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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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电动车使用安全,保障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电动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动车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章电动车驾驶员管理一、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正当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电动车驾驶证。

二、电动车驾驶员需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逆行和占用非机动车道。

三、电动车驾驶员应当严禁酒后驾驶,禁止饮酒后乘坐电动车。

四、电动车驾驶员需佩戴合格的安全头盔,并正确使用安全带,确保自身安全。

五、电动车驾驶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开启前照灯和尾灯,提高行车安全。

六、电动车驾驶员不得携带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人员,严禁超载行驶。

七、电动车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应按照道路标志和交通规则的规定行驶。

第三章电动车行驶管理一、电动车应按照规定的道路和车道行驶,不得乱穿马路、乱停乱放。

二、电动车应在指定的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

三、电动车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追尾或超车时切入过近。

四、电动车行驶时应保持稳定速度,不得频繁变道或变道时不打灯。

五、电动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或使用非机动车道超车。

第四章电动车停放管理一、电动车在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停车场所,不得占用行人通道和紧急通道。

二、电动车停放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切断电源以防止意外发生。

三、电动车停放时应使用牢固的锁具,防止被盗。

四、电动车所有权人离开车辆时应关闭车窗和车门,确保车辆和财物安全。

第五章电动车装载物品管理一、电动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应将物品妥善放置,不得悬挂、抛洒或妨碍驾驶安全。

二、电动车不得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免干扰驾驶员的操作。

三、电动车不得超载装载物品,需根据电动车核定载重和装载规范合理携带物品。

第六章电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一、电动车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二、电动车驾驶员应熟悉电动车的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和维护电动车。

三、电动车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继续行驶以免造成更大安全隐患。

电动车维修技巧第四章第九节ZLC

电动车维修技巧第四章第九节ZLC

第四章第九节ZLC-WTA无刷直流电动机控制器ZLC-WTA无刷直流电动机控制器采用贴片元件构成,使整个电路体积减小,它以无刷直流电动机专用控制芯片MC33033为核心,以分立元件构成三相逆变桥上管驱动,由NE555及外围件构成51V上管驱动电源,包括过流、欠压等保护功能,是一款低成本高性能的无刷直流电动机控制器。

电路原理见图4-21。

一、MC33033无刷直流电动机专用处理芯片,内部等效电路见图4-7,它是从MC33035控制集成电路发展而来,与之不同之处在于没有分离驱动电源和接地引脚。

MC33033具有欠压锁定,用可选时延锁存关断模式的逐周限流,内部热关断保护功能,其内部电路工作原理见第八章第十一节MC33033详细介绍二、51V驱动电源产生电路由NE555、7806、Z3、D15、D16等元件构成51V产生电路,利用NE555、R40、C45构成多谐振荡器,把直流电变成矩形脉冲,从NE555③脚输出,通过D15、D16倍压整流、C20滤波后,在二极管D16阴极与地之间产生51V驱动电源,其工作原理详见第七节DC-DC直流变换电路。

三、保护电路LM358及外围件完成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R33、R34、R35、R36、R37、R38、LM358中A1运放等构成欠压保护电路。

R37、R38对5V基准电压分压形成参考电压加到LM358 中A1运放反相输入端○2脚;R33、R34、R35对36V主电源进行分压,形成取样电压,加到LM358中A1运放同相输入端○3脚,取样电压与参考电压经A1比较,从○1脚输出。

当36V主电源电压高于欠压值31.5V时,○3脚电压高于○2脚电压,运放同相端电压高于反相端电压,○1脚输出高电平,D14截止,欠压保护电路不影响控制芯片工作;反之,电源电压低于欠压值时,LM358中A1运放同相端电压低于反相端,○1脚输出低电平,D14导通,MC33033○19脚被置低电平,控制芯片无驱动信号输出,电动机停止供电,防止蓄电池过放电。

电动车交通安全培训教材

电动车交通安全培训教材

电动车交通安全培训教材第一章电动车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加,电动车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作为电动车驾驶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以下是电动车交通安全意识培养的几点要点:1. 认识电动车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在道路上行驶,遵守交通规则是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的基本要求。

一定要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抢行、不闯红灯、不逆行等。

2. 行车前的准备工作在出行之前,应确保电动车的状态良好,包括灯光、刹车、胎压等方面的检查。

此外,要保持耐心和冷静的心态,不因急于到达目的地而放松对安全的重视。

第二章电动车安全驾驶技巧电动车安全驾驶技巧是确保我们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关键。

以下是几点电动车安全驾驶技巧:1. 控制速度,保持适当距离电动车速度较低,但同样需要合理控制车速。

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车距,避免与前车过于接近,以便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2. 使用转向灯和手势信号在转弯或变道时,应提前使用转向灯。

