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 概述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一种特殊的健康检查,意在检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与其职业有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发病状态。
职业性健康检查具有预防职业病、发现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作用。
2 适用范围职业性健康检查适用于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定义和范围均由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规定。
3 具体规定3.1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时间和周期劳动者应当在两年一次的周期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立即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
3.2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个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生活习惯、家族病史等;•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肝、肺等器官的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劳动者从事的职业病危害工种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评估,如肺尘埃描出剂试验、血铅测验等;•实验室检查:根据特殊需要,进行相应的血、尿等生化指标检查。
3.3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管理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职业病检查机构的资质;•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备的检查设备和设施。
同时,职业病预防机构应当对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3.4 检查结果的处理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和所在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如果检查结果不符合职业性健康标准,劳动者应当及时接受治疗,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4 结论职业性健康检查是保障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促进工作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充分认识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积极落实相关检查规定,加强职业病预防工作,为建设健康的劳动环境作出贡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5年3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范文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职业性健康检查是为了保护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和职业病的危害扩散,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而进行的定期健康检查。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管理,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压、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噪音等的工作人员。
三、健康检查内容1. 根据劳动者的从业特点和工作环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健康检查项目,并对其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2.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体格检查、血液检查、尿液检查、肺功能检查、听力检查、眼科检查等。
根据需要,还可进行肝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X光检查等。
四、健康检查周期1. 劳动者进行初次从业前的健康检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对于某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接触有害物质或噪音的劳动者,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 对于某些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如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劳动者,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健康检查管理责任1. 雇主应保障劳动者参加健康检查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雇主应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健康检查结果,并定期整理和汇总相关数据,以便随时提供。
3. 雇主应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进行适度的调整和改善,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
六、职业病预防和控制1. 雇主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2. 劳动者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接受相关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3. 劳动者对于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报告雇主,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和措施。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 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批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9日卫监发〔1997〕第60号)《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两年来,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但由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检查的具体要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部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便使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现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7篇)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质量,使健康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范围适用于重庆市卫生局批准本中心的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三、职责1.门诊部负责临床项目的检查诊断工作;2检验部负责检测样品的采集、实验室检验工作;3.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检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四、程序(一)检测、检查方法1.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己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的方法;2.使用的技术标准应现行有效;(二)检测、检查质量控制1.仪器设备质量控制(1)制定全年仪器设备检测计划,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2)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计量部门检测和或按自校规程自校;(3)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4)应有明确的标识表明每一台仪器所处的校准状态;(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2.检测工作质量控制(1)采样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使采集的样品能在数量、时间上正确反映被测样品浓度的水平;(2)样品采集完成后,按样品保存要求;(3)检验部检测工作按国家有关流程有效进行;(4)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
方法、仪器故障、停水、停电等),应立即停止检测。
(5)检验结果的复检,由检验人员说明理由,查找原因,经检验部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科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定期参加市级及国家检验科室间质评,以保障检测质量。
3.检查工作质量控制(1)健康检查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检查人员应依据健康检查标准,结合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3)检查应规范,如实记录,并由检查医生签名;(4)为鉴别诊断或其他原因需将患者转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者直接转至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5)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4篇)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四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的原则,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劳动场所环境的检查,包括噪声、灰尘、化学物质、辐射等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危害情况;(二)劳动装备的检查,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防护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三)劳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的检查,确保工作过程安全可靠;(四)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情况;(五)事故和伤害统计、报告和分析情况;(六)其他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二)检查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并且应当形成检查报告;(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查;(四)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和员工,并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检查工作负总责,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九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二)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三)对发现的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四)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并报告上级部门;(五)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职职性健康职职管理职定[1997]职生部职于下职职职性健康职职管理职定的通知《职防性健康职职管理职法》职布年~各地依据家有职职定~职职展职防性健康职职工作。
但由于职职两来国极性健康职职涉及面~职不同职职人群的健康职职职目、职职周期和职职的具要求需要作出明的职定。
职此~我广体确部制定了《职职性健康职职管理职定》~以便使职职性健康职职工作职一步职范化。
职《职职性健康职职管理职定》职职将你并将况职~职各地遵照职行~职行情及职反职职我部职生职督司。
附件,职职性健康职职管理职定1997年10月29日职职性健康职职管理职定第一职加强职职性健康条职职管理~保障职职者健康~根据《职防性健康职职管理职法》(第41部职令号)~制定本职定。
第二本职定适用于中职人民共和境存在职职性有害因素的职位条国内(以下职用人职位称)和事职职性健从康职职的各职职职生机。
医构第三本职法所的职职性健康职职系指职事有职职危害或职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职人职的健康所职行条称从状况的职职。
医学第四职职性健康职职工作由职生部职职~省职职生行政部职职行职一管理~各职职生行政部职主管本职的职职性条区健康职职工作。
第五用人职位必职建立健全职职性健康职职管理制度~职本职位的职职性健康职职工作职职。
条第六用人职位凡安排人职事或接有职职危害因素或职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职职~必职职其职行上职前条从触的职职性健康职职~职职职合格后方可安排事上述有职作职。
从第七用人职位必职职下列人职定期职行职职性健康职职,条(一)事或接有职职危害因素的作职者从触;(二)事职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职者从;(三)曾事职粉职作职的职者或退休者。
从离职曾事职有害作职的职工职前或退休前必职职行健康职职。
从离第八职职性健康职职的职目和职职的周期按本职法附表条1的职定职行。
未作职定的~由各省、自治、直职区市政府职生行政部职定。
确第九用人职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职事所禁忌的作职。
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5篇)
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职责4.1办公室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办公室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安环部工会负责监督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控制程序5.1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5.2.1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体检类别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5.3.1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业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3.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正式)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215-86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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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石油化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好职工上岗前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体检周期按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60号文件执行,在该文件中有害作业种类未作规定的,按集团公司《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也应遵照执行。
第五条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理意见书,转交受检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工种不适者,要予以调换。
第七条职防部门要将体检结果填入职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第九条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三篇)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生产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劳动者进行的体检工作,以及对相关劳动者进行的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目标是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职工的健康状况,提供科学依据,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物质、噪音、振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
第六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包括体检、检验、监测等内容。
第七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三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为普查和特殊检查两种类型。
第九条职业病普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并记录相应资料。
第十条职业病特殊检查是指对异常情况的劳动者进行的进一步检查。
特殊检查由医生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并负责制定检查和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对于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第四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和处理第十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录入案卷,并向受检劳动者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在职业性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病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复查指标异常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进一步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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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
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
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
(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执
行。
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
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本辖
区内的:
(一)技术人员的考核培训与技术指导;
(二)质量控制和抽查、抽检;
(三)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四)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制度,除向被检查单位发出
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外,还必须按《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怀疑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确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