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和商事登记--2014-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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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黄娟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商事登记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1]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的或与经营开展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注册资金、财产责任、经营期限等等都是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

商事登记制度产生最初的意义在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以私法条款为本位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不断扩张,使商事登记逐渐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从而使商事登记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

现在,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三种观点:(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对商事主体的承认,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主要是解决商事主体资格问题,即商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尽管登记的权利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其本身属于私法范畴,其目的在于解决私法主体意志。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该说认为,商事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司法监督或行政管理而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商事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向登记机关所实施的商事法律行为,因而认为商事登记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较为合理。

商事登记法在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但在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了一些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无论是片面强调国家的公权干预而忽视商事登记解决主体资格的本质目的,还是片面强调商事登记立法对私人利益的维护而忽视商事登记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身份都是有失偏颇的。

商法除三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商法除三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商主体:又称商人(传统商法上的称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以此为经常职业),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简言之,商主体即具有商事能力的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为商法所规定。

2、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独立的人格。

3、商主体以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其经常职业。

4、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缔结者和商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合伙:(在我国称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的类型:我国——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以及其他合伙)(《民法通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

3、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

商法人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股份合作企业。

(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

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和任意商人(可为商人或自由登记商人)。

2、以商主体是以商行为还是以采取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商主体可分为固定商人(固有商人)和拟制商人。

(日本法上的分类)3、依据经营规模的不同,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不完全商人)。

(日、德、台(参本教案P92)等商法都有此种分类。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或商人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以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浅见

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浅见
工商 登记 的 “ 人登 记 ” “ 法 和 经营 登记 ” 种登记 、 两 两套
材料 、 两个 证 照 、 两套 审核 程 序 , 一 次登 记 、 套 材 为 一
四 、 制 登记 需 法律 明示 强
商 , 于交 易 , 于 营利 , 于服 务社 会 , 在 在 在 也是 市
料 、 次 审核 、 一 一个 证 照的具 体 做法 。 应 当具 有 公示 把
制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然而 , 国市 场经 济 建设 几 十 年 我
来 , 今 没 有 出 台一 部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统 一 商 事 登 至 记 基本 法 。这 与我 国市 场 经济 建 设 和 转 型发 展 不 相
适应 。
集 体 企业 , 民专 业 合 作 社法 规 定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 农
表 机 构核 准 登 记 、 体 工商 户 登 记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个 农 登 记 、 国 ( 区 ) 业 在 中 国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外 地 企
动 核准 、 外商 投 资企 业 设 立分 支 机 构 审批 等 。 事登 商 记 的本 质 属 于行 政 许 可 。 对 经 济社 会 影 响深 刻 、 其 涉
类 和名 称 的设计 与安 排 以及施 行登 记注 册 , 统 一规 应 定 哪些 为法 定 的和强 制性 的登 记 主体 , 哪些 可 为法定
性 的内容 统一 注 明标示 在证 照上 。 二 类为 非法 人登 第 记—— 含 各 类 法律 中规 定 的不 得 注 册 为 法人 的商 事 主体 , 如个 体 私 营登 记 , 括 个体 工 商 户 、 伙 企 业 、 包 合 个 人 独资 企业 等 , 采 取一 次登 记 、 套材 料 、 次审 也 一 一 核、 一个 证 照方 式 , 把应 当具 有公 示 性 的 内容统 一 标 示 在证 照 上 。 第三 类 为外商 投 资企业 登记— — 含外 商 投 资 企业 以及 港 澳 台商 投 资 企业 、外 商 投 资企 业 集 团 、 国 ( 区) 外 地 企业 在 中 国境 内从 事生 产 经营 活 动开 业登记、 国( 区) 外 地 企业 常驻 代 表 机构 、 商投 资 企 外 业 分支 ( 事 ) 构 等 , 办 机 其做 法 也 同上 。

商法学教案

商法学教案

课程教案课程名称:商法学教师姓名:所属系所:合用专业:法学专业学历层次: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学院制教学进度计划学时2 4 4 4 4 2 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教学内容备注授课题目:第一章商法总论课时安排 2 学时课序第 1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

教学重点: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基本原则;商主体法律制度;商号法律制度;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商主体法人资格、营业资格与商事登记的关系;商号出借的法律责任问题。