同时,还可以使用手势信号来告知其他车辆自己的行驶意图,增加交通安全。

第三章电动车行驶安全的注意事项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注意事项:1. 避免走机动车道电动车通常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避免走机动车道可以降低与汽车的交通风险。

2. 防止抢行现象电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抢行。

遵守交通信号是维护自身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

第四章电动车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是保障电动车驾驶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几个有关电动车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的建议:1. 注意交通环境在行驶过程中,我们要时刻关注交通环境,注意观察路况和周围车辆的情况。

提前做好思想准备,预判潜在的危险情况。

2. 如何应对紧急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时,切记保持冷静。

可以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报警等措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结语电动车交通安全是每个电动车驾驶员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2024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认识,保障行车安全,促进交通有序,维护市民出行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交通活动。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机为辅助装置,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以人力为主要动力的两轮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行驶以安全为第一原则,保证行人过街安全,维护道路秩序。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发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规定的遵守意识。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行为,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向购买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有关交通法规及安全要求。

第二章交通规则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规定行驶,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得违停、乱停乱放。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在手机、电子设备上操作,以免分散注意力影响行车安全。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尾灯,以确保自身的可见性。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接近行人过街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保证行人安全通过。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通过儿童安全交通岗时,应当停车礼让,确保儿童的安全过马路。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在非法营运等违规情况下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携带超员,载物应当稳固,且不得遮挡前后灯光。

第三章安全设备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驱动系统、刹车系统、前照灯、尾灯、反射器等必备装置。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前照灯、尾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光线应当明亮,夜间行驶时应当能够清晰照明。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电动防盗装置,以防止盗窃。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安全。

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及报废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保障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销售、维修、回收及报废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类型与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轮,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电动车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类:(一)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三)电动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4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6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摩托车。

第七条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3565-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三)电动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第八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车。

第十条销售的电动车应当具有以下标识:(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说明书;(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保修卡。

非机动管理制度

非机动管理制度

非机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城市非机动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管理应以“安全第一、有序通行、文明行车”为宗旨,建立健全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促进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各级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非机动车管理登记制度,对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等)登记,方可使用非机动车上路。

第六条非机动车停放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乱停乱放、占用道路。

第七条非机动车销售商应对销售的非机动车进行登记备案,确保销售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非机动车租赁公司应制定租车规定,对租赁的非机动车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租赁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非机动车检测点,对非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

不合格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给予处罚并吊销其非机动车使用证。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销售商或租赁公司,可以给予处罚并暂停其相关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鼓励非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三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非机动车安全教育,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接受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考取非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学校、社区等单位应开展非机动车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对非机动车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非机动车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七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非机动车管理统计报表,及时公布非机动车管理情况。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车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建立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的电动车管理体系,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驶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三条电动车所有人、驾驶员和管理者应当依法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四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五条电动车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规则行驶,严禁闯红灯、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保持车身平衡。

严禁追尾、碰撞、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

第七条电动车夜间行驶时应当打开前后灯光,并按照交通规定配备合格的反光装置。

第八条严禁在行人过街步行道、学校、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地段骑行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严禁醉酒驾驶电动车。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并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经登记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车将被依法拘留。

第十一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严禁擅自改装车辆的动力系统和电池。

第十二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时缴纳车辆税费。

第十三条电动车在停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切勿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

严禁在建筑物出入口、电梯口等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电动车。

第十四条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充电,不得随意乱拉电线、乱充电。

第十五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将依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扣分等。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所有人,将依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车辆、拘留等。

2023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

2023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以下是一份关于2023年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动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出行,保护环境,根据电动车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注册和使用的所有电动车。

第三条电动车指使用电池或其他电能储存装置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

第四条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和注册使用。

第五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电动车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严禁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电动车的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者进行消费指导,告知其电动车的使用方法、充电注意事项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

第十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电动车进行追溯管理,确保质量问题能够追溯到生产环节。

第十二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车辆的数量和质量与申报和核准的一致,严禁超限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已销售的车辆进行质量监测和回访调查,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消费投诉。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电动车。

第十五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者进行消费指导,告知其电动车的使用方法、充电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产品质保和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电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以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方式违法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传销售、注册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电动车的使用者应当进行电动车驾驶证考试,并取得相应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电动车。

单位电动车规范管理制度

单位电动车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电动车管理,规范电动车使用行为,确保单位电动车的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电动车的管理和使用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电动车的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管理、处罚管理等。

第四条本制度严格执行,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二章电动车的管理责任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是电动车的主要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电动车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

第六条负责人应严格监督和检查单位电动车的管理工作,协调单位各部门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单位的电动车管理档案,及时清理报废电动车和新购电动车。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车经费管理制度,督促各部门按规定使用电动车费用。

第九条各部门主管要认真负责地执行电动车的管理工作,任何管理不力的情况均会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章电动车的安全管理第十条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

