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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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培训宣传资料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培训宣传资料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培训宣传资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保护泛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积极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培训宣传工作。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危害1.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通过广告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 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伤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导致个人和家庭经济破产。

(2)破坏金融秩序,扰乱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3)影响社会稳定,引起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4)伤害国家形象,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原则和措施1. 原则:(1)依法管理,加强法规建设和执法力度。

(2)综合管理,形成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

(3)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打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

2. 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集资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2)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信息报告和核查机制。

(3)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和知识普及活动。

(4)加强协作合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协调机制。

(5)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非法集资主体的责任。

四、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策略和方式1. 宣传策略:(1)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差异化的宣传策略。

(2)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受众的接受度和参预度。

(3)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社交媒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4)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提高宣传效果和影响力。

2. 宣传方式:(1)开展宣传讲座和培训班,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2)发布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宣传片等,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

(3)组织宣传活动,如主题宣传月、宣传展览等,增强宣传的互动性和吸引力。

(4)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在线宣传和互动交流。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内容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内容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内容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内容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内容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内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以各种名义、方式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或其他利益,并利用后来入市人员的资金支付前期入市人员的利益或者回报。

非法集资危害非法集资涉及的金额庞大,参与人数众多,危害性巨大。

以下是非法集资的危害表现:1. 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会导致投资者资金的流失,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

2. 社会稳定非法集资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损害社会和谐。

3. 犯罪活动非法集资背后通常伴随着各种犯罪行为,如诈骗、洗黑钱等,给社会治安带来威胁。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1.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让人们能够理性判断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加强监管和执法。

对于违法集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3. 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4. 增加公众参与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合法投资选择,减少投资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宣传?1. 高回报承诺非法集资通常会以非常高的回报来吸引投资者,承诺短期内获得巨额收益。

投资者应该保持理性,不要贪图侥幸心理,警惕高额回报的诱惑。

2. 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往往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吹嘘项目的前景和利益。

投资者应该仔细辨别宣传材料中的信息,多方面了解相关情况,不要轻易相信。

3. 强制性参与非法集资通常会强制投资者参与,声称名额有限,要求尽快入金。

投资者应保持冷静,理性判断,不被迫参与。

4. 抵押财产非法集资往往会要求投资者抵押财产作为担保,或者签订高额利息的借款协议。

投资者应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不轻易抵押财产。

总结非法集资行为危害巨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内容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汇报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汇报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汇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日益猖獗。

不法分子为了吸引投资者,常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多样化的非法宣传和推销。

为了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政府和社会各界必须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本文就我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进行汇报。

一、宣传形式为了全面深入地普及反非法集资知识,我们运用了多种宣传形式,如海报、电子屏、微信、微博、宣传栏、宣传单和宣传车等。

通过这些宣传形式,我们向广大市民普及了不法分子的非法手段、反诈骗知识、预防措施、举报方式等内容,使市民更加了解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

二、宣传内容我们的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普及知识,提高意识。

我们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预防措施,提高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让他们能够识破非法集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防范骗局,避免上当。

我们发布了各种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电话等信息,让市民了解骗局的来龙去脉,避免上当受骗。

(三)强化合法投资观念,提高投资风险防范能力。

我们向市民宣传合法投资的概念和原则,引导市民珍惜自己的财产,增强自我风险防范能力。

(四)营造风清气正的投资环境。

我们加强宣传工作,强调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秉公办事,营造风清气正的投资环境,让市民更加放心投资。

三、宣传成效通过我们的宣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我们的宣传广告、宣传单和宣传栏在城市各个角落广泛地发放,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传播,使广大市民都能够接受到反非法集资知识的普及。

市民对反非法集资宣传的逐年提高,不再被非法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大大降低了被骗的风险。

四、今后工作展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将长期存在。

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工作,强化宣传内容和形式创新,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防范和预防非法集资的知识,促进投资环境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为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市场作出更多的贡献。

同时,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惩治和打击,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

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非法集资宣传材料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非法集资问题已经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违反法律规定,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各种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经济秩序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为了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必须加强对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的监管和打击。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宣传材料指的是通过印刷、网络、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的广告、宣传册、微信群、网站等形式的宣传材料。

