不可。
该学说认为国家干预主义盛行, 该学说认为国家干预主义盛行,必然会产生社会 危险。对此,国家应居于保险人的地位, 危险。对此,国家应居于保险人的地位,对于因 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所产生损害, 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所产生损害,以国家财产予 以社会保障,因为国家行为是为公众采取的, 以社会保障,因为国家行为是为公众采取的,损 害则是公益行为的伴生物, 害则是公益行为的伴生物,受到损害的人实际上 代替公众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 代替公众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为了恢复公众与 特别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特别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没有理由让受害人 为公益做出牺牲, 为公益做出牺牲,国家应当用税收填补特别受害 人的损失。 人的损失。
6、社会保险理论: 、社会保险理论: 即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 的实质。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 的实质。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 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 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 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 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 险方式。 险方式。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 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 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4)赔偿的程序不同 )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复杂。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复杂。国家赔偿程序有诉讼 前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处理前置程序,而在民事赔偿中, 前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处理前置程序,而在民事赔偿中,无 须经过此前置程序, 须经过此前置程序,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赔偿的范围不同 ) 国家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以直接损失为主, 国家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以直接损失为主,不赔偿间 接损失。民事赔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既赔偿直接损失, 接损失。民事赔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既赔偿直接损失, 也赔偿间接损失。 也赔偿间接损失。 (6)赔偿的方式不同 )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无论是对人身权,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无论是对人身权, 还是对财产权的侵害,均首先考虑给付赔偿金。 还是对财产权的侵害,均首先考虑给付赔偿金。而民事赔 偿的方式则很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偿的方式则很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等。 支付违约金等等。
在我国,国家赔偿专指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 以赔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