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概述——杜晖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民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二章 商事主体Biblioteka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根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根底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2023年瑞达法考导学班商经-刘安琪讲义

2023年瑞达法考导学班商经-刘安琪讲义一、导论欢迎各位同学参加2023年瑞达法考导学班商经课程,我是本次课程的讲师刘安琪。
本讲义将为大家提供系统全面的商经知识,并辅以实例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商经相关内容,为法考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商经基础知识商经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商业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商经知识包括商法、经济法、民商事法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入学习商经基础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经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我们将详细探讨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商经领域中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商业交易、商标、商业秘密等。
我们将学习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商业合同、商标法等。
3.商事责任:商事责任是商经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涉及到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商事责任问题,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三、商经实务案例分析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通过实际案例来分析商经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经知识。
我们将讨论以下案例:1.电商平台侵权纠纷案例:通过分析电商平台侵权纠纷案例,我们将深入了解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2.企业合并收购案例:通过分析企业合并收购案例,我们将了解合并收购的法律程序和合规要求,帮助大家掌握相关商经知识。
3.商标侵权案例:通过分析商标侵权案例,我们将学习商标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方式,提高大家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意识。
四、商经考点解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法考,本讲义还将针对商经考点进行详细解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经重要法律法规:我们将详细解析商法、经济法、民商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帮助大家理清考点。
2.商经案例分析:我们将选取一些经典的商经案例,结合考点进行分析,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商经考点。
3.商经判例分析:我们将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商经判例,进行详细分析,帮助大家理解判例的适用和法律意义。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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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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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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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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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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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其一,商事能力特指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其二,商事能力是在一般民事能力基础上附加的能力其三,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不同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不同4.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5.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三、商主体的种类商个人:(1)概念:是指具有上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特征:1.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3)商个人的具体形式:1.个体工商户。
与传统的独资企业的形式十分类似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
但《民法总则》将其列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商法人:1.属于《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2.特征: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人格由商法赋予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的营利性的界定:非指其自身简单的取得经营利润,而是指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此,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4.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1) 性质不同: 营利法人必然是社团法人,不可能是财团法人;非营利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财团法人(2) 设立的原则不同:前者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后者设立多采取许可主义(3) 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前者目的是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其可以广泛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后者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需要,其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4) 税收上不同:前者利润通常应当征收法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法人本身所得收入如果从事的公益活动依法享有诸多税收优惠,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西方国家的商法人主要就是公司,公司与商法人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商主体制度

3.我国的公司特点
(1)均为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2)均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 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 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 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而合伙企业与个人 独资企业均不具有以上特征)。
商个人的优点
办理手续简单, 法令限制少,无最低资本要 求,容易成立
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决策迅速 利润独享 保密性强
商个人的缺点
企业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差,规模较 小
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生命力依赖于业主的情况 企业的管理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商商合合伙伙
普通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重大修 改,2007年6月1日实施)
2.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3.特点:(1)在法律上不具法人资格,不 是法人企业,属自然人企业。(2)业主对 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相同点:在出资形式上以及债务承担方面类 似:自然人出资,无限责任。
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 设立,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是经 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个体工商 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优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减少了股东投
资风险 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可能获准在交易所
上市,能迅速扩大企业规模。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公司营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向社会公开,
保密性不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会产生复杂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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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伙的类型
2、合伙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 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 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财产共有,联营各 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区别在于合伙型联营 的合伙人只能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不能是自然人。
代理商
代理商
被代理人
自然人、法人
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法律效果归于被 代理人
被代理人
自然人、法人
居间商