教学过程设计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第一节商法概述法、案例法第二节商主体第三节商行为第四节商事登记第五节商号第六节商事账簿讨论、作业和思量:(1)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试比较商法和民法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授课题目:第二章公司法课时安排 4 学时课序第 2 、3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的保护;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变更及解散与清算。

教学重点:公司的创设制度与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制度。

教学难点:股权转让规则、对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经理等高管的法律规制。

商法学(第四版)

商法学(第四版)
商法学(第四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论
概念
商法
法学
票据
公司
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合同
船舶
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
第八章公司债 券
5
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法(商行为、商事登记)-试卷1.doc

商法(商行为、商事登记)-试卷1.doc

商法(商行为、商事登记)-试卷1(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9,分数:18.00)1.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下列选项中没有体现出商行为的高效性特征的是( )(分数:2.00)A.交易形态定型化B.交易主体证券化C.筹资行为股票化D.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化3.在以下几个选项中,( )不属于绝对商行为。

(分数:2.00)A.融资租赁行为B.不动产出租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D.汇票的出票4.非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信息咨询属于( )(分数:2.00)A.固有商行为B.双方商行为C.绝对商行为D.推定商行为5.在以下活动中不体现商事信用的有( )(分数:2.00)A.提供贷款B.提供服务C.商品销售D.货款两讫6.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分数:2.00)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国家社团管理机关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国家税务机关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 )(分数:2.00)A.开业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分公司的设立登记8.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是( )(分数:2.00)A.商主体经营方式和范围的确定B.商事登记C.商主体分支机构的规定D.法律、法规对商主体注册资本金的确定9.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 )日内作出答复。

(分数:2.00)A.20B.30C.45D.60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9,分数:18.00)10.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商事交易具有下列哪些特点?( )(分数:2.00)A.风险性B.公开性C.高效性D.保密性12.一般商行为包括( )(分数:2.00)A.商事债权行为B.商事信托行为C.商事物权行为D.商事交互计算13.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仅包括( )(分数:2.00)A.商事行纪B.商事居间C.商事期货D.商事票据14.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适用商法的主体是( )(分数:2.00)A.单方商行为中的商人一方B.单方商行为中的非商人一方C.双方商行为中的双方D.双方商行为中的一方15.下列各项中,商事登记一般采用核准原则的有( )(分数:2.00)A.零售业B.邮政交通业C.烟草业D.矿产业1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业登记的事项包括( )(分数:2.00)A.商号B.经营场所C.法定代表人D.经营范围17.下列各项中,一般属于商事登记的限制内容的是( )(分数:2.00)A.主体职务的限制B.主体能力上的限制C.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D.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18.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2.00)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三、名词解释题(总题数:7,分数:14.00)19.商事交互计算(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商事代理(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商事行纪(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商事登记(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核准原则(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设立登记(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变更登记(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简答题(总题数:6,分数:12.00)26.如何理解商行为?(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简述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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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行为本章内容结构简图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特征(1)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商行为能够引起商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

(3)商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4)商行为具有自主性(5)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事交易的特点:(1)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联(2)保密性与公开性共存——经营与经营的手段、方法以及经验密切相关(保密性);信息披露、登记制度等(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公开性)(3)注重商事效率——定型化、格式化、证券化(票据、提单)、投资的股票化等。

二、商行为的性质(了解)商行为就其性质而言,究竟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抑或二者的混合,存在争议。

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

三、商行为的立法规制(了解)四、商行为的分类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对行为是否有条件的要求,商行为可以分为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依行为的客观性质,并由商法规定的行为。

《日本商法典》规定的四种绝对商行为有:一,投机买入并卖出;二,投机卖出并买入;三,交易所中的交易;四,商业证券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指依商法规定,营业上的反复持续行为。

一,相对商行为的主体为商人。

二,行为采取营业形式,故又称营业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指商事主体为了自身的基本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一,主体须为商人。

二,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业。

完全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分类标准:依据适用商法的情况不同完全商行为:依照商法的规定或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不能直接依照商法的规定或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即准用商法有关商行为规范的行为。

分类标准:行为当事人当事人一方为商行为的,为一方商行为当事人双方为商行为的,为双方商行为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第二节商行为分则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一、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确定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1.当事人至少一方为商人2.以营利为缔约目3.属于双务、有偿合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二、商事代理商事代理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或处所代替被代理人同相对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商事代理起源于民事代理,是对民事代理的革新与发展。

