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所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总结报告

司法所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总结报告司法所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罪犯家属“会见难、成本高、路途远、风险高”的实际情况,坚持利民、便民、惠民服务理念,扎实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努力提升为民服务质效,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是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惠及罪犯及其家属的民生工程。
服刑人员家属可通过视频和服刑人员会见,实现“家门口探监”。
从家属方面来说,远程视频会见可以解决家属因疫情、时间、地域、身体、经济等原因导致会见难的问题,实现了服刑人员与亲属的“零距离”沟通。
从服刑人员方面来说,可解决他们的思念之苦,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可以见到家人。
远程视频会见可以通过家属开展亲情关怀、感化、激励,让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
远程视频会见搭起了亲情沟通的平台,有利于服刑人员安心教育改造。
今后,郭村司法所将继续依托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更多服刑人员和家属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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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1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相关阅读】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
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
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王光炯(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

王光炯(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1113210000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111321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2085220500000【处罚日期】2022.08.09【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越秀区【处罚对象】王光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22 16:10:59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王光炯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8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当事人:王光炯性别:男民族:汉族2022年6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站西九龙表行二层B37档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并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侵犯“LONGINES+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77块、侵犯“OMEG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62块、侵犯“TISSOT”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26块、侵犯“EMPORIO ARMAN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32块、侵犯“Cartier”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156块、侵犯“AUDEMARS PIGUET”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17块、侵犯“ROLEX+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99块。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9.08.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
元和代码集》等
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规范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SF/T 0052-2019)》《远程视频会见帮教平台技术规范(SF/T 0053-2019)》及修订了《监狱罪犯基础数据元和代码集(SF/T 0054-2019代替SF 03001-2012)》《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SF/T 0018-2019代替SF/T 0018-2017)》等4项标准。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8月28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司法部。
司法部
2019年8月28日附件:
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
远程视频会见帮教平台技术规范
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粤高法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粤高法发〔2011〕2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为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广东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排头兵。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粤司函〔2024〕1037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4〕1037号黄芷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收悉,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在落后地区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体情况自2014年我省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做好律师资源调配,把其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工作开展之初,针对粤东西北部分地市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我们参照省对口帮扶的做法,出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引》,对派出律师的地市和接受律师的地市分别提出要求,明确共同培训等,确保律师能进得去、发挥作用。
目前,每年组织9000名左右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深入基层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对推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共为村居“两委”和镇街党委政府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分别超过190万次和18万次,举办法治讲座102万多场次,出具法律意见(含审查合同、代书)超13.6万件次,提供法律咨询超过375万件次,直接参与调处矛盾纠纷12.6万多宗,为村(社区)和村(居)民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近34万件次。
二、组织探索开展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工作的情况2021年,为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经过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结合各地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以及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取得较大增长等情况,印发了《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欠发达地区县(市、区)要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探索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的方式,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效率”,并组织指导欠发达地区部分地市因地制宜开展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2005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客观、公正、有效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正确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章减刑第一节减刑的条件第七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一)确有悔改表现;(二)具有立功表现。
第八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二)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粤司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预约第三章审核批准第四章现场管理第五章场所和设施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会见是指服刑、戒毒人员在监狱、戒毒单位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
广东省内监狱(戒毒)单位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原则上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确有需要的,可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选择在省内开放视频会见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第三条视频会见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会见、探访工作性质和监狱、戒毒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服刑、戒毒人员可分别向监狱、戒毒单位,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可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
监狱、戒毒单位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服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亲属、监护人可自行选择采用视频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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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会见(探访)管理工作,提高改造戒治质量,根据《监狱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见,是指通过远程视频开展监狱单位会见、戒毒单位探访以及亲情帮教等工作方式的总称。
远程会见不改变“会见”“探访”“亲情帮教”等工作的性质。
第三条远程会见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对会见(探访)管理工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司法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远程会见是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便民、惠民工程,作为现场会见(探访)的补充方式,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以现场会见(探访)为主的现状。
远程会见应优先适用以下情况:(一)对积极改造(戒治)、表现突出的服刑(戒毒)人员的奖励措施;(二)对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的服刑(戒毒)人员家属的便利措施;(三)因改造(戒治)工作实际需要、政策暖心、以情感人的特殊措施。
优先适用于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条件、范围、次数等有关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亲属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监狱、戒毒单位内的服刑(戒毒)人员。
亲属双方同时关押在不同监狱、戒毒单位的,可参考本办法,由一方服刑(戒毒)人员管理单位代其提出申请,对方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远程会见。
