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二章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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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2.1 行政法主体概述
2.1.1 行政法主体的涵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 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 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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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1.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特点: (1)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 (3)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 行政组织法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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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委托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 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 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 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实行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Page152.1.4 本讲总结
本讲重点理解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的涵义和相互关系。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是 不同的,前者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 后果,而后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 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实行委托的行政机 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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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1.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主要类型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2)社会团体与行业组织:如工会、妇联、文联 、律师协会。 (3)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 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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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行政委托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1. 行政法主体1.1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机关或组织。

在我国,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其中国家机关是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法主体。

1.2 行政法主体的分类按照行政区划可分为中央行政法主体和地方行政法主体。

按照职能可分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实体两类。

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主体的典型代表,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实体是行政法主体的另一种表现形态,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并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组织或个人,如企业、社会团体等。

2. 行政主体2.1 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单位,是行政法主体的具体化和实现。

行政主体通常由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构成。

2.2 行政主体的职能行政主体的职能包括制定和执行政策、执法、调查、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主要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证公民权利等。

2.3 行政主体的分类按照行划区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按照属性可分为政府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

按照职能可分为监管行政主体和服务行政主体。

3.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3.1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互为关系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互为关系的。

行政法主体规定了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而行政主体则是行政管理职权的实际行使者。

3.2 行政法主体制约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行政主体必须受行政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在行使职权时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行政法主体的指示。

3.3 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是维护行政法制的基础,是实现社会管理法制化的关键,促进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

4. 总结总体而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概念,彼此互为前置和实现。

行政法主体制约行政主体,使其更加规范、透明和民主化,促进了行政管理的优质发展。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与特点在行政法中,行政法主体是指具备行政权力的具体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等。

行政法主体的特点是具备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和能力,以及对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执行和遵守的要求。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种类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具体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主体的性质、组织形式和行政职能等多个维度,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中行使行政职能的具体组织单位。

在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

行政机关作为最具代表性的行政主体,承担着制定行政法规、实施行政管理、解决行政争议等重要职责。

2.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实体。

这类行政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医院、学校、邮政、电力等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行政法活动中享有特殊地位和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和管理责任。

3. 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是指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形式。

例如,由政府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以及代表特定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等。

这些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

三、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中的概念,是指具备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行政主体则是行政活动中具体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主体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行政主体则是在行政法主体范畴内做了更具体的划分。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行政法主体通过行政主体实施政府职能,行政主体则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紧密联系,彼此密不可分。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Hale Waihona Puke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 果(主要是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 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公务员只 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 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 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一)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 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 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 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 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 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 机关。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2第二章行政主体

2第二章行政主体

(三)与行为主体


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一是受委托的机关、团体; 二是行政人、公务员。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和地位




一、类型 (一)依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外部行政 主体(按地域对社会相对人)和内部行政 主体(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 各级政府内外兼具;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内部行政主体。 意义在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行政行 为的被告。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 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 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 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 要有: 1.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二、认定方法



区分(1)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 (2)内 与 外 方法(1)按行政职权确认 (2)按行为性质确认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



1、在行政职权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问题:一是依法律法 规设立;二是依行政授权。授权方主体授权,使被授权主 体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委托 3、行政联合 4、行政派出关系 5、临时行政机构的主体 6、越权 7、假象行政主体 8、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 9、党组织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 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 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 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主体进行分类:
1.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其他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协助组织等。

以上是行政法主体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最基本的行政法主体,其他行政法主体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在国家行政系统中拥有行政权力,负责管理和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行政主体一般由政府机关组成,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行政部门、行政机关等。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行政权力: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权力的机构,能够制定和实施行政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公民和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2. 行政管理功能:行政主体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管理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

3. 公共利益导向: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以服务公众利益为目标,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利益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4. 数量和层级多样性:行政主体的数量和层级比较多,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主体,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以及各个部门和单位。

5. 有序协调统一: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系统中按照层级关系有序组织,上下级之间负责协调和统一,形成行政机构的有序运行。

6. 受法律约束: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受法律的约束,行政行为需合法、合规,不能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事。

总之,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机构或组织,它拥有行政权力,负责管理和执行行政事务,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具有行政管理功能,同时受法律约束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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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饶常林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第二章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其他行政主体
一、什么是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公务员是行政主体吗?
•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始终是行政主体吗?
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行为主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国务院某部一司自行下文,以自己的名义将某一产品的生产权许可给了甲公司。

但事隔半年后,该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这种产品的生产权许可给了乙公司,致甲公司不服。

•试问:该许可行为主体是谁?
案例分析
2.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三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并非唯一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三、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案例分析2.2 1991年4月,某县新铺乡药店遇到一药贩刘某推销药材红参,药店收购药材的尝了一尝,怀疑药材是假红参,因为舌尖有麻
舌的感觉,遂向新铺乡工商所举报。

工商所接到举报后,即将
药贩刘某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同时要求其回去提供
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

言明:拿到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再进
一步鉴定药材是真是假。

结果,刘某一去不复返。

工商所将药
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刘某不回,即将药材卖给一药店,并将
销售药材所得的2067元货款,一半入账,另一半被工商所的几
个干部私下分了。

当年年底,恰好该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机关检查《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

检查过程中,县药品管
理局发现药材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即寻根溯源查找,发现该
假红参来自于工商所。

县药品管理局鉴于工商所违反《药品管
理法》,既对其作出处罚:(1)没收销售假药所得货款;(2)对工商所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工商所对药品管理局的行政
处罚不服,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此案中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工商所分别处于什
么样的法律地位?工商所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相对人
–行政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人之“人”的理解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动态的
三、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续)
(一)行政职权
1.定义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
格及权能。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2.行政职权的特征☐

☐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优益权
案例2.3:1985年1月,广州市清远县石角畜牧兽医站与该站两名兽
医员雷艳生、卢汝新及三名职工钟玉荣、林锦沛、卢水有,签订承包该兽医站所属兴仁畜禽交通检疫站合同。

合同规定,承包期一年,工资自付、全奖全罚。

1986年初,雷艳生等人按上述条件继续承包检
疫站。

这两次承包合同均经该兽医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县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管理站批准后履行。

1986年底,兽医站对雷艳生等人承包帐
目进行清查时,发现雷等人违反发票行政法规范,私买发票以充国家财政部门专用发票作检疫收费使用;在畜禽交通检疫工作中对当事人乱罚、滥罚,并将检疫罚款作为承包收入予以私分。

据此,兽医站决定废止1986年承包合同,除应得工资、奖金及检疫开支外,追缴雷
艳生等人私分的其他检疫收入及罚款。

雷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向法院起诉。

清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卢水有不服,提也上诉。

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家畜家禽防
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畜牧兽医站、畜禽交通检疫站等畜禽防疫机构均属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畜禽防设工作均属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行使的检疫、处罚收入亦属国家规定收入。

清远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其所属的畜禽检疫站承包,混淆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与经济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权与生产经营权之间的界限,是非常错误的。

因此,法院判决,两份承包检疫站合同无效。

追缴雷艳生等5人私分
的检疫罚款,追回雷艳生、卢汝新两人瞒报1985年检疫收入3000元。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与行政职权密不可分,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行政职责
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公署
五、行政主体的范围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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