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
论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主。人 民通过 民主方 式 行 使 自己的 权力 ,保 护 自己 的 利 益 。达 到真 正 的社 会 公平 和正 义 。 实现 政治 关 系 的 和谐 要求 有稳 定 的政 治 环 境 。邓 小 平 指 出 : “ 国要 中 实现 四个 现代 化 。摆脱 落 后 状态 ,必 须 有一个 安 定 团
私有 财 产不 可 侵犯 的经 济 ;是 遵 守 经济 发 展和社 会 运
社 会 主义 和 谐社 会 的构 建 .有 赖
断发 展 和完 善 。也 就是 说 ,社 会 主义
治 的支撑 和保 障 。
首 先 ,法治 为 社 会 主义和 谐 社 会 和行 为规 范 。 法 的基 本作 用之 一 就 是
充 满活 力 、安定 有序 、人 与 自然 和谐 相 处 的社 会 。法 治 是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 重要 特 征 ,是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应有 之 意 。构 建 社 会 主义 和 谐社 会 ,必 须不 断
第 三 。和 谐 社会 是 社会 关 系协 调 的社 会 。社 会 关 系的协 调 与发 展 是 和谐 社 会 的文化 基 础 。文 化 的 和谐 是 社会 赖 以生 存 发 展 的前提 。而先 进 文化 则 是形 成 良 好 社 会关 系 的底 蕴 。坚 持 以马克 思列 宁 主义 、毛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 个 代 表 ” 重要 思 想 为指 导 , 三
[ 关键 词 ] 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 会
法治
构建 社 会 主义 和 谐社 会 ,既是 中 国共 产 党 的治 国 理 想 ,又是 中国共 产 党 的治 国方 略 。胡 锦涛 总 书记 指
协调 和 可持 续 发 展是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经 济 和谐 的表
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和谐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
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
这就需要人们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行使话语权来参与政治事务,需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
因此,只有积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社会。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法治化的社会。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而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并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一
前, 甚至 出现 社会 动 荡 和倒 退 。 正是 在 这 样 一 个 重 要 阶段 , 中国共产 党 在 十 六届 三 中全 会 上 适 时 提 出 了以人 为本 、 树立 全 面 协 调 可持 续 发 展 的科 学 发展
观 的基础 上 , 十六 届 四 中全会 上 又把 构 建 社 会 主 在 义 和谐社 会作 为我 们 党 的执 政 目标 , 党 的 文件 中 在 第一 次把 和谐 社会 建设 与 经 济 、 治 与 文 化 建设 放 政 在 同等 重要 的地 位 , 而 把 中 国 的长 期 以来 的 “ 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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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 第 8期 ( 0 6年 8月) 20
山西 高等学校 社会 科 学学报
S CI C ENC S J RNAL OF C L E F S O AL S I E OU OL EG S O HANXI
Vo1 1 . 8 NO. 8
位一 体 ” 总 体 布 局 扩 展 为 包 括 社 会 建 设 在 内 的 的
、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理 论 的渊 源 与 内容
我 国 历史 上 产 生 过不 少 有关 和谐 社 会 的 思想 。
在古 代 , 孔子说 过 “ 为贵 ” 墨 子提 出了“ 相 爱 ” 和 ; 兼 、 “ 无差等 ” 理 想社 会 方 案 ; 礼 记 . 运 》 描绘 爱 的 《 礼 中
“ 四位一体 ” 总 体 布 局 。20 的 0 5年 1 0月 , 的 十 六 党
届五 中全 会全 面 阐述 了和谐 社会 的定 义 与建设 方
了“ 大道 之行也 , 天下为公 , 贤 与能 , 选 讲信修 睦。 故人 不独 其 亲 , 独子 其子 , 老有所 终 , 不 使 壮有 所用 ,
浅论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理念 。依法治 国成为基 本治 国方 略 , 被我 国广大
公 民所接受 。古语 云 , 水能 载舟亦 能覆 舟。故 我 国在 放 手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时 , 加 强 法 治 要
设 。所 以说 , 法治 是建设 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重 要保 障。从 人类 历史 发展 来看 , 法律 制度完善 的 社会 , 其社会 发展 明显稳 定 , 民安居乐业 , 人 经济 能够 得到 长 足发 展 。而法 律制 度完 善 仅是 法 治 社会 的要 素 之一 , 建 设 安稳社 会 的重要 条件 。 是 如果一个社会不 能保证 有法 可依 , 社会秩序 势必
会混 乱不 堪 , 民对所 处 社会 没有 安全感 , 人 更不
建设 , 力求实现法治 国家 中的和谐 社会 。
一
、
法治 社 会 与 和 谐 社 会 发展 的 提 出
是历 史 的必 然选 择
20 0 2年召开 的党 的十五 大重 点 提 出我 国新
收稿 日期 :02— 4—3 21 0 0
21年6 02 月 第 1 卷第 3 5 期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inU i r t o r n c n e( oil c ne dt n o ra o nv sy f t a dSi c S c i csE io ) Xk e i A s e aS e i
剂,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根本保 障与基础 。法 治建设是构建 和谐社会 的重 中之重 。加强法治建设是应有
之义 , 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进程 的大步向前。 关键词 : 和谐社会 ; ; 法治 根本保 障
中图分类号 : 9 0 D 2 文章编号 : 0 7 7 2 1 )3— 0 3一o 1 8— 7 X(0 2 0 0 7 0 3 文献标志码 : A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南开区副区长朱峰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为它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先进文化为它提供牢固的精神支柱,同时更需要法治的保障。
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地社会调节中实现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必须与之相适应。
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
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营造新的机制和环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第三,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
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