第六条远程会见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员戒治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下述内容所指会见人、会见对象等表述的特定含义如下:(一)会见人,是指经监狱、戒毒单位批准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二)会见对象,是指被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三)远程会见系统,是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广东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的简称,包含:部署在互联网运行的,供会见人使用的远程会见预约子系统;部署在内部专网运行的,供管理机关使用的远程会见管理子系统。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监狱、戒毒单位依照会见(探访)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服刑(戒毒)人员进行远程会见。
第九条具备远程会见资格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可以自行选择采用远程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第十条远程会见应当由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监狱、戒毒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会见人申请远程会见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远程会见时长不超过25分钟。
单次远程会见的会见人一般不超过3个。
一次远程会见折抵一次现场会见(探访)。
第十二条远程会见实行“领号预约”机制,一次会见服务视为1个服务号源,司法行政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远程会见设施情况和接待能力,预先设定本单位开放远程会见服务的具体日期(以下简称“服务日”)和“服务日”提供服务的号源数量。
第十三条“服务日”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司法行政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确定下一个月的“服务日”和服务号源数量。
服务号源在会见系统中设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十四条监狱、戒毒单位每月开放号源240个以上;司法局每月开放号源80个以上;司法所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远程会见服务,提供服务的,每月开放号源20个以上。
第三章预约申请第十五条会见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会见官方网站()或“广东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提出远程会见的预约申请;也可以到司法局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
(注: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广东监狱“微信公众号也可链接到远程会见官方网站)第十六条拟多人参与远程会见的,应由其中一个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出预约申请。
以下将提出预约申请的经办人统称“申请代理人”。
第十七条首次申请远程会见前,会见对象在监狱的会见人应按照《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会见对象在戒毒所的会见人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带齐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证明会见人与会见对象关系的证件,到会见对象所在的监狱、戒毒单位认定与其亲属关系。
监狱、戒毒单位负责登记备案并录入远程会见系统。
第十八条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代理人必须实名注册,必须实名登记会见人的基本信息;到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申请代理人需带齐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会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网上提出预约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一)申请代理人登陆系统;(二)填报拟会见对象;(三)填报参与该次远程会见的所有会见人基本信息,以及与会见对象的亲属关系;(四)选定拟远程会见的场地(司法局);(五)选定号源,即拟远程会见的时间;(六)如有必要的,可以填写申请理由或特殊说明;(七)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到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在会见系统中代其填报申请信息。
司法局负责如实填报申请代理人、会见人等申请信息。
司法局代其提出申请后,应提供回执,告知预约的时间、地点和查询审批结果的方法。
第四章预约审批第二十一条预约审批工作由会见对象所在监狱、戒毒单位负责。
监狱、戒毒单位应根据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远程会见的内部审核程序,规范内部审批过程,安排专人每天登陆会见系统接收并处理预约申请。
第二十二条监狱、戒毒单位应在自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会见申请超人数、超时长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会见等特殊情况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会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一)身份、关系等信息不真实或不相符的;(二)有精神疾病的;(三)与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案情有关的;(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四条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一)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二)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三)被集训、禁闭期间的;(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五条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一)正在生理脱毒治疗期间的;(二)被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或接受单独管理的;(三)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六条监狱、戒毒单位做出准予或不予远程会见决定,应及时登记到远程会见系统中。
做出准予远程会见决定的,应提前通知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以及批准远程会见的具体时间,并告知会见人远程会见管理相关注意事项;做出不予远程会见决定的,应在远程会见系统上注明原因。
远程会见系统应具备短信提醒会见人和审批结果查阅功能。
第五章远程会见过程管理第二十七条会见人应按约定时间提前抵达司法局会见场所。
因故变更会见时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无故迟到或爽约的,当月不再安排远程会见。
监狱、戒毒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事前通知、押解警力安排及相关管控措施,确保会见对象准时抵达狱(所)内远程会见室。
司法局(所)应参照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对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管控。
司法局(所)远程会见室应配套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等。
第二十八条会见人应服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可以不予安排或者取消本次远程会见:(一)大声喧哗、举止不文明,经工作人员劝阻不予改正的;(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或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三)呈现醉酒状态的;(四)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五)易突发重大急病或引发猝死的;(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会见室的;(七)不遵守司法局办公场所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司法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实际到场人员身份。
以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远程会见:(一)不在监狱、戒毒单位准予远程会见名单中的;(二)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与身份证明材料不符的;(三)身份证件过期或证件模糊、无法辨识真假的。
第三十条司法局核实会见人身份后,在安排远程会见前,应督促会见人签署《广东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会见人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远程会见过程的监视、监听工作主要由监狱、戒毒单位工作人员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应及时插话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中止远程会见:(一)使用隐语或外语交谈的;(二)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戒毒人员戒治或涉及监狱、戒毒单位保密内容的;(三)会见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或使用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四)其他有违反会见(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司法局工作人员应配合监狱、戒毒单位做好本单位会见室的现场管理工作。
如遇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也可以主动中止远程会见。
第三十三条会见对象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可视情节停止会见对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远程会见资格;会见人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司法局可以建议监狱、戒毒单位停止相应会见对象的远程会见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狱、戒毒单位的远程会见管理工作由原会见(探访)管理部门负责。
司法局应指定一个部门做好上下级沟通衔接、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统筹管理工作,可以采用指定专职人员或全单位轮班方式安排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十五条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举止端正,言语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离岗;(二)故意刁难会见人或随意延长、缩短远程会见时间;(三)私自安排未经批准人员参与远程会见;(四)索取、接受会见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吃请;(五)其他违反远程会见管理制度的行为。
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远程会见系统及相关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省司法厅负责做好远程会见系统的建设、升级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远程会见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参与远程会见工作的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远程会见系统,各自负责本单位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做好远程会见过程产生视频、音频等信息的存储和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狱、戒毒单位以及司法局,分别负责本单位会见室、会见设备、基础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因系统升级、网络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戒毒单位监管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需临时暂停远程会见的,应及时发送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基本原则如下:(一)因个别单位网络、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该单位负责通知受影响的监狱、戒毒所、司法局以及申请代理人;(二)因监狱系统、戒毒系统会见(探访)规定调整影响部分人员不能远程会见的,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受影响的申请代理人;(三)因系统升级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省司法厅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受影响的申请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