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阶段级督查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
本文将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进而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其中问题主要包括宣传力度不足、各部门配合度不够、普查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对策包括加大宣传力度、明确部门分工、提高普查人员整体素质等。
关键词: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部门配合;增强合作引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指较为全面了解全国各地区污染源的数量与分布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量、污染治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治理费用等,为将来污染物治理与产业调整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
为提高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效率,需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一)宣传力度不足污染源普查工作是我国一项关键的国情调查,但目前一些普查对象对污染源普查的了解并不充分,很多人只是知道这项政策,甚至还有一部分人不知道。
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广泛宣传,在实际开展调查工作时,部分普查对象会将普查人员拒之门外,影响工作进度与效率。
(二)各部门配合度不够污染源普查分为两部分,包括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
中央事权以环保局为中心,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地方事权以农业局为中心,其他部门相互配合。
在普查进行中发现各个部门之间很少沟通交流,有些部门只是应付、走形式而已,还存在文件精神不及时传达等现象,进而影响开展普查工作。
相应的数据审核具体分为省、市、县三层,其中县级要掌握好数据的第一关。
在实际审核中,有些县区提交到市级的数据大多存在填报信息不完整、数据填写错误、调查内容与实际生产不相符等问题,给市级审核工作增加了难度,严重影响了普查工作制度。
(三)普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批普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记录数据,进行填表工作,为了按时完成普查工作,组织了大量当地人员参与普查,由于部分人员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足导致普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调查内容不够了解,记录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出现很多错误。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3.审核关系:(1)08=09+10+11+12;(2)13=17+23=14+15+16;(3)17=18+19;(4)20=21+22;(5)23=24+25+26+27。
指标解释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
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
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一、适用范围本手册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产生量和利用量的入户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技术规范。
二、术语与定义2.1 总体调查对象的全体。
2.2 样本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或抽样单元)。
2.3 样本量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4 筛选条件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各专题的调查对象需要满足的调查条件。
2.5 配额及配额条件、配额数量为保证某专题调查选中的样本有足够代表性,需要细分调查样本的种类并规定各类样本的样本量比例,这个设计过程称为“配额”。
配额过程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细分种类,配额时用于分类/分层的标志性条件/特征,为配额条件。
每个细分种类所应调查的样本数量,为配额数量。
三、工作机制和内容概述3.1 责任机构及分级机制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由各级农业源普查机构负责,分四级进行,即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自身调查工作的质量自查,地市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省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国家质控组组织对省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
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3.2 核心工作内容3.2.1 进度控制与进度保证各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每半个月上报本省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普查工作进度,并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国家质控组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省份,每个省份抽查3—5个县(市、区、旗),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区域抽样调查质量的依据。
3.2.2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应从调查的准备工作,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逐级开展资料查验,查验内容包括工作计划方案的准备及落实情况、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工作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2)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复核,对提交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五项调查的数据库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一致。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豫应急办〔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39号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全面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厅任务的整改工作,经厅党组研究,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0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豫环督改办〔2018〕1号)及《河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函》(豫环督改办函〔2019〕1号)要求,切实做好涉及我厅关于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整改目标通过整改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蓝天保卫战及净土保卫战举措,强化烟花爆竹管控,有效防范尾矿库环境风险,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二)整改原则1.深刻认识,提高站位。
坚决把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决的态度、果断的措施、有效的办法做到真正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来,统一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上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污普〔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污普〔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送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与各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张震电话:(010)50911106传真:(010)5091110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1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二、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豫环文〔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4〕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省环保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制定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省环保中心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为根本,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着力推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全面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水平和夯实环境执法工作基础,切实服务美丽河南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重点污染源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环评审批验收情况,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种类产量、正常生产与否等主要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物料堆场“三防”措施设置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备案等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排污收费、污染监测、减排档案等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类型、养殖规模、养殖模式等基本情况,环保审批验收情况,实现清污分流、干湿分离情况,外排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处理工艺及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综合利用等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等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区域、使用状态、划定范围和标界等基本情况;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排污口,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情况;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及利用透水层空隙、裂隙等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情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一、核查区域与抽样数量(一)选取核查区域国家级核查: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区域,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专家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
省级核查:覆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随机选取2个县(市、区)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地市级核查:覆盖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2个乡镇(街道)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二)确定抽样数量1.工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工业污染源总数小于500家的,随机抽取25家(不足25家的全部抽样);500家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0家)。
抽取的工业污染源原则上应覆盖核查区域内的主要行业类型和不同企业规模。
2.生活污染源核查区域内生活源锅炉总数小于60台的,随机抽取3台(不足3台的全部抽样);60台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台)。
核查区域内入河(海)排污口总数小于60个的,随机抽取3个(不足3个的全部抽样);60个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个)。
3.农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小于30家的,随机抽取3家(不足3家的全部抽样);3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家)。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查区域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总数小于10家的,随机抽取1家;1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5家)。
核查区域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分别抽取1〜2家。
二、核查技术要点(一)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对省、市、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情况,经费预算编报与落实保障情况,以及普查工作动员部署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前期准备工作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通过查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记录、考试记录、证件发放记录,结合电话或现场访谈,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选聘及管理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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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入户调查阶段省级督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入户调查阶段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入户调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入户调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督查范围
本次督查范围覆盖所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郑州航空港区,在督查市级入户调查工作情况的同时,下沉一级,抽查该市所辖县(市、区)有关情况,每市抽查2-3个县(市、区)。
三、督查方式
采用座谈交流、资料查阅、听取汇报、现场查勘等方式开展督查。
四、督查内容
(一)两员管理及工作开展情况
各级普查机构两员选聘及管理文件印发情况,两员培训的签到、考试、发证、造册等管理情况,两员培训质量情况,
已选聘两员数量是否满足当地入户调查工作需要及两员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入户调查质量管理情况
各级普查机构入户调查质量管理文件印发情况,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制度建立情况,入户调查质量核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普查机构明确普查质量责任人情况等。
(三)普查表填报进度及质量情况
县区级普查机构纸质普查表填报组织情况及进度,普查表填报佐证材料的收集情况,使用软件填报情况。
(四)调度与督办开展情况
各级普查机构按要求开展调度情况,上报的调度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对入户调查工作开展督查情况,市级普查机构对入户调查开展较差县区级的督办及指导情况。
五、督查安排
共分四个督查组,每组由省环保厅或省畜牧局普查工作办处级领导带队,分别为韩华峰、常杰(畜牧)、王洪珍、陈学军;成员为省环保厅普查工作办人员、省畜牧局普查工作办人员、省农业厅普查人员及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相关人员。
原则上每个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郑州航空港区至少督查一次,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县,应开展重点督查,增加督查频次。
本次督查从10月20日到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认真组织、积极配合,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二)我办将根据督查情况,对普查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并视情况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进行督办、约谈、通报或专项督察。
(三)请配合、监督我办督查组严格落实有关廉洁自律要求,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