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关于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1.“礼”是“更高的法律”毋庸质疑的是,“礼”是超越一般法律的基本规则。
儒学集大成者荀子极其强调“礼”的至关重要性。
他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
”28 “礼”的主要功用在于维持各阶层的人所处的合适的等级,并为每一等级人的行为提供独立的指导。
如果说“乐”的共同欣赏把不同阶层的人合在一起,29 那么“礼”则按照道德、社会和经济地位把人们区分开来,并对他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30 同样,在《礼记》中,“礼”被设想为每一项人间法律的依据,并约束着人们关系的各个道德层面。
因此,“夫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31“礼”对于传统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被认为包括了自然法(“天道”)的一些基本要素。
“礼”从一种先验的道德来源,转换为塑造、规定、限制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
荀子在受其影响的《礼记》曾谈到,“礼”来源于圣贤君主统治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天道:“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32 据称甚至连孔子也曾说过:“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
……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
”33尽管“礼”体现了“天道”,它本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最终由人(尽管经常被假托为传说中的“圣哲”或“先王”)制定的基本法。
除了以下讨论的有限的稳定性以外,这也可以从两者之间的下列区别中看出来:“天道”如果存在的话(荀子或《礼记》都未能说明它到底是什么),一定是简明的;普遍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必然只有少数几个,尽管他们在特定社会中实际运用可以有很多。
《礼记》则无疑是一部巨著,它涵盖了约束日常生活最细微处的众多准则与惯例。
34 “礼”的复杂、冗长、不遗巨细,都表明了它不可能是自然法,而至多只能是“取象于天”的人造法(man-madelaw)。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本报告旨在对宪法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解释和观点。
本报告不按照传统的报告结构,而是就条款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1. 宪法法律条款一:个人权利与自由该条款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和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
然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些权利并非绝对的,可能会受到限制。
2. 宪法法律条款二:平等与非歧视该条款强调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这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核心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歧视仍然存在,并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和改善。
3. 宪法法律条款三:司法独立与公正该条款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权不受干扰,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
司法独立和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为公民提供了信任和依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4. 宪法法律条款四:政府职责与权力制约该条款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设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
政府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福利,而权力制约是保障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职责的履行和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强化。
5. 宪法法律条款五: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该条款确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法律层面的重要性,并为政府行使相关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任务,需要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加强对潜在威胁和风险的防范和打击。
然而,在平衡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的保障。
以上仅为对宪法法律条款的初步分析,涉及的议题和问题还有很多,在实际情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读。
本报告仅作为一个起点,为后续深入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些思考和观点。
大学法学宪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法学宪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法律知识的研究和应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法学学习的过程中,宪法学是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它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国家元首权力、公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大学法学宪法学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
一、宪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它确定了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权,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主权、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通常包括立法机构的通过和公民的参与。
二、宪法的内容和结构宪法通常包括序言、总纲和具体章节。
序言部分通常包括国家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总纲部分概括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的基本框架,而具体章节则对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公民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宪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如防止滥用言论自由、担任特定职务的限制等。
四、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运作和相互关系。
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通常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它们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责任。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和制约关系,以确保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五、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
宪法的修改通常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或全国公民的投票。
宪法的解释由宪法解释机关承担,它对宪法模糊或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以维护宪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六、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内容提要: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
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
……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
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
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
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2 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3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
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 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的全部内容。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的魅力

1【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法律的功能。
∙A、维持秩序∙B、协调社会行为∙C、规范宪法∙D、给社会活动带来理性预期我的答案:C 得分:33.3分2【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的理解,正确的是()。
