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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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

为统一审判思路,上海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审查类案件新闻通报会上通报典型案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审查类案件新闻通报会上通报典型案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审查类案件新闻通报会上通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通报典型案例案例一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为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王某运费十六万余元没有支付。

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运费明细表,但明细表中没有任何签字或者盖章。

被告不认可明细表,要求王某提交原始的派送单已核对欠付运费的数额。

王某说派送单因为数量很多,之前没有想到会通过诉讼解决,所以没有保留全部的原始派送单。

派送单都是都过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个月一覆盖,只能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账号在平台中查询。

物流公司认可派送单均通过平台派送,但表示物流公司已经因为运营困难解散,很多部门已经不存在了,故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信息也无法再提供物流平台的数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虽未能提交其主张运费的全部基础物流单据,但已经提交了其中部分单据,并对于不能提交全部基础单据进行了解释。

考虑到该类行业日常运营模式、单据本身的数量,以及王某作为接单的承运方、物流公司作为派单的托运方之间与基础物流单据的接近程度以及保存能力之间的差异,王某所述无法提交全部单据的理由具备合理性。

故在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发送运费明细表后,物流公司不认可运费明细表的真实性,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物流公司作为托运方,其本身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据或者相应证据,且作为派单平台的使用一方,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对于王某主张的运费数额,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由原告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考虑原、被告的举证能力而进行分配。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如何收集、保留和呈现证据。

证据法的正确应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涉及到证据法的适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否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

然而,警方提供了一份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李某在案发现场出入的情况。

此外,还有目击证人称曾看到李某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

在法庭上,李某辩护律师提出了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目击证人的证词的可信度。

在这个案例中,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关键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控录像是一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而目击证人的证词则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监控录像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严格的质证。

最终,法庭认定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有效的证据,裁定李某有罪。

案例二:王某离婚案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了一份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李某曾有过多次婚外情。

然而,李某对此表示强烈的否认,并称该报告是伪造的。

在法庭上,王某的律师提出了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婚姻状况调查报告是一种书证,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该报告的出具单位进行了调查。

最终,法庭认定该报告是真实的证据,裁定王某获得离婚。

案例三:张某交通事故案张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在事故调查中,交警部门提供了一份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张某当时的驾驶速度明显超过了限速标准。

然而,张某对此表示质疑,并称自己当时并未超速驾驶。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大模型法律应用案例(3篇)

大模型法律应用案例(3篇)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LLM)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法律领域,大模型的应用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本文将以一起智能辅助诉讼与证据分析的案例,探讨大模型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带来的变革。

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巨额财产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价格以及履行情况等存在较大分歧。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应返还股权转让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股权转让协议、财务报表、电子邮件等证据。

然而,由于证据数量庞大且涉及专业领域,原告王某在整理和归纳证据方面遇到了困难。

同时,被告李某也对证据的真伪和关联性提出了质疑。

大模型应用为了帮助原告王某更好地整理和归纳证据,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决定采用大模型进行智能辅助诉讼。

具体应用如下:1. 证据整理与归纳:法院将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数据输入大模型,大模型通过对证据内容的分析、分类和归纳,自动生成证据摘要和关联关系图。

原告王某根据大模型的输出结果,快速了解证据的核心内容和关联性,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2. 证据分析:大模型对证据进行深度分析,识别出证据中的关键信息、矛盾点和疑点。

例如,大模型发现被告李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多处财务数据异常,为原告王某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3. 法律咨询:大模型结合法律知识库,为原告王某提供法律咨询。

针对原告王某提出的法律问题,大模型能够快速给出专业、准确的答案,帮助原告王某更好地应对诉讼。

案例结果在智能辅助诉讼的帮助下,原告王某成功整理和归纳了证据,明确了诉讼策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运用大模型分析出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李某的辩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本案中,大模型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诉讼效率:大模型能够快速处理大量证据数据,帮助当事人和法官节省时间和精力,提高诉讼效率。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由此产生的大量电子数据成为了民事诉讼中关键的证据形式。

电子证据,简单来说,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伪造,而且这种操作往往难以留下明显的痕迹。

这就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带来了挑战。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其获取、保存和分析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司法人员的技术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再者,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它不像实物证据那样直观可见,而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在,需要通过特定的设备和软件才能呈现和理解。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具有广泛的场景。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合同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关键证据。

在侵权纠纷中,网络上的侵权言论、图片或视频等电子信息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劳动纠纷中,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电子沟通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有助于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证据的收集就是一个难题。