1.商事代理权来源于本人的委托2.代理人须为依法成立的代理商3.商事代理具有营利性4.商事代理既可显名,又可隐名二、商事代理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代理人的权利一,佣金或者报酬请求权二,合理费用或损失补偿请求权商事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代理担保模式责任1、无权代理行为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后,代理人不对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时,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是未获得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不追认尽管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也不给予保护,此乃咎由自取。

3、但如果第三人对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并不知情,在本人拒绝追认并且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时,该善意的第三人就非常被动,并有可能造成损失,此时法律责令由引起这一交易的无权代理人向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此即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三、商事保证商事保证,既包括保证人对因商事行为产生的债务进行保证情形,也包括保证行为本身属于商事行为的情形。

其与民事保证至少有以下四点不同:商事保证的独立性商事保证是单独行为商事保证的要式性商事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三、商事保证之信息披露保证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保证指,信息公开义务人以外的特定主体,必须依法明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信息披露保证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信息披露保证是法定保证。

首先,信息披露保证不是基于保证人与义务人的缔约设立。

其次,信息披露保证不是基于保证人与投资者的约定设立。

第二,信息披露保证不同于一般民事保证。

首先,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其次,保证对象的特殊性。

再次,责任范围的特殊性。

最后,保证期限的特殊性。

第三,信息披露保证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责任的性质责任承担的对象、“连带”的双重含义四、商事留置商事留置,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将商事留置权视为发生在企业之间的留置权。

商事留置的构成要件:1、被担保债权的产生——商人间的双方商行为2、商事留置标的物的范围——应为债务人所有,范围规定不一3、占有取得的形成——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业行为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总体区别在于,后者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前者则基于上市交易的快捷和安全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

第四章商事登记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1、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人或商人的筹办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内容(1)绝对登记事项:商号、商人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权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

(2)相对登记事项:注意:一旦将其进行登记,就具有了绝对的登记事项的性质,对该事项变更或注销时,必须履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3、特征(就其性质而言)3、商事登记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行为(3)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4)商事登记是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商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履行的行为。

(5)商业登记是强化对商事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

4、商事登记的对象和登记管理机关(一)商事登记的对象——商人(各个国家规定不尽相同)1、德国——有自己商号的商人才履行商事登记,小商人或不具备商人条件但偶尔从事的商行为者,不必履行商事登记。

2、台湾——小商人,如沿街叫卖者、商场外临时设摊经营者、自己操作或较少雇佣他人者,以及经营规模很少者(经营资本不足1000台币)等可以不履行商事登记。

3、我国:(1)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4、商事登记的对象和登记管理机关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三种模式行政管理模式:1、英国由商业部管理,美国由各州政府管理,台湾一般登记归县市,公司登记归中央经济部;2、我国以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

民间自治模式荷兰等国由商会进行登记。

他们认为商人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商业登记仅为公众提供信息来源,所以由商会负责登记,从而具有非官方性。

(三)司法监督模式司法管理模式1、德国:地方法院专设登记法官,并置商业登记簿办理商业登记。

分片设立。

2、法国法国1919年3月18日以特别法作了规定,采取在地方法院设置商业登记簿由“书记”在院长的监督下办理,此乃所谓“地方商业登记簿”。

后在1935年10月30日又命令增设《中央商业登记簿》。

这样对商业性公司的登记,实际上由司法和行政共同管理。

3、瑞士商业登记机关属司法警察部的一个部门。

4、日本商法典第三章专设“商业登记”,后来在1963年,又颁布了《商业登记法》,规定由裁判所管辖。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类型、条件和程序一、商事登记的设立原则四种:自由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与特许主义自由主义是设立主义是最早的公司设立原则,意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

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核准登记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也称登记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我国以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

三、我国商事登记的相关规定二、我国商事登记原则商事登记---强制登记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

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否则构成非法商事行为。

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商事登记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实质审查: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三、我国商事登记的相关规定商事登记---登记公开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

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四、商事登记的种类三、商事登记类型(一)开业登记1、【主要事项包括】(1)商事企业——商号、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商个人——商号、营业地址或流动营业的区域范围、姓名、住所、开业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必要财产、从业人数。

2、几点注意事项:(1)首先应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四、商事登记的种类(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另行报批;(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3、完成: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即告成立。

可凭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营业活动。

(二)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股东人数变更等发生变化,都需进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1、原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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