∙A、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公民权利∙B、在保护基本权利上,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功能是相同的∙C、法律限制宪法不必要地限制公民自由∙D、“宪法主要涉及制定环节,与法律不同”我的答案:D 得分:33.3分3【判断题】从法律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一般的法律是规定公民的义务。
()我的答案:√得分:33.3分法律是什么已完成成绩:100.0分1【单选题】“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指法律的()。
∙A、基本要求∙B、基本条件∙C、基本原则∙D、基本规范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2【单选题】关于法的性质,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是一种规范。
∙B、法律适用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C、法律是一种公权力行为。
∙D、法律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我的答案:B 得分:25.0分3【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央议会与地方议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权力范围有限。
∙B、联邦制国家,在宪法授权范围内,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
∙C、在邦联制国家,地方政府一般有权不适用违反地方基本法的中央立法。
∙D、在单一制国家,中央立法等级高于地方立法,无一例外。
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4【判断题】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是制定制裁的初级规范。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宪法的理论基础已完成成绩:100.0分1【单选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人权宣言》∙B、《苏俄宪法》∙C、《美国联邦宪法》∙D、《权利法案》我的答案:C 得分:33.3分2【单选题】首创现代自由主义的人是()。
∙A、洛克∙B、卢梭∙C、孟德斯鸠∙D、霍布斯我的答案:D 得分:33.3分3【判断题】普通法律的出发点是社会契约论。
()我的答案:×得分:33.3分近代宪法的起源已完成成绩:100.0分1【单选题】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是()。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和权力的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包括宪法的起源、内容、解释和适用、以及宪法制度在不同国家间的比较研究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结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对宪法学的若干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种政治组织形式的产生,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就有因特定历史条件而产生的宪法。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主要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著名的“光荣革命”,君主与议会之间爆发了严重的冲突,导致了王权的严重削弱。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这一法案规定了君主与议会的权力分配,成为了英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之后,宪法成为了民主国家的标志。
二、宪法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包括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国家政府组织及职权的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例如,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三大分支、各分支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了中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三、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宪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在宪法的解释方面,有针对宪法文字的解释和针对宪法精神的解释两种方式。
在宪法的适用方面,涉及到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等问题。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判决:“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这一判决对宪法权利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四、宪法制度比较宪法制度比较是宪法学的另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宪法的起草方式、宪法权利的保障方式、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宪法学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来总结不同国家宪法的特点,为各国宪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例如,美国、英国和法国是传统的宪政国家,宪法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而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则是宪政民主国家,宪法具有较为灵活的特点。
宪法学知识点大一

宪法学知识点大一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是研究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对于大一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宪法学是他们的必修课之一。
在学习宪法学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知识点是学生必须要掌握的。
本文将介绍宪法学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帮助大一学生建立起对宪法学的基础理解。
1. 宪法的定义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关的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事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标准。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优先地位,并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2. 宪法的分类宪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颁布形式的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无形宪法。
按照修正方式的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正式宪法和习惯宪法。
按照内容的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政治宪法和社会宪法等。
3.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规定。
其中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经济制度、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
大一学生首先要了解宪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4.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作为法律的最高规范,对于它的解释和适用有着特殊的要求。
宪法的解释权通常由宪法机关拥有,他们会以一定的方式来解释和适用宪法。
解释宪法的方法主要有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时,应当注重宪法的原意和宪法精神。
5. 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给予了明确的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主要有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行政保护等。
大一学生应当了解这些权利的内容和保障的方式。
6.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是确保宪法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特定比例的议会通过、公民投票等。
宪法的解释则需要宪法机关进行,他们会根据需要解决宪法修正过程中的问题。
结语本文介绍了宪法学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帮助大一学生对宪法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自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
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
……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
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
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
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2]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3]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
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概言之,本文的论点大致分为两部分。
