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21)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21)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下面是查字典编订范文网收集整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行规范商事登记活动,积极探索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于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申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注销的事由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化工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行。
第三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经登记党政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申请商事登记,负责申请人须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基本特征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应用服务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资企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项的登记事项以及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真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有效期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效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政府机构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事项个人独资化工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实施企业名称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的名称。
第五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但企业名称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建设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一、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
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结合《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企业登记机关的一项行政指导,不具强制力,不
可诉。
【总页数】8页(P54-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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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 [J], ;
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J], ;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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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办事指南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办事指南一、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主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二、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适用范围●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外,以上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操作步骤第一步:登录湛江市工商局官方网站,进入“办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或直接登录(/qcdzhdj/nameapply/)。
第二步:单击右上角的“登陆”。
(注:申报系统与广东省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系统关联,申请人并通过本人银行数字证书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账号登陆。
)第三步:登陆后,单击“马上申请”栏。
第四步:进入以下界面后根据具体情况单击相应栏目。
1、设立新公司的单击“新设立企业名称申报”栏;2、已经有营业执照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的单击“已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申报”栏。
第五步:填写企业名称。
注:1、冠“广东”名时,注册资本最少不得低于500万元。
2、在选取字号时需要注意:1)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例:湛江市老牌水产有限公司);3)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例:湛江市红十字药业有限公司);4)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例:湛江市八一汽车有限公司);5)不得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例:湛江市0759科技有限公司);3、“行业描述”应按照《国民行业分类表》中的具体行业来规范描述,只填写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即可,不可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若选择“投资”或“实业”等不属于《国民行业分类表》中的规范行业作为名称中的主营行业,注册资本需达到5000万元以上。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

是否属于住宅或军队房产
□是□否
X月X日至X年X月X日
不动产权利人及其联系方式
不动产所有人(业主)名称及联系电话
住所使用人
(合同承租方)
拟设立商事主体住所使用人(合同承租方)名称
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号码
备注
需填写住所面积,如“住所面积为XX平方米”
登记机关标注内容无须填写由登记机关直接标注法定功能用途工业商业商服办公楼等邮政编码528是否属于住宅或军队房产使用权取得方式及期限自有租赁无偿使用等使用期限自x不动产权利人及其联系方式不动产所有人业主名称及联系电话住所使用人合同承租拟设立商事主体住所使用人合同承租方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号码备注需填写住所面积如住所面积为xx平方米申请人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
(填写参考范本)
商事主体名称
拟设立商事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佛山市XX区XX镇XX路XX号XX大厦XXX号
(具体、清晰、明确的住所(经营场所)表述;登记机关标注内容无须填写,由登记机关直接标注)
法定功能
(用途)
工业/商业/商服/办公楼等
邮政编码
申请人: 日期:
注:1.本表适用于佛山市内各类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商事主体工商登记注册使用;
2.新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申请人为本企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已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
3.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4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4日佛山市企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部门征集、公示、管理、使用企业信息等行为,促进企业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行政部门征集、公示、管理、使用企业信息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部门是指佛山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息的征集、公示、管理、使用等行为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形成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并对其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六条佛山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息管理和运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制定企业信息管理规范,对企业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docx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要求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商事主体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登记第一节住所信息申报第八条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二)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三)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范本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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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
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
(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
【名称自主申报含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
称自主申报,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的名称。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
【基本制度】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商事主体名称开放查询,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工作。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原则】第六条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见附件)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
【申报系统】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佛山市红盾信息网,进入申报系统(网址:)进行商事主体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择判断、自主填写申报。
【填报信息】第八条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根据申报系统的提示,如实填报商事主体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信息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参考北京市、湖南省、天津市、武汉市、杭州市、青岛市等工商部门关于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容)
【自助查询比对】第九条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对填报的名称自助查询比对以下事项:
(一)是否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
(二)是否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
(三)是否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四)是否与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且行政区划相同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以及《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其他规定。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参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系统反馈】第十条申报系统协助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依条件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
申报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的,提示申请人可以申报;
反馈名称依条件通过的,提示通过的条件,且申请人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承担使用责任后,可以申报;反馈名称不予通过的,提示申请人不能申报。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参考北京市、湖南省、天津市、武汉市、杭州市、青岛市等工商部门关于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容)
【可以申报】第十一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不存在名称禁用、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申报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申报,并打印《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参考北京市、湖南省、天津市、武汉市、杭州市、青岛市等工商部门关于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容)
【依条件申报】第十二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条件。
申请人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申报名称并打印《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但申请人还需承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申请人不予确认的,不能申报。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