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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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是指对城市中“棚户区”进行整治和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

涉税问题是指在棚户改造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棚户改造项目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土地出
让金是指政府将棚户区土地转让给开发商时支付的费用。

城建税是指棚户改造后新建的房
屋要交纳的税费。

个人所得税是指新建房屋出售后所得到的收入要缴纳的税费。

在棚户改
造过程中,这些税费的合理计算和及时缴纳是非常重要的。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具体分析和建议如下:
1. 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政府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居民对于税收的认识和意识,帮助他们了解棚户改造过程中的税收义务和相关政策。

2. 简化税收流程:政府应简化纳税流程,提供便捷的纳税渠道,减少居民办理税务
手续的时间和成本,鼓励居民积极主动履行税收义务。

3. 加强税收执法:政府应加大对棚户改造项目的税收执法力度,打击任何逃税行为,保证税收的公平和正常征收。

4. 建立税收激励机制: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居民参与棚户
改造项目,并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5. 加强税收监管: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机制,加强对棚户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政府应加强税收宣传,简化税收流程,
并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以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和促进棚户改造的顺利进行。

政府还应建立
税收激励机制,加强对棚户改造项目的监管,保障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民心工程,有效改善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促进消费、扩大投资,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账务处理不一样,实物安置涉及产权置换的账务处理难点及各类税种,本文就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标签: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财税处理1、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及方式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实施。

实施棚户区改造,能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有效拉动投资、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同时国家相继出台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分为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征拆主体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补偿,根据评估价值支付征拆款,拆迁户自己处理住房。

实物安置也称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作为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户,有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有等面积置换与超面积置换。

笔者根据某市一公司承接的棚户区改造案例提出关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及实物安置中涉及财税处理的思路和建议。

2、棚户区改造的账务处理2016年甲公司承接某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建设期三年,总投资11355万元,前期由甲公司对某地块上的200户居民进行征拆补偿,该栋楼占地面积4600平方米。

拆迁户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货币安置由甲公司根据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价值一次性补偿,该房屋产权证交由房产部门注销,实物安置也称为产权置换,是甲公司以新建的房屋作为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甲公司以1:1.2的比例选择置换面积。

有50户选择实物安置,征拆房屋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评估价值1200万元,而拆迁户选择置换的面积为5000平方米,增加的14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由拆迁户根据政府文件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但甲公司需对产权置换的拆迁户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补偿,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装饰装修费1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3]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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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旨在改善城市的生存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

但是随着棚户改造的推进,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些涉税问题如下:1. 土地使用税问题棚户改造需要占用土地,因此相关的土地使用税也需要纳税。

部分居民在改造后会拥有自己的住房,但是需要在改造过程中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拥有新房的居民,棚户改造后的占用地应当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问题在棚户改造中,由于涉及到拆迁和补偿,涉及到的协议和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

这些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或企业方支付,但是如果居民需要参与支付一部分的费用,那么他们也需要了解印花税方面的税务问题。

3. 个人所得税问题棚户改造过程中,一些居民可能会获得补偿款等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在人口流动大城市的棚户改造过程中,补偿款的收入比例相对更高,这就需要精准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建议1. 做好税务宣传工作因为居民对税务问题理解不够深入,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税务宣传,将居民纳税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例如可以开展税务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单和发放手册等方式,让居民了解税务方面的问题。

2. 严格按照政策并约束施工方棚户改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而受益者是最处于劣势地位的居民群体,因此在税收方面应当认真对待。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费,同时对违规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和惩罚。

3. 强化税务协调总之,实行涉税政策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对于棚户改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更为重要。

政府部门应认真对待涉税问题,加强税务宣传,加强税务协调,最终实现棚户改造惠及更多的居民。

在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棚户区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101 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 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 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 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 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 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改 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城市更新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

城市更新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

城市更新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城市更新中的重要一环便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包含前期摸底、房屋测绘、拆迁谈判、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等一系列工作,为了更好的梳理旧改项目拆补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问题,岁冰今天整理了房企应关注的拆迁补偿涉税问题,如果需要文中的资料原件,可以到文末找获取方式哈。

一、拆迁补偿涉及哪些主体与税务种类?拆迁补偿安置一般涉及这些主体:征收决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或委托单位被征收对象(公民、法人等)拆迁安置实际承担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谈具体的拆补税筹分析前,我们先从相关政策中剥离出常见的税种及政策要点:增值税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企业所得税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提速及中心城区的发展,旧城改造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要选择,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自然呈上升的趋势,带来的是对税收征管的新要求。

面对目前日常管理滞后、控税手段单一、政策执行混乱的现状,笔者认为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征管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当前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日常管理滞后,未进行项目登记。

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为政府的重点工程,政府投入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都很大,在各部门的审批环节都开通了“绿色通道”,很多项目都实行了边审批边施工,有些项目甚至在工程完工后,部分审批手续都没办下来,给我们的征收管理带来了无限的挑战,造成了很多项目在安置房建成后需分户安置时,才来办理立项审批和税款核算,有些项目被政府以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特事来办,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纳税义务发生,未自行申报纳税。

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立项纳入日常管理,开发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仗着政府重点工程的“牌子”,即使发生了纳税义务,也不会主动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大量的税款滞留,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更有甚者,有的项目最后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为尽快给拆迁户办理产权证,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审批手续、拆迁安置合同等资料制作《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申报汇总表》和《拆迁安置户税款核算表》,开发企业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核算表缴纳税款,而不是自行填报工程项目申报表缴纳税款。

(三)控税手段单一,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由于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及时纳入项目管理,造成日常管理不到位,因此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税收不能及时入库,有的项目因为种种原因至使房屋延期交付,或交付使用了但产权证几年或十几年没办下来,造成拆迁户群体上访。

政府为平息社会矛盾,往往要求地税部门暂时搁置施工企业的建筑劳务税收,先核算房地产开发应纳税额,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票,以便尽快为安置户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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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
(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
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
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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