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

合集下载

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批准文号是省农林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特定的生产企业按照有效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法律许可凭证,一品一号,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仅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

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生产。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企业向省农林厅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时,须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送省饲料站。

省饲料站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寄发"送样通知单"。

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三个批次的样品至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每批次送样2包,每包200克。

样品密封包装,袋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粤农函[2012]736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粤农函〔2012〕736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饲料管理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广东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并定于8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宣传贯彻到有关企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于秋楠,电话:37288189,传真:37288284。

(本通知下载网址:http:///bmgl/nsjg/xmsyj/slgl/)。

附附件: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2.《广东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3.《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广东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一、审批事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二、主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

三、法律法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四、申报范围: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五、办事流程:1.申请企业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递交材料;2.办理中心将企业材料交省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省饲料办将批件交办理中心;4.办理中心将批准文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和辖区市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特 此公 告 。 农 业部
2017年 12月 15日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中铁 、铜 、锌 、锰 、碘 、钴 、硒 、铬等微量元素饲 料 添加 剂 时 ,含 同种 元 素的饲 料 添加剂 使用 总 量 应 遵 守本 《规 范》中相应 元 素 “在 配合 饲 料或 全混 合 Et粮 中的最 ≤25 kg)配合 饲料 中锌 元 素 的最 高 限量 为 110 mg/kg,但 在 仔 猪 断 奶 后 前 两周 特定 阶 段 ,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 1600 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 后前 两周 特定 阶段 配合 饲料 产 品时 ,如在 含锌 1 10 mg/kg基础 上使 用氧 化锌 或碱 式氯 化锌 ,应 在 标签 显著 位置 标 明“本 品仅 限仔 猪断 奶后 前两 周使 用 ”,未 标 明但 实 际 含量 超过 110 mg/kg或者 已标 明但 实 际含量 超 过 1600 mg/kg的 ,按照超 量 使用 饲料 添加 剂处 理 。
46 ---—— . --—

中 国 饲 料 添 加 剂
蠢囊 瞳图臣冒EIl团I囊 藜
2018年第 1期 (总第 189期 )
攀 薹 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625号
为切 实 加强饲 料 添加 剂管 理 ,保 障饲 料 和饲料 添加 剂 产 品质量 安全 ,促进 饲料 工业 和养 殖业 持续 健康发展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 、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 白氮类饲料添加剂 ,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 高限量 规定 外 ,全混 合 日粮 中所有 非 蛋 白氮总 量折算 成 粗蛋 白当量不 得超 过 1 3粮粗 蛋 白总量 的 30%。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
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
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产 企 业 为 其 他 饲 料 、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定 动 物 品种 和 添 加 比例 的 不 同 产 品 , 需 提 交 一 个 饲 只
制 产 品 的 , 制 产 品 可 以不 办 理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料 管理 部 门和饲 料 质 量检 管 理条例》 二 十一条规 定的标 签 , 第 并标 明“ 制 验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申 请 者 提 供 的 需 要 保 定 产 品 ”字 样 和 定 制 企 业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其 生 产 许 密 的 技 术 资 料 保 密 。
当取得相 应 的产 品批准 文 号 。
产 品 复 核 检 测 应 当 涵 盖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括 复 合 预 混 合 饲 料 、 量 元 素 预 混 合 饲 料 、 生 的产 品主 成 分 指 标 和 卫 生 指 标 。 微 维
第 七 条 企 业 同 时 申请 多 个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添加 剂预 混 合饲 料产 品批准 文号格 式 为 :
×饲 预 字 ( × × × ) × × × × × × ×
第五 条 饲 料添 加剂 、 加剂 预混合 饲料 生 添 ×: 发产 品批准文 号省 、 核 自治 区 、 辖 市 的 直 产 企 业 应 当 向 省 级 人 民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 下 简 称 以
第6期 2 1 02年 吉林畜牧兽 医
Zeei !. h r i ! Y1 l : ea J no■ wI g c
饲 料 添 力 剂 和 添 力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口 口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扣I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外 ; 七 ) ( 申请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批 准 文 号 的 , 应 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政 策 法规 P fy n Sa t o c a d tt e i u
工作 日内作 出是 否核 发生产 许可 证 的决定 。 生 产许 可证 式样 由农业 部统一 规 定 。
( ) 一 企业 名称 变更 ;
( ) 二 企业法 定 代表人 变更 ;
( ) 企业 注册地 址或 注册 地址 名称变 更 ; ( ) 四 生产地 址名 称变 更 。
第 五条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有权 举报 生产 许可 过 程 中的违 法 行为 ,农业 部和 省级饲 料 管理部 门应 当
依 照权 限核 实 、处 理 。
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 在 1 个 工 作 E内作 出是 否 核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的决 0 t
定 ,并将 决定抄 送 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 续。
第 九条 取得 饲料 添加 剂 、添加 剂预混 合饲 料 生产许 可证 的企业 ,应 当 向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申请
核发产 品批 准文号 。
第 十 四条
产许 可证 。
生 产许可 证遗 失或 损毁 的 ,应 当在
1 5日内 向发 证 机关 申请 补 发 , 由发证 机 关补 发 生
布 , 自2 1 年 7 1日起施 行 。 02 月
部长 :韩 长赋
第二 章
生 产许 可证 核发
第六 条
条件:
设立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业 ,应
当符 合 饲料工 业发 展规 划 和产业 政策 ,并具 备下列 ( ) 与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厂 一 有
二 。 一二年 五 月二 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

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新饲料添加剂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见附表)。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

第十条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

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

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批准文号统一编号格式序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