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建局收费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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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工程服务的不同性质和实际情况,建筑工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的例子(仅供参考):
1. 建筑设计服务:
- 概念设计阶段: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通常在1%-3%
的项目总投资范围内进行收费。

- 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通常在2%-5%的项目总投资范围内进行收费。

2. 建筑施工服务:
- 施工总包服务:一般以项目总投资的5%-15%作为服务费用,并根据施工周期和工程难度进行浮动调整。

- 子包工程服务:根据具体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综合确定价格,通常以工程量计价,如每平方米、每立方米等。

3. 建筑监理服务:
- 监理总包服务:一般以工程造价的3%-5%作为服务费用,
并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浮动调整。

- 阶段监理服务:根据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内容,
进行阶段性的服务费用协商。

4. 建筑咨询服务:
- 建筑咨询服务通常以小时计费,费用根据咨询服务的复杂
程度和专业性确定,一般在500-2000元/小时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实际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工程量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

同时,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请在委托前与相关服务机构进行详细沟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的监管,我局修订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从2019年3月15日起印发实施,诚信评价等级于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在我局官网的《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上即时生效。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3月1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企业、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我局制定了《清远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9日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第4号公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2018〕12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筑施工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城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检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清市价[2011]43号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局主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共印180份)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收费
50000-100000
15-20
省物价局、省计委闽价[2000]房字422号
100000-500000
20-25
500000以上
25-35
4、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元)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高级专家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咨询人员
800-1000
1-2.5
1000-3000
2.5-6
3000-100006-141000 Nhomakorabea-50000
14-37
50000-100000
37-55
100000-500000
55-100
500000以上
100-125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估算投资额(万元)
收费标准(万元)
1000以下
2-5
1000-3000
5-12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800-1000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600-800
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300-600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1、投资估算:按工程造价0.2-0.8‰计
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按工程造价0.9-1.5‰计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房屋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住宅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清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使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收费优惠表

清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使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收费优惠表
免收
5、建筑材料检测、试验费
项目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按规定标准的40%计收
6、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由省建委确定
以自行修复为主,不能自行修复的,按成本价收费
7、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免收
招投标部门
1、交易服务费
工程造价中标价0.9‰
0.4‰
2、场地使用费
工程造价中标价0.5‰
免收
2、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800元/米
免收
3、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2元/m2·天
免收
4、占用路面
10元/m2·天
免收
5、占用公路用地
1元/m2·天
免收
6、占用绿化带
3元/m2·天
免收
电力工程
安装部门
配电工程安装费
按《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计费
配电安装工程费用表(预、决算表)中的利润按40%以下计收
卫生部门
1、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
按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收费
按规定标准的40%计收
2、卫生工程设计
总造价2万元以下按4%;2-5万元按4-3%;5-10万元按3-2%;10万元以上按2%收费
按规定标准的40%计收
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
计量器具检定费
不同的水表有不同的标准
0.2‰
国土部门
1、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1%
0.80%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土地使用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不分面积大少,统一按100元收取

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清市价[2011]43号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局主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共印180份)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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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2200606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规材料检测费
施工企业
粤价函[2004]428号
备注:1、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项目(东华工业园区)按粤价[2009]176号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其他园区项目按清发[2008]19号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2、2011年8月12号报建的房地产企业项目按英府办[2011]65号文优惠政策执行;
3、“三旧”改造项目按英发改[2011]101号文优惠政策执行;
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规费属性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及批文
1
住建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行政收费
建设单位
住房登记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每件550元(粤价[2008]69号)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建设单位
预售款2‰(粤价函[2004]167号)
2
住建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府性基金
建设单位
按建筑面积10元/ m2(粤财综[2009]53号)
二、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予以免收。工业项目厂区内的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工业区的配套区的建设项目,应按上款规定执行。
(粤价[2000]157号)、(清府[2006]100号)、粤人防[2010]23号
5
造价站
预算费、审核费等
经营服务性收费
建设单位
粤价函[2011]742号
6
交易中心
场地使用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建设单位
工程中标价的0.5‰
(粤价函[2000]123号)
交易服务费
中标企业
(1)建筑工程(含其他工程项目)中标价1亿以下2‰;1亿以上的1.8‰;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中标价1%(每宗最低收费为1500元)
清市价[2012]20号、粤费116号
7
质监站
地基土承载力检测
经营服务性收费
建设单位
粤价函[2004]428号及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行政收费
建设单位
一、(1)总建筑面积2000 m2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15元/ m2;(2)新建、改建、扩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达2000 m2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36元/ m2;(3)新建、改建、扩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桩基础以承台为准)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1府性基金
施工企业
6层(含本数)以下按建筑面积0.6元/m2;7-16层(含本数)按建筑面积0.75元/ m2;17-36层(含本数)按建筑面积0.9元/ m2;37层(含本数)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5元/ m2(粤财综[2002]63号)
4
人民防空
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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