本文将就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浅谈。
首先,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治是指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依靠法律来进行行为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治是调节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只有通过法治的约束和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其次,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实现。
法治建设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机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途径,不断提高法律权威和法治水平。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构建起一个公正、公平、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第三,法治建设有助于平衡社会利益,避免人类自私自利的行为。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治的存在可以平衡社会各方利益,防止某些人的特殊利益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治的管理和调节,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法治建设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第四,法治建设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治的存在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提升社会的治理能力和效率。
通过法治建设,可以为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不可分。
法治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
法治建设有助于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法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共同繁荣。
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需要依靠法治建设来实现。
一、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1. 保障公正正义:法治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公正的基础。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每个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权益的维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人民才能获得公正的待遇,社会才能实现平衡和谐。
2. 维护社会秩序: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戒,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只有通过法律的威慑和约束,社会的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的生活才能在和谐的环境中进行。
3. 提升社会信任:法治建设有助于增强社会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能够使人民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信心,增加彼此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只有社会信任得到提升,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建设的支持1. 规范社会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建设来规范社会行为,引导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法律的规范作用能够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冲突和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 保障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平公正。
法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为人民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司法公正,消除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预防,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法律的威慑作用和制度的约束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人民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通过法治建设,可以保障社会公正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社会信任;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建设来规范社会行为,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
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辩证关系

循。 这里的章就包括法律、 制度、 、 体制 机制等等。s.[31 从
历 史上看 , 社会控 制手段除法 律 外还包括 宗教 、 伦理 、 习惯 、 政策等等。建设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要调动社会中 各种有利 因素 , 发挥 各种社会调控手段 的作用 , 一方面 要弘扬社会 主义道德 、 伦理 和荣辱观 , 通过精神文明建 设提高人 民群众 的思想觉悟 和道德情操 ; 另一方 面发 挥法治 的制度功能 ,通过法律 手段 的运用为营造 和谐 的社会关系提供制度基石。 法理学家博登海 默曾言 : “ 如同在 自然界中一样 , 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 着重要 的作用 。大 多数人在安排 他们各 自的生活时都遵循某 些 习惯 ,并按照一定方式 组织 他们 的活动和空 闲时间 。1 秩序 意味着安全 与条 1[41 理, 秩序也意味着机会 的平等 与公开 , 同时秩序也会引 导人们 的行 为、预测人们 的行 为结果并对人们行 为模 式 的塑造 施 加 巨大 的影 响 。法 律 是所 有社会 规 范 中具 有极 强的确定性和 国家强制性 的一种 ,其对和谐秩序 的保 障作用主要体 现在两个 方 面 : 第一 , 惩恶扬善 。对 违 法犯罪行 为的惩 治是维 系社会 和谐 的重要条 件 , 当 前任何 国家都不 可能 完全 避 免 突破 法 律 底线 的社 会 越 轨行 为 , 这些行为侵 蚀着社会 肌体 、 胁 着社会 安全 、 威 也破坏 了社会的和谐 , 从这个 角度 讲 , 法律对违法犯罪 行 为 的制裁就 是维 护 社会 和 谐 与稳 定 的 积极 因素 。第 二, 定纷止争。 法律对各种纠纷的处理与调节也是维护 社会和谐 的重要职能。契约是市场的微观法律模型 , 经 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法制化 的内质特征。同时 , 市场 经 济 条件 下的竞 争 也 必 须 是公 平 合法 的正 当竞 争 。而契约纠纷与不正当竞争在法律框架下的解决, 是 现代社会普遍认同且富有效率的解决途径。除此之外 , 诸 如婚姻 、 财产 、 承等许 多社 会关系都可 以诉诸法律 继 形式得到合理的解决 。