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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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准确把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省局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是从税收管理员这个管理行为主体的角度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而省局此前下发的《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苏国税发[2003]15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236号)主要是从责任区的角度来落实税源税基控管的各项工作要求。税务管理责任区是科学有效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载体和主要途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制度》)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入地贯彻好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其中,既包括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也包括承担纳税评估等专门管理职责的税收管理员以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设置的从事行业税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40号【发文日期】2005-03-11【实施时间】2005-03-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规范管理,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把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纳入岗位责任制,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科学考评、有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税收征管工作规程重点内容(税管员)

税收征管工作规程重点内容(税管员)

第一章管理服务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验换证管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重新税务登记等(扣缴义务人登记、税库银协议)。

二、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三、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臵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设立登记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岗通过“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待办事宜”接收调查任务,并根据综合管理岗转来的核查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查税务登记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税种登记是否准确,纳税人信息补录情况,填写《调查核实通用工作底稿》,如有需要可填写《税务约谈笔录》。

调查结束后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收管理员岗在进行设立登记初始调查时,可对涉及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认定、税种登记、核定、减免税、筹建期管理等事项进行合并调查。

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适用于:(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外出经营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六、无证照户管理:应领取未领取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七、停业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份税纳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统一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税务人员的操作步骤-网上办税业务

税务人员的操作步骤-网上办税业务

税务人员的操作步骤-网上办税业务第一篇:税务人员的操作步骤-网上办税业务网上办税--税收业务管理操作手册(适用于税务人员)税务机关处理流程一、“网上业务”注册:主管该申请网上申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在“核心征管系统”内点击:“税收管理”—“网上业务”—“用户管理”,如下图:键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查询”按钮,如下图点击“注册”按钮,弹出如下图所示对话框:点击“确定”按钮,显示“注册成功”提示,如下图所示:注:初始化密码功能,纳税人注册后的初始密码是“123456”,纳税人可以自己变更密码,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密码。

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管理员对该纳税人进行“初始化密码”操作,此操作将纳税人的登录密码重设为“123456”。

二、税(费)种认定的变更主管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在“核心征管系统”内点击:“税收管理”—“认定管理”—“其他依职权认定”—“税(费)种认定”:键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查询”按钮后,如下图:点击“修改”按钮,把各认定税种的“缴纳方式”(无论是“自行划缴”“银行卡”等)一律改为“联网划缴”方式。

三、网络发票的认定:对需要开通“网络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网络发票”开具的认定。

第二篇:地税网上办税操作步骤网上办税操作步骤一、纳税人办理CA认证服务二、税务机关数据审核后开通纳税人网上办税功能三、纳税人、税务机关、商业银行签订《横向联网三方协议》四、税务机关录入横向联网三方协议,并验证三方协议是否通过五、纳税人(税务机关)第一次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准备工作六、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税费款七、纳税人进行网上交纳税费款(现因银行原因暂未开通)八、税务机关查询网络申报表,交纳的税费款九、纳税人网上办税后税票的处理十、税务机关处理税费款纳税人网上办税具体操作方法一、纳税人办理CA认证服务用户在首次办理申请数字证书时,应依照证书申请流程填写相关表格,并将证明材料提交给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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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1.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表》。

调查内容包括:生产规模、销售规模、资产规模、生产管理人员分布结构、账簿设置及账簿凭证的保管情况、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等。

2.对新办企业,如调查时尚未开业经营,制作《专项调查记录表》,说明有关情况,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暂时归档;在规定时限内再次调查,直至调查完结。

3.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⑴账簿设置情况要求列明:是否设置总账、日记账、各类明细账及辅助账簿;总账、日记账是否采用订本式。

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要求列明:收入类明细账与总账是否相符,与凭证是否相符;各项收入的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和完整;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⑶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要求列明:成本费用类明细账与总账、凭证是否相符;各项费用的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和完整;有关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⑷账簿、凭证保存情况要求列明: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是否擅自销毁账簿、凭证。

⑸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要求列明: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如实申报。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表》转办税服务厅。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调查主要核实企业申请财产损失金额与账面数字是否一致;是否属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符合财产损失条件。

