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
刑诉知识点汇总

刑诉知识点汇总
1.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开、合法、快捷。
2.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证人证言、鉴定证据、书证等。
3. 侦查活动的程序:立案、侦查、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4.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起诉权的主体、起诉的形式、起诉的内容等。
5. 审判程序的基本环节: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
6.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判决的形式、内容、法律效力等。
7.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上诉的适用条件、上诉的程序、上诉的审查标准等。
8. 刑事执行程序:执行的主体、执行的内容、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等。
9.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的内容、适用条件、申请程序等。
10. 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保全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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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16-20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16 2017司考行诉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内容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
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在第二审程序中,他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4.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之一。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172017司考行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
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017-2018司考刑诉法: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另外, 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略)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略)三、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略)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被害人, 被告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属于鉴定人, 应当属于证人B贪污犯罪被告人王某的妻子不能作为王某贪污案的证人C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全部的诉讼行为D未成年人王某故意杀人一案中, 王某、王某的父亲、王某的姐姐、聘请的律师都是诉讼参与人答案:ABCD.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法考刑诉知识点总结

学习笔记重点:证据、审判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在检察制度上的一些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核心价值;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增无减。
价值意义:1.效率观;2.司法宽容精神;3.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量刑规范化:引入量刑建议、听取抗辩双方建议和意见、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捕诉合一:符合中国国情、强化侦查监督力度、提高侦查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律师辩护、更好保证人权、提高检察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司法责任制:职权配置,谁审谁判;责任承担;发生错案,追责程序。
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公信力。
1.公安机关可在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其他部门均不可无证搜查;2.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下可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留置要通知单位和家属,逮捕不需要通知单位。
拘留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3.监察委不能用强制措施,调查结束后,移送审查之日起,检察院使用强制措施;衔接期间,先行拘留。
移送审查之日起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先行拘留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认罪认罚从宽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法定不予追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1.发现漏罪:审查起诉阶段:(1)补充侦查;(2)补充移送起诉;(3)直接起诉审判阶段:(1)补充侦查;(2)补充移送起诉;(3)直接补充、追加起诉2.二审抗诉,同级抗,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交抗诉书,向上级法院抗诉;再审抗诉,上级抗,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抗诉,向同级法院提交抗诉书;对判决提出抗诉,对决定提出纠正意见;没收程序法院用裁定3.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情节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辩解但是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不影响“认罪”,但是犯数罪,仅如实供述一罪或者部分罪名,全案不做“认罪”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个带来的刑事后果;在程序上,认可诉讼程序的简化;但是对诉讼程序有选择权;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不做重复评价;认罪认罚免于处罚的条件:如实供,大利功,最高检核,同时满足4.速裁程序的适用:轻微、清楚、认罪、同意(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清楚,认罪、同意(认罪认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重罪也可以)认罪认罚后反悔不能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查起诉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审查起诉的内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查起诉的内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审查起诉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 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 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
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 密不可分, 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 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 性质也难以定准。
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 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
可见, 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 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 因此, 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 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 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例如, 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 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 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 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 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 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 一定要把全案事实查清, 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 全案起诉, 全案判处。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证人出庭的例外: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 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 亲告、轻微、公转自法院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21-25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21司考行诉法之对起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通过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诉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一环。
为防止对当事人的起诉附加条件,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准确把握相关尺度。
审查内容主要是前述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1.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
下列两种情形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该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拘束,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
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22司考行诉法之行政诉讼审查的结果。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作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必须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一经立案,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受诉法院既取得了对此案的审判权,也要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起诉人和被诉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受诉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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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内补送;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居24小时通知,仅无法通知例外。
会见通信:会见最难国恐特,侦查机关先许可。
13.被取保候审人1)法定义务:不离市县,变动报告,禁干扰伪(造)毁(灭)串(供)。
2)酌定义务:三特两证件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
出入境证件、驾驶证14.二审没错就维持,事实不清可改可发。
法律、量刑错只能改不能发,程序问题应当发。
裁定维持————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改判1、应当改——法律错、量刑错(事实没有错误)2、可以查清后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1、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应当发——程序问题——公开、回避、组织15.庭前会议可以召开情形:(2个老师的口诀)庭前会议非繁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16.自诉案件5个可以2个不可以:可调可和,可撤可反,可简。
(公转自)不能调,不能反。
自诉一审可提反诉,二审提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17.技术侦查——国恐黑毒害社会,贪贿人身抓缉逃。
18.证人被害人讯问地点——现场、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检察机关。
19.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的,中国口岸的首泊地法院管辖。
20.检察院管辖案件——搜拘逼证虐迫害,贪贿渎职职务犯。
21.在侦查期间,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日本二战后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23.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24.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
25.对强制医疗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鉴定一般都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26.意见证据规则仅规制证人。
27.国恐黑毒害鉴证,公检法院应保护。
28.传闻证据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9.审判过程中,需补充证据的,检院应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记过补充提供证据。
(不得要求其补充侦查)30.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的救济1)7日内向上一级检院申诉2)向法院提自诉31.第二审自诉,可以调解,可以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32.检(察)院量刑建议,当事人量刑意见。
33.辩护人阅卷无需法检同意。
34.法定回避理由不能当庭驳回。
35.律师应当及时告知检院: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36.证人应当出庭情形: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37.全程录像情形:无期,死刑,职务犯。
38.公安辨认七十五,检院辨认五十五。
公安:嫌犯7人,嫌照10张,物品5件(不少于)检院:嫌犯被害5-10,照片5-10,物品照片5张(不少于)39.自愿供述属自首,人道超期可取保40.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41.可以先行拘留:认预发捕,企毁名流。
在场指认,预备实行犯罪即时发觉,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毁伪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流结多42.检院批捕应询问: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
43.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44.公检法司安,不得担任陪审员。
(不完全归纳)45.启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检察院,法院。
法院经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检院收到20日内提纠正意见。
46.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必须陪审员参加:申请公共群体,关注社会影响。
当事人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大47.死抗分新难,院长决定议案件,审委决定得照办。
死刑、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重大分歧,新类型,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
审委会决定,应当执行。
48.一群分新难,审判人员议案件。
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可能不一致,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认定事实与法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案件。
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49.简易程序: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
50.不适用简易程序: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不认罪,辩无罪不构罪。
51.刑诉简易转普通:不构罪,不负责。
不承认,不清楚。
52.二审应开庭案件:死抗异议同案犯死立执,抗诉案件,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作量刑,共同犯罪,死立执未上诉同案犯上诉。
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
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意见。
被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虽对事实证据无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
53.附条件不起诉: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
54.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55.少年法庭:犯罪时未满18岁,立案时未满20岁。
56.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成年。
57.减刑应当开庭情形:职务黑金要开庭,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得刑,公示期间有意见。
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
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检院有异议。
减刑假释案件处理:1)死缓减刑,罪犯服刑地高院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裁定;2)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的高院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裁定,案情复杂特殊可延长1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或减为有期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作出裁定,案情复杂特殊可延长1个月。
4)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收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减刑,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规定。
58.庭前会议上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可以简化。
59.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解决部分(减刑假释)实体问题,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但可有多个生效裁定和决定。
判决必须书面,裁定、决定可书面可口头。
60.法院、检院、侦查机关、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6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62.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撤销缓刑的裁定,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63.检院办理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前审查程序:1)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上诉理由或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6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则上不低超过2次,其他原因无次数限制。
65.死刑复核在共犯有人被改判的情况下,其他死刑犯不应该“裁定”核准死刑,而是“判决”核准死刑。
一个人的犯罪的死刑复核用“裁定”核准。
66.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67.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68.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经审查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69.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