和谐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矛盾, 而 是 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全 体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一致 的基础 上,通过法定 的程序 、明确的规则解决化解矛 盾。正如有的学者指 出的: “ 和谐社会不是 自发形成的, 而是需要运用法律等手段 , 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 在 社 会 主义法 治是 和 谐 社会 有 序 运 转 的基 石 。构 建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 ,必须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 治在促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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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本文通过对和谐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特征的阐释,明确了法治,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运用辩证的方法具体分析了和谐社会的本质和目标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作用。
【正文】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人们所向往和追求的美好社会,在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和谐社会成为了目前中国社会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意味着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特征人类社会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组成的复杂社会系统。
作为“社会”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
而狭义上的“社会”,则与政治、经济、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
但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社会的中心都是人,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追求和谐是儒家哲学观的特质之一,和谐被其视为一种至上的理想。
《中庸》中说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和位育”、“民饱物与”也随成为儒家和谐思想的精辟概括。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也曾经出现过社会比较稳定的“太平盛世”,但这些是否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呢?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所谓的“太平盛世”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建立在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之上的,是在一种封闭、集权和等级鲜明基础上的表面稳定,在实质上存在着大量的不稳定因素,绝不能说是和谐、友爱而平等的社会。
为了追求真正的和谐社会和大众的解放,中国接受了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学说,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探讨曾经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有过把阶级斗争的观点和人本观对立起来,把实现阶级目标的非常手段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的阶段,也有过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压倒一切的阶段,但这些偏重一方面的做法都导致了社会效益的倾斜,自然和社会资源的破坏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社会无法实现和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新的经验,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新飞跃。
这与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关于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对其做了进一步的概括描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从建设小康社会到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共作为执政党近年来在执政理念上的又一进步,为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和谐社会作为我们所致力追求的美好社会,到底是个怎样的社会,有着怎样的特点呢?首先,和谐社会是安定而有序的社会。
稳定有序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
没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惟有稳定才能发展经济,才能达到社会和谐。
实际上,我国自改革以来能够保持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与社会的团结稳定分不开的。
尤其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要想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妥善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更加需要保持稳定团结。
但是,稳定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会就不存在矛盾了,只是我们在面对矛盾的时候可以做到有效地预防和公正的解决。
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要达到一种绝对稳定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平衡状态,动态的协调,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
这种相对的、动态的稳定,是一种辩证的、理性的稳定,它表现为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在开放的结构形式中被有机整合为一个动态发展的社会稳定系统。
它要求以发展促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稳定保和谐,坚持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平等的社会。
封建时代的“太平盛世”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为基础的一种暂时的和谐,实际上不平等的基础就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所在。
我们要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真正的平等上建立的社会。
和谐就是平等者间的协调和平衡,没有平等就没有和谐。
实际上,平等并非是每个人情况的绝对相同,其实,每个人生来的各种情况、条件就是不一样的,或者说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是我们所无法选择和避免的,所以对于这种“先天”的不平等都是以接受的态度来对待。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在“先天”的不平等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后天”的平等。
这种平等首先是人格的平等。