在第一部分,笔者尝试论证,把“礼”定性为一部宪法是合适与可取的。
和某些学者的论点不同,笔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但它是高于一般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基本规则,并且具备一个控制体系中大量次要规则的价值核心。
且因为一部宪法是被人为设计来统治一个庞大的社会,它至少在理论上允许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成员的多种不同需要。
在第二部分,笔者针对几项预料中的挑战为以上对“礼”的宪法学定性辩护。
在简要回应五四时期对“礼”的批评之后,笔者主要集中于讨论以下3种反对意见:(1)“礼治”主要是人治而非法治;(2)“礼”仅规定了对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而未能授予任何个人权利,因而和宪政精神格格不入;(3)“礼”的体系因不能演变而过于老化,因而对于今天的世界而言毫无意义。
当然,在进入这些讨论之前,笔者首先必须澄清宪法与宪政的意义以及衡量一种规范体系是否能构成“宪法”的标准。
至少自从五四运动开始,儒学一直面临着包括政治民主、个人自由与权利等一系列西方价值观的系统挑战。
不断被争论的问题是儒学是否能充分更新,从而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同时,使自身和今天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吻合。
这篇论文试图论证占据儒学主导地位的“礼”不仅不和宪政精神相抵触,而且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
通过建立儒学和宪政之间的联系,笔者希望在东西方的法学对话中引入一个十分重要而至今仍被忽略的层面。
且由于一部宪法总是可通过不断修正而获得进化,我们有理由相信,一直作为中国社会凝聚力的价值体系能够更新自身,并继续为今天的社会及其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没有人再会像上世纪初期的卫道士那样坚持把古代的“礼”搬回到现代化的中国;在今天,这种努力无疑将是滑稽可笑的。
本文显然不是要论证“礼”作为传统社会规范在实体上的合理性;从现代的眼光看,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对“礼”的具体规定进行激烈的批判与否定,是完全正当甚至必要的。
但笔者仍然认为,“礼”的精神为治理今天的社会提供了一点有益的启示。
至少,它体现了一种严格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中国传统,而这种传统对法治的建立与维持是不可少的。
“礼”的历史存在及其对传统中国社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它在新时代的重建提供了希望;没有它,就难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传统,“法治国家”也就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奢望或空想而已。
一、宪法是什么?在论证“礼”是宪政的一种形式之前,首先必须澄清宪政与宪法的含义。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就是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所谓“宪法”,在汉语中就是根本大法的意思,也就是规定人类活动的一套基本准则。
应该指出,“宪”这个字在中国古典中很早就出现了:“率作兴事,慎乃宪;”[5]“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6]“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7]“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8]“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首宪既布,然后可以行宪。
”[9]“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
”[10]这里的“宪”,都是法度、典章的意思,但又比一般的法更为基本和永久。
“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
”[11]因此,“宪”常带有先祖成规之意,不论成文与否,皆不得轻易改变。
当然,尽管“宪”这个字在汉语中早已出现,“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一个常见的字眼,且似乎也没有获得一个准确的定义。
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宪政学说形成于西方的近现代,并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而发展成熟。
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
根据词典定义,它是“规定政府性质、职能及其限制的根本性法律或原则”;[12]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13]在西方定义中,宪法也不一定必须是成文的(否则戴西就不可能写一本有关英国的《宪法学导论》了),[14]或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现代宪法》一书中,韦尔对宪法作了如下定义:“在有关任何政治事务的日常讨论中,‘宪法’一词通常被用于两种意义。
首先,它被用来描绘一国政府的整套体制,即建立并调节或统治政府的规则之汇总。
这些规则部分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普通法庭承认并运用它们;另一些规则却并不带有法律效力,而是采取成例、常识、习俗、常规的形式;虽然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它们对政府的调控却和那些被严格称为法律的规则同样有效。
”[15]韦尔教授对宪法的定义比较宽松,且不依附于任何特定的意识形态,因而本文把它作为宪法的“标准”定义。
在《立宪政府与民主》一书中,弗瑞奇教授讨论了“宪法”一词的含义与职能在西方历史上的演化。
[16]在哲学意义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把宪法(希腊语politeia)视为整个城邦的政治秩序。
在人类有历史记载的民主开端--雅典民主时期,人们并不认为政府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谐之矛盾。
国家只是一种特殊的社团而已:它是所有公民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种“公共”(public)组织,即包括一切有限社团的普遍社团。
宪法即为规定这种普遍社团的组织结构之法律文件。
虽然古希腊哲学家很早就阐述了政体变换的机制,且早在雅典民主与罗马共和时期就出现了权力平衡和利益代表的体制设计,基于秩序和谐的传统政治理论一直持续到中世纪结束。
那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理念和基督教有关个人意志自由之教义,虽然对国家权力有所制约,却并未从根本上挑战政治哲学的传统观念。
相对于国家而言,个人仍然缺乏被承认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只是到16与17世纪,部分由于宗教势力的衰微和新兴商业阶层与封建贵族之间的利益冲突,西欧出现了中央统一政府的需要,由此兴起了霍布斯(thomashobbes)等提倡的绝对君主学说。
但与此相对应,反对无限君权的权限说亦从此崛起。
尤其在洛克(johnlocke)于1689年发表的《二论国民政府》之后,西方人对政府与个人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显著转变,以至到今天,政府权力被视为个人权利的对立面。
宪法也被赋予新的意义,它被认为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
因此在职能上,现代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于对政府权力所施加的有效限制。
弗瑞奇教授指出:“权力限制的全部总和构成了特定社团的‘宪法’”;“除非程序限制得以确立并有效运行,真正的立宪政府并不存在。
”[17]由此可见,宪法概念在近代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
现代宪法不仅规定了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程序,而且定义了政府不得超越的权力范围以及不得侵犯的个人权利。
本文认为,除了必须是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之外,一部“真正的宪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形式要素”(formalelements):超越性、规范性与稳定性。
首先,如上所述,宪法必须是“更高的法”,能够控制一般法的制订、意义与范围。
其次,宪法是一部规定国家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的文件。
[23]这种规定可以是直接的(如公民基本权利的列举),也可以间接地通过具体规则反映出来(如美国宪法规定政府的三权分立结构反映了多元主义的政治设想,《礼记》中所记载的“三年之丧”则体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庭中心观念)。
同时,这样一部基本文件不应该是各种规则的杂乱无章的堆积,而应该形成一个价值规范的有序等级结构。
如果没有一部像美国或德国联邦宪法那样清楚体现价值等级结构的文件,那么这个结构也应至少能从普遍接受的学说中推断出来。
最后,宪法作为一部基本文件应该是相对稳定与持久的,不应该像普通的法律那样经常变化。
应该指出的是,宪法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根据以阿奎那(thomasaquinas)为代表的经院学派的定义,自然法是上帝为了统治人类社会而刻在人心上的基本法则,是一切人类道德与法律的最高源泉。
既然是由上帝制定的,自然法当然是不可变的(至少是不可被人类自己改变的)。
[24]相反,宪法则是完全由人所制订并可被人改变的基本法;只是因为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与原则被认为应该是相当持久与稳定的(但这种稳定性又不是永恒的),不应该经常改变,因此制订与修改宪法的程序要比一般法复杂。
笔者在以下论证,根据上述定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应该被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与政府运作的宪法。
尽管从现代角度看,“礼”是一部相当不完善的宪法,但这种定性相对而言仍然是最合适的;作为凝聚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礼”是获得普遍遵从与实施的基本法。
二、“礼”的宪法学定性如其词义所示,“礼”代表着人们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特殊场合下所遵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