第十一条电动车的驾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且要遵守相关的交通标志,不得闯红灯。

第十二条电动车的驾驶人员不得载人,超速驾驶,擅自私用单位电动车。

第十三条电动车的驾驶人员负有保管单位电动车的责任,不得将电动车私自改装。

第十四条电动车的驾驶人员要定期检查电动车的电池、刹车和轮胎等关键部件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电动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电动车的使用要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目的地和途径。

第十六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要根据电动车的实际情况和用途做好相关的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在使用电动车结束后要及时将电动车停放到规定的位置,并且要锁好车辆。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要注意保护单位电动车的财产安全,不得将单位电动车私自外借。

第五章电动车的维护管理第十九条电动车的维护工作要按照规定周期进行,保证电动车的工作正常。

非机动车辆管理操作规范

非机动车辆管理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滑板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条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行驶,互相尊重,保持交通秩序。

第五条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六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车辆整洁,车轮光滑,灯光完好,保证行驶安全。

第二章行驶规定第七条非机动车辆行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

第八条在道路上转弯或变道时,应提前打转向灯,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第九条行驶时应保持车距,避免与其他车辆相撞,尤其要注意避让机动车辆。

第十条下坡行驶时,不得超速,必须手握刹车,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在雨雪天气或夜间行驶时,应佩戴反光背心,使用前后灯光,提高安全系数。

第三章停靠规定第十二条非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道路的拐角处、交叉口、消防通道等影响交通通行和安全的地方。

第十三条停放时应选择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如无停车位需选择人行道边缘或公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停车时应锁好车辆,避免被盗或被破坏。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占用机动车道停车,影响机动车辆通行。

第四章安全提示第十六条行驶中应佩戴头盔,确保头部安全。

第十七条行驶时不得使用手机、戴耳机,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避免分神驾驶。

第十八条行驶时注意车身平衡,不得在行驶过程中玩耍或做危险动作。

第十九条遇到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停车躲避,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在夜间行驶时,应当佩戴头灯、尾灯,提高能见度。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辆行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可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或警告。

第二十三条鼓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章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对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定的,可处以罚款、记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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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系统必须向火花塞电极提供足够高的击穿电压。

击穿电压:火花塞电极间产生火花时的电压。

在低速大负荷时,所需的击穿电压约为8~10kv,而在起动时所需的击穿电压最高可达17kv。

目前大多数电控汽油发动机点火系统所能提供的击穿电压已超过28kv。

火花塞电极间产生的火花必须具有足够的能量:汽油发动机正常工作时,一般为1~5mJ。

在起动工况,怠速工况,节气门开度快速变化的非稳定工况,则需较高的火花能量。

为了使混合气有好的着火性能,电火花一般应具有50~80mJ的点火能量,目前电控的高能点火装置,其所能提供的点火能量都超过80~100mJ。

在汽油发动机运行的大部分工况应始终具有较佳的点火提前角的好处:不仅能提高汽油发动机的动力性,降低燃油消耗率,而且也能减少汽油发动机有害物的成量。

普通电子点火系统的组成:信号发生器,点火控制模块,大功率晶体管,点火线圈,分电器,火花塞。

优点:与机械式有触点点火系统相比,由于采用了信号发生器,从根本上消除了由触点引起的缺点和故障。

同时点火控额制模块还具有闭合角控制和一次线圈恒流控制功能,保证点火系统在汽油发动机全部转速范围内都能可靠工作。

它还具有点火提前角准确稳定,不需要维护保养等优点。

缺点:对点火提前角的调整,仍采用机械式真空提前装置和离心式提前装置,因此不能对点火提前角进行精准调整。

同时,它的点火提前角调整装置,不能兼顾其他因素对点火提前角的影响,也不能对爆震进行反馈控制。

电控点火系统的优点:不但具有普通电子点火系统的所有优点,而且取消了真空式和机械离心式点火提前调整装置,由ECU根据汽车发动机的运行工况对点火提前角进行动态调整和控制。

