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 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 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第四章条 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府办[2014]23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六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台监管实施细则、协助监管实施细则。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5日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登记改革后对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下同)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实现监管到位,有效推进“宽进严管、宽进善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对商事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依据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的监管职责,对主管行业进行全程监管执法,并承担法定责任。
对于审批经营项目,由审批部门及其它法定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一般经营项目,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监管部门。
对于审批机关是省政府机构或国务院机构,且我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有监管权的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于审批机关是省政府机构或国务院机构,且我市没有监管权的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在《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中相应明确协助监管部门,且有关协助监管部门应及时、充分地履行协助监管职责;对于审批机关是县级政府机构的,由市级部门在牵头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细化监管职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清府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现以虚拟市场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以市场升级促进发展模式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以电子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和集群注册登记两种模式。
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就是允许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包括创业园区或科技园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提供给多个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集中办公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集群注册登记,就是以一家公司作为集群注册托管企业(“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组成企业集群,并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公示登记注册信息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
第四条电子商务企业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如“××市××路××大厦××楼××室之×(集中办公);网址:http://www. ××××××”。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21)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21)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下面是查字典编订范文网收集整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行规范商事登记活动,积极探索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于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申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注销的事由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化工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行。
第三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经登记党政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申请商事登记,负责申请人须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基本特征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应用服务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资企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项的登记事项以及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真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有效期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效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政府机构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事项个人独资化工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清府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六届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31日清远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按照构建清远市主体功能区的要求,认真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各类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提供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清远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关于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要求,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因地制宜、营造特色、发挥优势、错位发展”的原则,促进各功能区区域内产业和区域间产业协调发展,增强我市产业竞争能力和协调发展能力。
二、原则要求1.比较优势原则。
从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出发,引导各主体功能区形成能够发挥自身资源禀赋优势的产业结构,使各功能区产业发展更加符合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2.系统设计原则。
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与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人口政策等配套政策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统筹兼顾,共同形成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
3.市场导向原则。
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对市场能够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挥其政策效应。
产业政策的重点导向是建设周期长、收益相对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应、投入较大的基础性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市场失灵的领域。
(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商事登记使

附件6 本证明适用于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商事登记使用。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将位于
的住宅(该住宅业主
为)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项目。
兹证明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该证明由住宅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服务)该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清府〔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七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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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四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五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申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或集群注册登记的;
(二)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同意使用的;
(四)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
第十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依法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