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名词识记知识点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特征:(1)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2)由依法组织的主体运作;(3)行政活动具法定性和裁量性;(4)表现方式多样性。
2、行政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的,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特征:(1)直接性和主动性;(2)公益性;(3)扩张性;(4)优益性:优先性和收益性。
3、行政法:行政法既含管理法,也包括控权法,是规范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形式上的特点:①没有统一法典;②实体和程序合体;(2)内容上的特点①公益优先性;②行政权主体优越性;③在内容上体现多样性和发展性,及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4、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即法源。
(1)宪法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和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①行政法规:国务院;②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粮监会);③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5)法律解释(6)国际条约与协定5、法源性和非法源性的区别:法源性的基本条件::(1)是否具有创制性(2)能否成为评判行为的依据6、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和确认,因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而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关系。
(完整word版)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之概念比较(word文档良心出品)

行政法概念辨析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它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
(严格的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
此外,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也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
三、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派出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设立机关不同某级政府政府的工作部门、某级政府种类多少不一不同级别的3类种类众多: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法律地位不同行政主体地位一般无行政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听证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的规范性程序设计。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主体概述: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事项而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6、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7、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8、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行政机关依据这些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10、行政行为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的效力,不能再做出与行政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11、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12、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义务: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
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
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名词识记知识点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1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1行政法与宪法是法学中非常重要的两门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熟练掌握这两门学科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在备考期间,理清重点考点,进行系统的复习,是提高成绩的关键。
本文将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概念、关系以及重点考点进行论述和复习,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法学考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概念与关系。
行政法,顾名思义,是研究行政活动规范的法律学科。
行政法通过制定、执行与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调整和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护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法学分支,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国家职能和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宪法是国家政治与法律治理体系的核心,它规定了国家政治权力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保障了公民的人权与自由。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紧密且密不可分。
宪法是行政法的总纲,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和细化,二者密切联系、相互交织。
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权力行使的程序与限制,而行政法则具体规范了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与自由。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行政法的制定和适用都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复习行政法与宪法的几个考点。
第一个考点是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依据,是行政法的基本准则。
法律则是对行政活动进行具体规范和制约的法规,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则是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由地方性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们对行政活动提供了具体的规则。
部门规章则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对各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有一定的具体规定。
第二个考点是行政行为的形式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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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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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范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范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1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3,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14,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5,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6,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答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简答or案例)(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①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②是一种解禁性行政行为。
③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④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⑤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 特征:(1)具有监督行政和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双重属性。
(2)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
四,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五,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的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
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的行使的有限性。
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⑥救济形式的多样性六,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情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无效后果: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为约束,可以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且不会引起任何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也可以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先不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七,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②权力属性要件,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
③客观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
八,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区别1,立法主体不同。
行政立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
2,立法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立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权力机关立法调整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所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符合法律,若有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所有行政立法,但次于宪法;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
4,立法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教简便、灵活、注重效率。
权力机关立法程序正式、严格、注重民主。
九,行政处罚的概念和一般程序概念: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使用广泛,适用于:①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以警告以上和1000元以上罚款,治安处罚则是200元以上罚款。
②情节复杂的案件,即属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案件。
③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普通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②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③处罚程度上:只适用于警告和少量的罚款(罚款数额,公民50以下,单位1000以下,治安处罚200以下)十一,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三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2,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原则3,人民法院均衡负担原则十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1,性质和使用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性质,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具有司法性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2,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规范。
3,目的和对象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适用于一切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强迫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适用于行政诉讼参与人等。
4,种类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种类有四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论述(两个都必考)一,论正当程序原则。
(含义和内容)1、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式,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回避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项:①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公开,②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③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公开,④政府信息公开。
(2)公正原则: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的应当回避;2.禁止单方接触;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参与原则:受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作用。
参与原则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①听证权②获得通知权③陈述权④抗辩权⑤申请权二,论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1,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是我国最全面,最权威的监督,是保证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的根本途径。
2,监督的内容:①政治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从宏观上进行监督、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政策。
②法律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包括政府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
③工作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评价,审查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3,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①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决策及决策实施的结果进行的全面的、宏观的监督;②提出质询和询问,质询是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批评,询问是一般的了解情况;③调查、视察、检查政府工作,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具有实际意义;④受公民的申述和意见,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政治、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了解政府实际情况,更好的执行监督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⑤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直接而有效的监督手段;⑥监督政府组成人员,罢免权和撤职权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手段。
案例:永济县石桥村村民朱某自 1972 年外出,杳无音信,其宅基地一直荒芜。
1985 年,永济县土地局作出一项决定,收回朱某的在基地及房产,并转归李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