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天津大学名誉教授荣誉称号的规定.doc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奖学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第三条为了加强对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两办、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宣传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1.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受权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讨论和决定各类专项奖学金的重大问题;2.监督和检查全校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管理情况;3.开辟专项奖学金来源,增设专项奖学金新项目;4.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第六条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校级专项奖学金和院级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学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并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院级专项奖学金设立前,须向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设奖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2.奖学金名称(按学校统一规定,奖学金名称均为“天津大学××奖学金”);3.奖励对象、人数、金额、等级等事项;4.评选办法及评选时间。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第十条天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4〕2号关于转发《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在李家俊主席的主持下于2014年1月9日召开。
会议就2014年1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等议题进行了审议、表决,并做出了相关决议(具体内容见附件)。
现将《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予以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2.2014年1月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3.2014年1月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4.2014年1月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决议5.视同EI期刊的“特殊EI会议”名单6.建筑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增列认定奖项天津大学2014年6月13日(联系人:蔡继红;联系电话:27401396)附件1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2014年1月9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4年1月9日在会议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了第93次会议。
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李家俊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余建星及马建国等18位委员出席了会议。
王天友教授受王树新委员委托,经批准出席了会议。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办公室汇报了我校2014年1月博士学位申请情况。
全体委员对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授予苗翠1人理学博士学位,授予常昊天等168人工学博士学位,授予高妮妮等36人管理学博士学位(名单见附件2)。
二、关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办公室汇报了我校2014年1月硕士学位申请情况。
会议通过了硕士学位授予的决议,决定授予张家炜等12人经济学硕士学位,授予李强等34人教育学硕士学位,授予王杨等9人文学硕士学位,授予赵经文等7人理学硕士学位,授予李超等1227人工学硕士学位,授予魏颖等220人管理学硕士学位,授予王毅等1019人工程硕士学位,授予徐欣等105人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授予郝强等30人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授予金鹏等15人工程管理硕士学位,授予郝铭等71人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高亚楠等16人风景园林硕士学位,授予郭小稳等3人艺术硕士学位(名单见附件3)。
客座教授申请及授予流程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学院组织院级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将天津大学客座教授申请表、校内推荐信二封通过学校公文流转系统上报国际处和校领导审批。
3-5天
校长审批后签发客座教授证书
3-5天
申请人到校后,由学院组织并举办授予仪式
客座教授申请及授予流程
一、基本资格:客座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当于正教授的职称(详见《关
于聘任天津大学客座教授的规定》(津大校发[2007]20号)
二、流程及工作时间:
流程
时间
学院协助申请人通过天津大学外事综合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申请(天津大学办公网-外事平台),并在线提交申请人个人简历和校内同学科领域专家推荐信二封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导师署名的研究生在国内外期刊和学术会议公
开发表的论文,因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因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被举报且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暂停一年招生,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有关研究生,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资格或待遇等,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阶段,被评审专家认定抄袭与剽窃他
人学术成果,或被评审专家认定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对有关研究生,不批准答辩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造成
不良后果;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发表论文署名不实或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伪造他人签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经认定属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研究生由此而获得的各种荣誉、资格和待遇。
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2010年11月17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重庆大学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

重庆大学关于授予外籍名誉博士、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兼职教授的管理办法授予外籍专家名誉博士、聘请海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为我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兼职教授,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名誉博士的授予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的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的一种国家级荣誉称号。
对被授予人的要求:1.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在学术上造诣高深,在科学界享有盛誉,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2)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以及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
2.国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或对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过特殊贡献并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2)对于发展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等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程序: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必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拟授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材料(呈报表,3-4封推荐信,学位资格认定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二、名誉教授的聘请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1. 研究生本人自行申请,经导师对成果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表、 论文首页等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学工部和财 务处配合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2. 研究生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仍不被领取的自动作废,不再发放奖励。
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研究生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学工部公 布奖励。
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待确定),对研究生领取
论文奖励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两次办理论文奖励领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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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杨冬;联系电话:2740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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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大学关于奖励研究生发表被 SCIE 或 EI 收录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2005〕64 号)同时 废止。 2. 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参照本奖励规定执行。
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学校部省合建和“双一流”建设,做强XX大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按照“按需聘用、择优选拔、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原则,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校外杰出人才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第二条受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师德师风规范,把握立德树人根本,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身心健康,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第三条受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其人事、劳动关系在校外单位,学校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二章聘请对象与条件名誉教授是我校对外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同等层次的国际著名学者;(二)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三)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五条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主要是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学术带头人及社会知名人士,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境外著名大学终身副教授教职,或为本领域社会知名人士;(二)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就;(三)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合作,能够对我校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发展规划及科学研究等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并发挥建设性作用。
名誉院长是学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声誉、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二)学术造诣深厚,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三)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升我校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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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发〔2007〕19号签发人:胡小唐关于授予天津大学名誉教授荣誉称号的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国际交流水平与交往层次,吸引境外知名人士与天津大学合作,促进学校事业的更快发展,把天津大学建设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我校实行授予名誉教授荣誉称号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天津大学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校级荣誉称号,授予取得杰出学术成就、具有较高的国际学术知名度、能够对天津大学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国(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授予条件
被授予天津大学名誉教授称号的对象,必须是对中国人民友好、已经或愿意为我校的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候选人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及正教授职称或相应的高级研究员称号;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同行公认,有突出的国际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
3.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作出重大业绩者。
主要职责
名誉教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校发展的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以下活动:
1.为我校教师和学生举办介绍本学科领域学术前沿发展动态的讲座;
2.积极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校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
3.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支持与指导我校青年教师、研究生获取并承担国际前沿型重大科学研究工作。
4.对我校学科建设、师资发展、教学改革、科研开发、国际合作等进行咨询。
审批程序
申报和审批程序是:
1.由院级单位进行提名,详细填写《天津大学名誉教授申报表》(见附件)的所有内容,同时另附我校两名相同学科教授推荐信、拟聘人主要学术成就清单、详列拟聘人与我校的实质性合作及贡献。
若因对外交往需要,欲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学术界人士(如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等)名誉教授称号,则需由学校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
2.由所在院或系组织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与学校开展的合作以及对学校的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申请材料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申请材料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此前,申请单位不可对外许诺“名誉教授”学衔。
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在申报获得最终批准并完成备案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通知被授予人。
授予方式
1.我校授予名誉教授称号时颁发天津大学名誉教授证书,证书由校长签发。
在正式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证书后,方可认定为我校的“名誉教授”。
2.授予天津大学名誉教授称号时,一般应在我校举行授予仪式。
在授予仪式上,由校长或副校长向被授予者本人颁发天津大学名誉教授证书。
授予名誉教授称号仪式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调,相关学院进行筹备工作。
3.名誉教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网公示。
其它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授予天津大学名誉教授称号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字〔1998〕49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大学名誉教授申报表
天津大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主题词:教育聘任名誉教授△规定
(共印2份)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名誉教授
申报表
申报单位
拟授予人姓名
年月日
补充说明:
1.请将此申报表正反面打印。
2.请将此申报表与签呈报告、两封我校相同学科领域教授的推荐信、拟授予人的详细简历材料、已发表论
文题目或专著名称等材料一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校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