这些材料以虚假的承诺、夸大的收益、低风险的表述等手段,以迅速致富、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经过精心包装的宣传材料使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看似合法和有吸引力,从而达到欺骗投资者的目的。

二、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的危害1. 欺骗和误导投资者:非法集资宣传材料以夸大收益、低风险为卖点,通过精心策划的宣传手法,盲目投资者往往会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2. 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直接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3. 危害社会稳定:非法集资宣传材料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宣传媒介,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加重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的监管为了遏制非法集资的蔓延,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的监管力度,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1.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的合规审查和监管,明确非法集资宣传的范围和标准,依法打击和处理。

2. 增加宣传警示:政府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发布警示信息,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防范知识,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3.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机关对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的打击力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封和清理非法宣传材料,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四、个体投资者的防范意识个体投资者应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带来的损失。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令狐采学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好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加大宝鸡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力度,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编发宣传资料,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

1、什么是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非法集资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失,而且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十分必要。

一、加强宣传标语的制作和发布宣传标语是进行各类宣传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在非法集资的宣传中,宣传标语的作用更加显著。

宣传标语应当紧扣非法集资的主题,针对不同的受众制作不同的标语,既要直白易懂,也要煽情感染。

在宣传标语的制作中,应当结合具体的宣传场景,将各类宣传标语悬挂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例如站点、广场、商场、市政大厅等公共场合。

宣传标语的内容应当蕴含着教育、预防、打击等方面的内容,不仅要提示公众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还要让公众了解在非法集资的运作中,金融机构和银行是如何承担规范责任的。

二、充分利用现代媒介手段现代媒介手段丰富多样,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各类社交媒体、大众媒体等等。

这些媒介的使用可以更加直观、快捷地向公众传达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并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的成效。

因此,在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媒介手段至关重要。

通过官方网站和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宣传文章和短视频,以风趣幽默、生动形象的方式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和预防措施。

在移动互联网方面,除了在各类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开展专题宣传外,还可以开展在线直播、网络问答、知识竞赛等活动,让公众参与其中提高相关知识水平。

三、加强与金融机构和银行的合作金融机构和银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金融机构和银行对打击非法集资的合作也非常必要。

官方也应当与其建立友好、合作的伙伴关系,加强在非法集资的规范管理、预警教育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保护。

在与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官方可以渗透进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和知识,提高其量刑环节以及预防漏洞的识别能力。

银行和金融证券机构可以为政府提供相关的监管和规范措施,确保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集资的风险。

反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稿

反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屡屡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很多人的财产损失和生活困扰。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我们急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以下是一份关于反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稿:非法集资是指利用非法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些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引了众多群众参与,最终导致他们的资金被骗取或无法返还。

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非法集资活动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一方面,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往往被承诺高额回报,但实际上他们的资金被挪用或投资失败,造成了财产的巨大损失。

非法集资活动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为了反对非法集资活动,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和惩罚力度。

媒体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宣传报道、教育活动等方式,向广大民众传达正确的金融理念和投资观念,提醒他们警惕非法集资风险。

个人和家庭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谨慎选择投资渠道,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牢记预防非法集资的“三不原则”:不盲目跟风参与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轻信以小博大的快速发财秘笈;不参与对过多的推荐关系的传销活动。

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忽视风险,理性投资,审慎选择投资渠道。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反非法集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宣传渠道,向广大社会公众传达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非法集资活动所侵害。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认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通过以上宣传稿,我们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关注,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内容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内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通过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财物,承诺支付高额回报或者分配利益,而实际上无法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参与,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一定的支付能力以维持其表面合法性。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以下危害:1.侵害参与者利益: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吸引公众投资。

然而,这些回报往往是虚假的,导致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社会稳定风险:大规模的非法集资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 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公众应增强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以及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

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才能更好地防范非法集资。

2.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水平。

应鼓励媒体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例的曝光力度。

3.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措施。

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各类主体的监管,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分子。

4.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非法集资防范工作。

要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线索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5.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政府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

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领域的监测,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在这些领域扩散。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1. 高额回报承诺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惑,承诺投资者能够获得异常高的回报。

然而,这些高额回报往往是虚假的,只是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

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信息来源:山西监管局一、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二、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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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其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境外空壳公司以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为由,利用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平台形式非法集资;(十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 , 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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