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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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6日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工程造价包干的计算、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综合成本指导价》、《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规则》、《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1999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4年)》停止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
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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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有效运行,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号),我委对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有关资料上传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结束——。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方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是指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监护下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监督见证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由相应的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八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检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将变更申请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穗建质监字[2013]12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推荐下载

穗建质监字[2013]12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推荐下载

穗建质监字[2013]12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部室:为统一我站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规范质量问题处理,确保质量监督到位,对质量问题处理作如下规定:一、定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由检测监管系统上传不满足标准、规范或相关文件要求的质量缺陷和隐患,分为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性质量问题。

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影响结构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具体分为:1.桩身完整性为Ⅳ类桩;2.桩基础静载试验、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压板试验最大试验荷载不满足要求;3.桩底沉渣超出规范允许偏差;4.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5.混凝土强度(抗压试件、回弹法检测、钻芯法检测)低于设计强度5MPa以上。

一般性质量问题是指除上述质量问题外影响工程质量的工程质量缺陷或隐患。

二、质量问题处理原则质量问题处理原则是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消除质量隐患和缺陷,确保结构安全。

一般性质量问题由监督部室负责督促建设各方处理;严重质量问题由站统筹督促建设各方处理,具体由站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管理部经办,监督科室参与处理。

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监督员3天内录入监督办公网络系统并上报;检测监管系统反映的不合格情况通过网络系统直接上传。

上述两类质量问题系统自动汇总于站总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系统页面。

站总工程师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质量问题依据上述质量问题处理原则委派给相应的部门,各部部长再分配给具体经办人进行处理。

为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监督,确保结构安全,杜绝地基基础隐蔽后仍还存在质量隐患并增加质量问题处理的难度,地基基础隐蔽前必须办理地基基础初步验收。

工程项目监督科室的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监督。

初步验收必须经监督员和部门负责人认可有效,地基基础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典型质量问题的具体处理原则见附件。

三、质量问题处理程序(一)一般性质量问题1. 监督员收到委派的质量问题后,根据质量问题的相关资料起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通知书”(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下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经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单位授权的相关人员签认。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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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I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具体办法如下: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定额所包含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内通知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

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同意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关于-F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穗建筑[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具体办法如下: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检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费用定额所包含的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

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统一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关于工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宜可与市质监站联系,电话:83630155。

特此通知附件:1、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2、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二OO二年九月四日附件1: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产品类别//检验执行的标准//进场检验要求//组批及抽样规则//备注建筑砂、石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密度//500吨为一批,抽取试样应不少于8点,砂的总量为50kg,石的总量按最大粒径定。

//变更产品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3//颗粒级配、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密度、坚固性、强度////变更产品标准PVC线槽、线管//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通用要求//JG/T3050-1998//标志、结构尺寸、电气性能、抗弯曲能力、耐热性能、冲击性能//同一批号抽8×1.0m//变更产品标准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2099.1-1996//标志、尺寸、防触电保护、接地措施、结构、拔出力、耐热、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每个规格型号抽3个//新增加种类硬聚氯乙烯塑料管材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硬聚氯乙烯(PVC-U)塑料管材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Q/(GZ)GZZJ001-2002//外观、粘度、24h剪切强度、常温静液压强度//同一批号抽500ml//新增加种类附件2: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单位名称//检验业务范围(十九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防水材料、建筑涂料、UPVC给排水管材管件、PVC线槽、线管、铝合金型材//先烈东路121号//(510500)//87250543//87252231//87256379广州穗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UPVC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黄沙大道留庆新横街9号(510150)//8172936281720330//81729362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防水材料、外加剂、铝合金型材//下塘西路447号//(510091)//83507280//83507285//83584634广东省建材产品质检中心、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水泥、筑涂料、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南岸路塘前新街6号//(510160)//81700122//81826514//81707045广州市建材产品质检站、广州市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水泥、钢筋、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墙板、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教育路114号//(510030)//8338262483335071//83337637广东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塑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PVC线槽、线管、DN25以下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家用插座、UPVC管材管件用胶粘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510220)//84420606//84251462//84420604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筑钢材、铝合金型材及铝单板、铝塑复合板、塑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PVC线槽、线管、DN25以下管道阀门、建筑涂料、防水材料、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家用插座、UPVC管材管件用胶粘剂//八旗二马路38号//(510110)//83334528//83304827//83349114广东省涂料产品质检站、广州合成材料老化质检中心//建筑涂料、防水材料、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PVC线槽、线管//天河区棠下//(510665)//82305911//82317502//82305245广东省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广州市东圃(510660)//82307158//82307565//82307158广东省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外加剂//广州花都区宝华路29号侨苑小区荣桥楼(510800)//36886165//36886172//广州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站//UPVC给排水管材及管件、DN25以下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文德路28号三楼//(510115)//83332259//83348084//83348084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鹿湖路鹿景桥底//(510095)//83589190//83505014//83839190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质监中心//铝合金型材、铝单板、铝塑复合板//天河区五山有色金属研究院(邮编510651)//37238441//85231729-6169//87238841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新广从路元下田村春庭街1号地下(510405)//36240015//36240002//36240007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电线电缆、漏电开关、铝型材//芳村花地合约街12号//(510370)//81895265//81562320//81562320海珠区建设工程质监站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新港西路153号之4//(510275)//84453557//34281274东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寺右一马路212号首层//(510600)//87365371//87609096越秀区建设工程质监站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光塔路维新里1号//(510180)//83333707//83333707荔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荔湾路幸福新村福儿路7号101室(510170)//81020731//81020227//81020227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510655)//85545154//85545155//85545156黄埔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黄埔港前路699号//(510700)//82487058//82387632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开发区金碧路19号103、104//(510730)//82213014//82264604珠江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番禺区万顷沙珠江中路68-1号(511462)//84944346//84945373//84942341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番禺区市桥东环路79号(511400)//84691001//84691002//84691001花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7号(510800)//36898663//36898228//36898108增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增城市荔城镇园塘区翠华路五巷2号(511300)//82621654//82626210从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从化市街口镇河滨南路36号(510900)本篇文章来源于广东工程造价信息网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网址:/jzfg/5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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