由于电子证据分布在不同的设备和网络平台上,获取的渠道和方式可能受到法律和技术的限制。

比如,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电子数据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导致证据无效。

而且,对于一些加密的电子数据,如何合法有效地破解获取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也是一大难点。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如何确定其在生成、传输和保存过程中没有被修改,成为了法官判断其证据效力的关键。

这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鉴定和审查手段,比如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备份等技术的应用。

证据的保管和出示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审民事上诉案例

二审民事上诉案例

二审民事上诉案例标题:二审民事上诉案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胜诉案件概况:甲方:消费者小明乙方: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一审法院:人民法院一审败诉二审法院:人民法院二审胜诉案由:合同纠纷案情描述:在被忽视了几次后,小明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购买手机的款项,并赔偿因无法正常使用手机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手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并非该公司的过错,小明无法获得胜诉。

不服一审判决的小明决定上诉,并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自己在购买手机时并未签署相关免责条款,并且要求法院能够为他维护他的消费者权益。

二审法庭随后立案受理了小明的上诉请求。

二审过程:此外,小明的律师还提供了对手机进行了技术检测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而这是打破了一审法庭的认定。

律师还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解释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法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还特别邀请了独立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在评估意见中确认了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该专家的调查结果对于小明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二审判决:经过二审法庭的审理,最终法庭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小明的上诉请求。

法庭认为,小明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合法的权益,而乙方公司未能履行其售后服务的责任,给小明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乙方公司退还购买手机的款项,并赔偿小明因质量问题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庭还要求乙方公司加强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这个二审民事上诉案例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该案中,小明通过上诉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其他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这一案例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不容忽视,也为类似情形下的消费者提供了向法律求助的典型案例。

《2024年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利用愈发频繁。

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和验证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现状1. 区块链技术概述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的去中心化存储和传输。

由于其具备可追溯、防篡改等特性,使得区块链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验证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2.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主要应用于证据保全、证据交换、庭审质证等环节。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诉讼效率。

三、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应用区块链电子证据时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技术应用问题尽管区块链技术具备诸多优势,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技术瓶颈。

如区块链节点的选择、数据的存储与检索等均需进一步研究。

3. 安全性问题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防篡改的特性,但仍存在被攻击的可能性。

一旦电子证据被篡改或丢失,将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性。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作用。

2. 加强技术研发针对技术应用问题,应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优化,提高其稳定性和效率。

同时,研究新的数据存储和检索技术,以满足民事诉讼的需求。

3. 提高安全性保障措施为确保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应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以防止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

五、未来发展趋势及展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起诉状证据清单

起诉状证据清单

起诉状证据清单【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案件编号】:2021-123456【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法院】:XX市人民法院【案由】:盗窃罪【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清单编号:001证据名称:现场监控录像证据描述:该录像显示被告李某于2021年5月10日晚上9点左右进入原告张某的住宅,并在张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卧室,并将一部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中。

证据清单编号:002证据名称:邻居证人证言证据描述:邻居王某作证,他在案发当晚目击到被告李某进入原告张某的住宅,并且看到李某手持一部手机。

证据清单编号:003证据名称:手机定位记录证据描述:通过被盗手机的定位记录,可以证明手机在案发后仍然在被告李某的住所内。

证据清单编号:004证据名称:被盗手机照片证据描述:原告提供了被盗手机的照片,照片中显示手机的外观与原告所失去的手机完全一致。

证据清单编号:005证据名称:被盗手机购买发票证据描述:原告提供了被盗手机的购买发票,证明手机归属于原告。

证据清单编号:006证据名称:被盗现金收据证据描述:原告提供了被盗现金的收据,证明被盗现金的存在及金额。

证据清单编号:007证据名称:被告的涉案物品清单证据描述:经过警方搜索,发现被告住所内存在其他涉案物品,如手表、珠宝等。

证据清单编号:008证据名称:被告的前科记录证据描述:被告李某曾有过类似的盗窃前科记录,证明其具有盗窃倾向。

【备注】:以上证据清单仅为起诉状中的一部分,供法庭审理时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李某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附件】:以上证据清单的电子文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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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案例
2009年4月24日,甲女士与乙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委托其建设网站,合同金额33400元。

但甲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7月1日交付网站。

甲在2010年2月11日和26日给被告发电子邮件再次要求解除网站合同。

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近几年,互联网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一些与网络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出现在我们眼前。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中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一项,也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而作出的。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它对案件是否有决定性的作用?小编整理了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案例,通过该案例相信会使大家对电子证据有更多的了解。

