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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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和领域的大小为标准划分的。

一般行政法是指涉及多个行政领域或较大范围的行政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行政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特定行政事项或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划分的。

实体行政法是指规定当事人的地位、资格、权能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组织法是指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编制、职权和职责、活动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作用是解决国家行政权的设定和配置问题;行政行为法是调整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用;行政救济法是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补救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

行政法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公共基础——行政法

公共基础——行政法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范围(1)行政机关。

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②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③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四、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真题演练1.(单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2.(单选)甲被某市监局处以5000元罚款,经多次催缴,甲仍未缴纳罚款,该市监局于是查封了甲位于××小区价值500万元的别墅1套。

市监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项原则?()A.信赖利益保护原则B.比例原则C.一事不二罚原则D.平等原则3.(单选)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这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程序正当原则的()。

A.公众参与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回避原则D.诚实守信原则4.(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有()。

(完整)行政法

(完整)行政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办法、细则
部门规章(公安部)
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政 府、自治州政府)
立法 针对不特定对象, 可以反复适用 权限
1、为了实际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2、为履行宪法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3、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先行制定。授权期限为(一般) 不得超过 5 年 (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前, 向全人常报告授权决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意见。如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4、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5 行政法规草案可有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 6、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据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输。 立法 权限
行政法 一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二、国务院行政机 构的设立、撤销与 合并 司级内设机构 处级内设机构 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期的行政管理职能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1、行政法首要准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属于形式行政法治范畴。 3、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 、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注意:只有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补充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职)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耐心答复) 行政信息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组成部门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撤并由国务院决定) 诚实:信息全、准、实。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常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人大或全人常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议事协议机构: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报国编机构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设立机构自己决定---报国编机构备案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的是特定的职能。 国务机构设置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 立、撤销、合并、 变更规格、名称 机构类型、名称、职能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级政府编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备案(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得出,经国务院编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府编制机关,分级管理。编制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上级政府不得无事干预下级的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的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编制办拟定,报国编办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各级行政机关 垂直领导 条块管辖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三、公务员法 1-27 级 委任 选任 聘任 公职的录用 录用 相当于地级市,国务院批,省政府设立 相当于乡政府,上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设立 警告,500 元罚款,当场治安罚款 50 元以下 1、对个体工商户处罚,2、不包括吊销,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2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主任科员以下的,试用期 1 年(法定不可变) 。禁止录用:曾经犯罪(过失或故意)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试用不合格,取 消录用。 自上而下。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公务员 自下而上。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是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 ,但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先仲裁后 诉讼。 不能涉密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期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 个月)或不约定,聘任合同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录用规定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 部门会同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职位特殊的公务 员 聘任(同上) 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增设权为国务院。 增设权:国务院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家、政府 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领导职数 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 畴。 除涉国、商密、个隐以外,应当公开 合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 合法行政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这个听起来有些“高大上”的名词,其实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无论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行政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那什么是行政关系呢?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而多样。

它涵盖了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诸多方面,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这就导致行政法需要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出相应的变化。

再者,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与刑法、民法等不同,行政法通常是由众多分散的法律文件组成。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的是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的规定,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 务员、行政相对人和监督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 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尊重;确定力是指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 销;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约 束力,必须遵守和服从;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 对人必须执行。
04
03
违反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等利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与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监督制度的应用
在实践中,监督制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包括对其执法行为、决策行为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以确保其依法行政。同时, 监督制度还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促进政府工作的改
进和提高。
救济制度的应用
司法保护
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受到侵 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 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
03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行政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 法独立和公正。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 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谢谢聆听
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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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具体包含:(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可称为行政主体。

这种关系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

前者在关系中居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后者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4) 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的出生,死亡。

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

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

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

(5)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

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

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

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主要表现在:(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所谓正当考虑,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所谓合乎情理指合乎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2)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

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以。

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

(3)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

固有职权通常由职权性行政主体来享有。

以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并随着行政主体的撤销而消灭。

固有职权主要由行政机关享有。

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授权性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为授予职权。

授予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它既可以因授权的收回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撤销而消灭。

授予职权主要由行政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享有。

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

此外,行政职权还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具有下列特征:(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4) 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第四章行政机关1,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 适应需要原则适应需要,即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行政机关是上层建筑,它应当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

检验行政机关设置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是否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必然使行政机关有增有减,无论是增还是减,都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在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及时发现经济和社会中新的因素和新的需要,迅速作出反应。

另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机构改革的展开,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裁减行政机关。

在目前政府机构中,相当普遍地存在"三多一少"的状况,即非业务机构多,非业务人员多,非业务官员多,真正顶用的业务人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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