无论性别、民族、贫富、社会地位高低等等都在作为“人”的角度上来讲是平等的,即人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平等其次是权利义务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已深入人心。
由国家的各个法律作为主要保障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是公民获得“后天”平等的重要保证;平等还是各种社会利益机会的平等。
社会利益机会的不平等可以说是最大、最严重的社会不公之一。
因此,要达到和谐社会,就要实现机会均等,包括经济领域的机会、公平竞争的机会、资源共享的机会,还包括政治领域的参与机会、表达机会等等。
如果各种社会利益机会还存在着分配上的不平等,那和谐社会根本无从达到。
再次,和谐社会是正义的社会。
正义是人类社会恒久的话题,对于正义的内涵世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美国著名哲学家、论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且明确地指出,“正义即公平” ,中国的古代也有诸多关于正义的论述。
总而言之,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秩序状态,这以状态是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社会和谐是正义的要求,而正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来伸张正义,就需要有着一个美好理想而为之奋斗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主持正义,就需要一个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制制度,就需要有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道德体系,就需要有一个体现社会正义的社会运行机制,就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就需要有勇于为伸张正义而存在的媒体和执业人员,就需要有敢于争取正义的人民群众,将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美德”加以发展完善,人与人之间都遵循正义的规则,即是和谐社会的实现。
最后,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发展的社会。
几千年来,人类从对自然的恐惧无知到逐渐的认识自然乃至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但随着我们对自然无节制的索取和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人类开始意识到要想达到和谐社会的理想,就不仅要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而且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指人们需要一个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和谐社会必须在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保持发展。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很多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旦枯竭就无法弥补。
因此,人类需求的增长必须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我们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以最小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来进行。
无限制的掠夺自然,会造成资源的枯竭,不仅实现不了发展的目标,还会使地球变得不再适合人类生存,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无从谈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但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
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我们总结历史经验、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我们在憧憬美好的和谐社会的同时,还要意识到极其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无论我们所描绘和期待的和谐社会有多么美好,它都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可能自发的达到自我平衡,因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世外桃源,都是各种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和统一,绝对的和谐社会是不存在的。
因此,我们就更应该探讨如何在这样复杂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其中,不可忽视的和至为重要的,就是法治作为人类社会越来越重要的调节手段,在和谐社会的维系和平衡运转中所起到的重要调节作用。
法治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社会,是与人治对立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一切依法而治,但是这里的“法”意指良法。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将民主纳入良法的精神核心,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
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毫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
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之所以给法治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的地位,是因为:(一)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民主法治社会。
这是因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运行的混乱与无序。
而法治的实现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运行的状态,维护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涵和运行规则。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承认个体差异的社会,这可以说是关于和谐的认识前提。
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
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则主要表现在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
人类社会需要必要的社会规范加以良好规范。
而在法治状态下,可以既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各个不同的个人服从于统一的规则,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和谐社会之“和”是整体之中相关部分彼此互动之“和”,是协调运动之“和”,总之是一种动态之“和”,是个体与个体的动态关系得到很好对待的社会。
这一社会同样需要法治作为调节的手段,并使相互联系着的各个因素具有法定的有机联系,以使在彼此的互动之中,每个个体或群体都遵循规则,循章而行,富有生机与活力,相互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并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很好协调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