电控点火系统采用爆震传感器对爆震进行检测,ECU根据检测结果对点火提前角进行反馈控制。

电控有分电器点火系统的主要特点:点火线圈次级产生的高压,通过分电器按发火顺序,依次输送到各缸火花塞。

对于点火提前角的控制,闭合角和爆震反馈的控制,与其他类型电控点火系统基本相同。

电控无分电器点火系统最主要的特点:是完全取消了传统的分电器,由ECU中附加的点火控制电路和分电电路控制点火控制模块,实现对点火的控制。

电控无分电器点火系统:点火方式可分为同时点火方式和独立点火方式两种类型。

同时点火方式特点:点火过程同时发生在两个工作顺序相差360°的气缸中。

电火花产生,其中一个气缸的活塞位于压缩上止点附近,对这个气缸是有一次有效的正式点火。

另一个气缸,由于其活塞正好位于排气上止点附近,因此是一次无效的点火。

独立点火方式特点:是多气门汽油发动机无分电器点火系统中普通采用的结构形式。

特点是每个气缸上配有1个点火线圈和1个火花塞,点火线圈安装在火花塞上方,取消了高压线,由点火线圈直接向火花塞供电。

它每缸配置一个超小型闭磁路点火线圈,且由点火线圈直接向火花塞供电,因此具有一次绕组充电时间长,点火能量传递损失小的突出优点。

汽油发动机综合性能有关的两个重要参数:点火提前角和闭合角
影响最佳点火提前角的因素:1.转速升高,点火提前角应适当加大。

2.汽油发动机负荷增大,点火提前角应适当减小。

3.汽油的抗爆性:为了避免爆震,实际提前角都略小于理想最佳点火提前角。

4.影响最佳点火提前角的其他动态因素:空燃比,大气压力,冷却水温度等。

最佳点火提前角的确定与控制:1.汽油发动机起动时的点火提前角=初始点火提前角。

2.起动后的最佳点火提前角控制:实际最佳点火提前角=初始点火提前角+基本点火提前角+点火提前角修正值。

初始点火提前角:对实际最佳点火提前角计算没有实质性影响,仅表明最佳点火提前角计算的初始位置。

基本点火提前角:怠速工况:根据转速,空调开关信号,从怠速工况基本点火提前角数据表中获取。

非怠速工况:据转速信号,负荷信号,从非怠速工况基本点火提前角数据表选出相应的基本点火提前角。

点火提前角修正值:除了转速和负荷外,其他影响因素均归入点火提前角修正值中.包括:暖机修正、过热修正、空燃比反馈修正、
怠速稳定性修正、爆震传感器反馈修正。

点火提前角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最佳点火提前角:最高爆压在上止点后10°左右,发动机输出功率最大。

点火提前角过小:最高爆压位置后移,压力减低,功率下降,油耗上升。

点火提前角过大:最高爆压位置前移,压力升高,发动机易发生爆震。

闭合角控制的定义:初级线圈通电时间对应的曲轴转角。

填空:汽油发动机工作时,ECU 根据输入蓄电池电压信号和汽油发动机转速信号,从闭合角数据表中选出相应的闭合角,对一次绕组通电时间进行控制。

汽油发动机的爆震检测可以采用三种方法:1气缸压力检测方法2.燃烧噪声检测方法3.汽油发动机机体振动检测方法。

气缸压力检测优点:直接测量气缸内压力的变化来检测爆震,因此具有高爆震识别精度。

缺点:由于受传感器的耐久性,价格及在汽油发动机上的安装等因素的限制,未能投入实际应用。

燃烧噪声检测优点:是一种非接触式检测方法,它根据汽油发动机爆震时,异常的燃烧噪声来检测爆震,理论上具有可能性。

缺点:在实际应用中,如何排除其他噪声的干扰,具有高的灵敏度和检测精度,在技术上仍有一定的困难。

汽油发动机体振动检测优点:也是一种非接触式检测方法,检测机体壁面振动的传感器安装在机体上,通过检测机体壁面振动间接获得汽油发动机是否发生爆震的信息。

它具有较高的检测精度,传感器安装方便灵活,耐久性也较好,是目前广泛采用的爆震检测方法。

共振型压电式爆震传感器的共同特点:爆震传感器中测振元件的自振频率和被检汽油发动机爆震时发动机的振动频率相同,当被检汽油发动机爆震时,传感器测振元件将发生共振,产生较高的电压输出信号。

优点:爆震检出精度高。

传感器的检测组件:压电元件,振荡片,基座。

非共振压电式爆震传感器:用压电元件受外力作用时,压电元件将产生与所受外力大小相对应的电信号这一原理制成。

为了能根据该传感器输出的电压信号,对汽油发动机是否发生爆震做判断,必须对传感器的输入进行滤波处理,以提高对爆震信号识别的准确性。

作用:工作频带宽度可以从几千赫兹到几万赫兹,因此可检测具有较宽振动频率的汽油发动机振动。

优点:通用性强,制造时不需调整,结构简单。

爆震反馈控制:在需要进行爆震反馈控制的运行工况,ECU首先把爆震传感器输入信号与设定值进行比较,若输入信号最大值大于设定值(共振型),或者滤波器检出爆震频率,则表明发动机已发生爆震,然后ECU按预先设定的角度步长使点火提前角逐渐减小,直至爆震消除。

爆震消除后,ECU将按预先设定的角度步长逐渐增大点火提前角,直至发生爆震,而后又逐步减小点火提前角直至爆震消除,如此周而复始地重复上述过程,使实际点火提前角在临界爆震点(也即最佳点火提前角)附近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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