居间商自己 取得居间人资格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 取得居间人资格 之间的合同无介入权 并经核准具备从 并经核准具备从 居间人对委托人 事居间活动条件 居间商 居间商自己 事居间活动条件 与第三人之间的 的法人、公民 的法人、公民 合同无介入权 行纪人自己 批准经营信托业 1.有介入权 1.有介入权 务的法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 2.行纪的法律效果 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 先由行纪人承受, 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 行纪商 行纪人自己 批准经营信托业 然后通过其他法 转给委托人律关系(如委托 务的法人
商辅助人的分类
1、经理人 是指接受商人授权而为商人进行商事管理及商事经营的人, 是商事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经理 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 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 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经理人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
商合伙的类型
3、合伙企业 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 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1、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商事名称,个人合伙无此限制。 2、合伙企业经营规模更大,具有企业的特征。个人合伙 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 3、在诉讼上,合伙企业以企业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以 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无论有无商事名称, 均以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同)转给委托 人
行纪商
商辅助人
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 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 订立的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如推销员、采购员等。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 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包括经理人、代 办人等。
商个人
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 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 3、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投资,依法核准登记,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商事主体。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如果从个体对其财产占有和使用方式的视角审视,从纯 粹的自然人个体占有使用到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民事 合伙,再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一个序列就是个体成员人格 与共同体人格分离的程度越来越大 ( 或者说是组织体独 立性越来越强) 的递进序列。在这个序列中的各种法律 形态的商事主体,其设立条件和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责任安排都不尽相同,因而难以找到一种具有普适性的 抽象判定标准。因此,商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一种特别 认可模式,即针对不同形态的商事主体分别设计法律条 件和程序,并经过相应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对特定形态 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综上,伦理维度不再是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主要力量, 因此商事主体制度演进发展必须要寻找不同于自然人人 格与伦理的逻辑维度——以市场理性为表征的理性逻 辑。
eg: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商事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参加 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私法主体制度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组织体人格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古罗马时期,众多现实存在着的各类组织体并没有取得 法律上的独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及罗马法学家看来, 诸如乡村、城市、宗教团体、商业团体、船业团体等仍 然是数目众多的人,它只是在对外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 方面,才被认为是统一体。团体的财产,与其说是从组 成团体的自然人中独立出来的财产,不如说是他们的共 有财产。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突出强调了个人权利本位, 没有创造出组织体人格。组织体主体资格的系统构建直 到《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完成,但其实际上仅是借助于 法律拟制的技术通过权利能力的概念转换将人格引入到 组织体之上。
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2、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 为;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 经营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1、传统 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营商法人、联营商法人和外 国投资商法人等。 2、新型 股份合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2、可塑性
商事主体可以完善,可以改变,通常称之为商事变更。商 事主体的可塑性不但具有商事商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具有 法律上的可行性。依照法定程序,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改变 商事名称或字号,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商事主体的 形式以及经营场所来从容应对市场的变化。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中间人的类型
2、居间商 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特点:
(1)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 (2)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
(3)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 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
(4)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 果并不负有义务
商个人的类型
3、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 资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商中间人
指以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的人。 类型: 1、代理商
2、居间商
3、行纪商
商中间人的类型
1、代理商 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 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特点: (1)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 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大商人
完全商人
小商人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5、依照经营种类:
信托商 居间商 行纪商 制造商 加工承揽商 销售商
代理商
经营种类
租赁商
供应商
保险商
金融证券商 餐旅服务商 运输仓储商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
个体经营者
企业
商业使用人
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 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性 2、经营管理的组织性 3、资本经营性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
商法人
商个人
商合伙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条件:
法定商人
注册商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应登记商人
任意商人
自由登记商人
必然商人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
形式商人
固定商人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4、依照经营规模:
1、必须实施某种特定的营利性行为,不为此行为者不属于商主体。 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并以其为职业。 3、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该营利性行为。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特征
1、拟制性 2、可塑性 3、组织性
4、要式性
5、私法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1、拟制性
从本质上讲,商事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事主体不是天然生成的,而 是人为设立。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其能力的形成和范围上, 即商事主体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国家的特殊授权程序,如 工商登记。
商个人的类型
2、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个体工商户是非企业组织性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 企业组织性商个人,是商事组织体。 2、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个人独资企业 必须有企业名称。 3、个体工商户可以雇工,也可以不雇,雇工人数不得超 过7名。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雇工,要求8人以上。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只能由公民个人或家庭自己进 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自己享受资本收益。 5,、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同。
商辅助人的分类
2、代办人 是指受商主体委托,不经授予经理权,于一定地区或一定 处所内,以商人的名义办理其营业事务之全部或一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