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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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管理,以确保停车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秩序性。

以下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常见的规定:
1. 停车场选址规定: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符合安全、便利、环保等原则。

2. 停车场规模和布局规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应满足周边的停车需求,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设施和交通导引设施等。

3. 停车位标准规定:停车位的大小、数量、间距等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性。

4. 停车场管理者资质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包括合法注册、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等。

5. 停车场运营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6. 停车费用收费标准规定:停车场应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收费,以确保停车场的收益和用户的公平性。

7. 停车场设施和服务配套规定:停车场应配备相关设施和服务,如停车指引标志、安全监控设备、车辆防盗设施等,以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用户体验。

8. 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停车场应配备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以上仅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具体规定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在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时,咨询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建城[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停车需求的同时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制定如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一、停车场建设1. 停车场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土地条件良好、周边环境安全卫生的要求。

2. 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合理并与周边建筑、道路及绿化相协调。

3. 停车场应有明确的指引和标识,标示停车位数量,以便车主能够方便地找到车位。

4. 停车场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车主的财产安全。

二、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停车服务。

2. 停车场应制定详细的停车费用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不得随意涨价或变动费用。

3. 停车场应有规范的收费方式,如现金、电子支付等,便利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4. 停车场应保证通道畅通,确保车辆出入便捷,同时要求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5.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停车环境整洁卫生,配备垃圾桶等设施,并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

6. 停车场应提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满足环保交通工具的停车需求。

7.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巡查,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三、停车场监管1. 市政府应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停车场涉及的违规行为。

2. 停车场管理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资料。

3. 停车场管理机构或人员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进行乱收费、超收费等行为。

4.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管,防范和打击停车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5.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市民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以上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能够提升城市停车服务的质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减少交通堵塞问题,同时保障车主的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市民应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市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包括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地。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

负责设置临时性的道路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对停车场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并参与指导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其他专用停车场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依法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在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背景下,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性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科学引导汽车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原则与目标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认真解决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在规划的指导下,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坚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规划、设计、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安全隐患;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和管理政策;坚持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和停车价格调控,降低城市中心区停车需求压力;坚持高新技术引领原则,推广应用城市停车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适应电动汽车发展的停车场附属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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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小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尺寸(m)项|各类车型外廓尺寸(m)|车辆||目|---------------|||车辆类型|总长|总宽|总高|换算系数||-----------|-----|----|----|----|||微型汽车|3.20|1.60|1.80|0.70|||---------|-----|----|----|----|||小型汽车|5.00|2.00|2.20|1.00||机|---------|-----|----|----|----||动|中型汽车|8.70|2.50|4.00|2.00||车|---------|-----|----|----|----|||大型汽车|12.00|2.50|4.00|2.50|||---------|-----|----|----|----|||绞接车|18.00|2.50|4.00|3.50||-----------|-----|----|----|----||自行车|1.93|0.60|1.15||----------------------------------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车项|垂直通道方向的|平行通道方向的||型目|停车带宽(m)|停车带长(m)||分||||类|--------------|----------------||停车方式|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平行式|前进停车|2.6 |2.8 |3.5 |3.5 |3.5 |5.2 |7.0 |12.7 |16.0 |22.0||-----|----|--|--|--|--|--|--|--|---|---|--|||30°|前进停车|3.2 |4.2 |6.4 |8.0 |1 1.0|5.2 |5.6 |7.0 |7.0 |7.0 |||---|----|--|--|--|--|--|--|--|---|---|--||斜|45°|前进停车|3.9 |5.2 |8.1 |10.4|14. 7|3.7 |4.0 |4.9 |4.9 |4.9 ||列|---|----|--|--|--|--|--|--|--|---|---|--||式|60°|前进停车|4.3 |5.9 |9.3 |12.1|17. 3|3.0 |3.2 |4.0 |4.0 |4.0 |||---|----|--|--|--|--|--|--|--|---|---|--|||60°|后退停车|4.3 |5.9 |9.3 |12.1|17. 3|3.0 |3.2 |4.0 |4.0 |4.0 ||-----|----|--|--|--|--|--|--|--|---|---|--||垂|前进停车|4.2 |6.0 |9.7 |13. 0|19.0|2.6 |2.8 |3.5 |3.5 |3.5 ||直|----|--|--|--|--|--|--|--|---|---|--||式|后退停车|4.2 |6.0 |9.7 |13. 0|19.0|2.6 |2.8 |3.5 |3.5 |3.5 |-----------------------------------------------------------------------------通道宽(m)|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3.0 |4.0 |4.5 |4.5 |5.0 |21.3|33.6|73.0 |92.0 |132.0 |--|--|--|--|--|--|--|---|---|---|3.0 |4.0 |5.0 |5.8 |6.0 |24.4|34.7|62.3 |76.1 |78.0 |--|--|--|--|--|--|--|---|---|---|3.0 |4.0 |6.0 |6.8 |7.0 |20.0|28.8|54.4 |67.5 |89.2 |--|--|--|--|--|--|--|---|---|---|4.0 |5.0 |8.0 |9.5 |10.0|18.9|26.9|53.2 |67.4 |89.2 |--|--|--|--|--|--|--|---|---|---|3.5 |4.5 |6.5 |7.3 |8.0 |18.2|26.1|50.2 |62.9 |85.2 |--|--|--|--|--|--|--|---|---|---|6.0 |9.5 |10.0|13.0|19.0|18.7|30.1|51.5 |6 8.3 |99.8 |--|--|--|--|--|--|--|---|---|---|4.2 |6.0 |9.7 |13.0|19.0|16.4|25.2|50.8 |68.3 |99.8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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