案情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09年4月24日,甲女士与乙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委托其建设网站,合同金额33400元。

但甲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
同年7月1日交付网站。

同月20日甲到乙公司了解到,原先做网站的程序员小廖做别的项目去了,现在由程序员小田接手,8月4日甲收到了项目进度计划表(新),根据该表,网站将于同月31日完成整合,但直到11月9日,程序员小田请假回家,网站仍然没有交付甲验收、使用。

在此期间,甲在小田的安排下购买了虚拟主机人民币1980元、支付宝服务人民币600元。

由于小田认为虚拟主机放着不用也太浪费了,所以甲让小田把网站代码上传到甲的虚拟主机上调试。

目前网站仍然用的是临时域名。

可小田请假回家后,乙公司直到2010年1月5日,网站仍然没有交付验收、使用。

同月6日甲给乙公司寄出挂号信《解除合同通知书》,乙收到后再三恳求,甲答应延期到该月20日完成网站建设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但直到2月9日也没交付验收、使用。

甲在2010年2月11日和26日给被告发电子邮件再次要求解除网站合同。

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表示:甲不断改变设计方案,导致交付迟延,且甲也同意项目延期;网站在2009年11月已交付给甲,但甲否认网站合格。

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归纳了争议焦点:网站是否交付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鉴于甲认可乙公司将网站代码上传到甲的
虚拟主机上进行过调试,上传内容中哪些工作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责任由甲承担。

双方在电子证据的举证上都使用大量的QQ聊天记录,不同的是,乙公司比甲更富有,对这些材料做了公证。

于是乎,乙公司的律师对甲的证据不予认可,要求公证才能接受。

问题在于,公证文书上的聊天记录文件夹生成时间在乙公司电脑上显示为
聊天记录发生三个多月之后。

根据专业人士的观点:文件夹生成时间不能修改,而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可以改的,需要通过联系上下文、辨认字体等方式查看。

因此,收取昂贵费用的公证机关只能证明乙公司电脑上记载有聊天记录,生成时间为2010年6月,聊天内容显示从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而无法证明该内容是否更改。

当然,甲确认了这些记录,原因在于内容对自己利大于弊,况且这也不是核心证据。

案件最终疑点就是乙公司究竟在甲的虚拟主机上进行过哪
些网页的上传和调试以及质量是否合格。

甲因此去了万网上海分公司找了相关人员,但被告知:我们的日志只能保留2个月,所以无法为您提供日志。

十分抱歉。

之后法官听说原告可以自己去和北京万网公司总部联系调查,又让原告联系。

但甲女士收到的答复是:需要法院的手续。

最终,考虑到案件的成本可能大大超过胜诉金额,且法官表态工作数量是以往网站制作案件判断的主要依据,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分析
由上可知,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既要求采用专业技术又必须及时实施。

相对于公证机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往往更加专业,难以被普通人否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就如同失事飞机的“黑匣子”一样,可以提供非常可靠的信息内容。

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证据的来源者。

国务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该办法为规范网络
服务商的信息管理和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提供了坚实的
基础。

本案的当事人原本是有这样的时间,但因为不知晓该规定而陷于困境。

就小标的案件而言,当事人自行取证也是可行的。

本案中,原告在发出解除函的同时,就对电脑上的每一页QQ记录采用连续拍照、摄像的方式固定形成时间及内容,被告将很难否认。

另外,要保证电子邮件的有效证明力,当事人可在不同阶段对相关事实作合同条款的详细约定或者依法签订确认书。

总结
根据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一般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1)由适格证人证明为真实的证据。

参与电子证据生成与运作的技术人员,或者具备专业技能与经验、可以查证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适格的证人证明电子证据真实。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电子证据未遭修改。

具备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技能的训练有素的专家,可以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是否真实。

(3)根据经验法则,如果电子记录的产生、存储、处理、发送、接收等环节上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可以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前两种情形下,费用可能极为昂贵;第三种应当是应用最广的方法,也是买卖网MMEC产品目前运用市场的优势所在。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案例,我国将电子证据列为证据的其中一个种类,认可电子证据的效力,但同时,电子证据因其
依托的载体是网络,所以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常会受到质疑,在以上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地收集电子证据导致了在案件中不能拥有主动权,所以,无论是哪种证据的收集,当事人都应秉承着快速、及时的原则,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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