2.坏帐损失税前扣除调查主要核实企业申请坏账金额与企业账面数字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坏账损失条件,有无将不符合坏账的应收账款也作为坏账处理等情形。

3.贷款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调查主要核实企业申请贷款呆帐金额与企业账面数字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贷款呆帐损失条件,有无将不符合贷款呆帐的贷款也作为贷款呆帐处理。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层报审批机关审批;对经审查核实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7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1.资料审核。

接到件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后,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

经审核,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者资料不齐全或项目不完整的,退回办税服务厅;资料齐全,项目完整准确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实地核实。

实地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⑴企业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有关证书、证明是否真实有效;⑵是否为从无到有的新办企业。

⑶是否符合有关减免税政策;⑷实际开业日期、实际投产日期、利润总额核实数、应纳税所得额核实数、应纳税所得额中是否有以前年度查补所得、查补所得核实数、应纳所得税额核实数等。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层报审批机关审批。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8 延期申报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调查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理由是否充分、属实,申请延期期限是否适当。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纳税人。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纳税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督促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对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延期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的,进行催报催缴。

3.9 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认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日退回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齐全,各种资料、项目之间涉及逻辑关系正确无误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1.核实其上报资料与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核实其是否符合征管法所规定的“特殊困难”;⑴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对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审查保险公司的理赔单或中介机构证明、图片以及灾害影响数据;财产被盗、被抢的,审查向公安部门举报和相关处理措施的材料及财产损失数据;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受到直接损失的,查看国家新政策文号及直接影响数据。

⑵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将纳税人提供的资金余额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账面资金余额核对,审查纳税人提供的银行余额对账单是否齐全,余额是否一致。

必要时到提供对账单的银行进行核实,看是否存在隐瞒货币资金余额问题。

将财务报表上的主要数据与有关账簿相核对,主要对本期应付工资与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科目、社会保险费与费用账簿的有关科目进行核对;⑶审核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否为滚动缓缴。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制作《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表166),详细说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由的真实性及其他有关情况。

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并报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报审批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报经负责人审核后告知纳税人。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10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格事项”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调查。

(二)业务流程1.资料审核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经审核存在资料内容不全等问题的,应即时退回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补正。

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无误的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账面审核、检查证件、实地检查、约谈询问、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⑴核查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多次提出申请的,所购设备是否用于同一投资项目;⑵有无将不符合抵免条件所购设备充当符合抵免条件的设备申请抵免所得税;⑶核对发票复印件是否与发票原件一致;⑷核对发票所列设备是否有与之对应的实物资产,发票所列设备名称是否与对应的实物资产名称一致;⑸核对发票所列设备的销售单位是否与设备的实际产地一致,是否属于国外进口设备;⑹购进设备的货款是否已经全部付清,若未全部付清,原因是什么;是否以货币购买,有无以“以物易物”等非货币交易方式购进的设备;是否属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⑺核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簿,确认所购设备是否已经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或者计入在建工程;设备发票上单位为“套”、“批”、“组”、“系统”等的,是否包含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或者不具有完全独立功能的零配件;⑻核查设备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⑼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项目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的,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确认以下事实:①产品是否全部出口,购买设备当年出口产品所占比例是多少;②产品是否由企业自己直接出口;③企业所购设备是否包含运费、安装费、调试费、保险费等附加费用;核查企业的有关账簿和凭据,确认上述费用的具体金额。

3.税收管理员应对已办理抵免所得税的设备进行监管,监管期为自中介机构出具《验货报告》之日起五年,每年到企业审验一次,由审验人在《验货报告》年审记录栏内签字,以示负责。

对已经办理所得税抵免的设备在购买后5年内进行转让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经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11 外资企业特定项目减低税率优惠事项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调查。

1.资料审核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经审核存在资料内容不全等问题的,应即时退回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补正。

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无误的,要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账面审核、检查证件文件资料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1.可享受特定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未年审情况;3.投资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它一般项目的,核查时重点看其是否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其核算申报是否合理。

不能准确申报或申报不合理的,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由税源管理部门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营业收入比例或其它合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经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1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调查核实(一)接收任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调查。

(二)业务流程1.资料审核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实地调查经审核企业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以后,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账面审核、查阅有关证照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三)结果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经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

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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