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全文是什么?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全文是什么?行政法规定的内容都是关于行政管理的。
行政法和我国的刑法民法同等的重要。
因为民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同样的行政法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保障了公民和社会的安全。
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全文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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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
为此,国务院决定: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报送下列文件:“(一)投资者情况说明书;“(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行政法(1-164章)完整版

一、导入新课行政学上的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通常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行政有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授课内容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行政与公(共)行政行政学上的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通常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一、行政法学上的行政概念行政有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与行政国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只是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后的事情(200年左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而逐步形成起来的。
“行政国”是指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导致的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大扩张、大膨胀的的趋势。
三、行政与法治国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参与民主必须借助于行政法案的规范和保障。
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的发展。
1.民主转化成人民民主代表制与人民民主参与制相结合;2.法治在静态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基础上,将行政法(行政程序法、阳光法、情报自由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动态平衡制约为重要补充。
行政法全文[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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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全文[最终版]第一篇:行政法全文[最终版]行政法全文行政法全文行政法渊源涵义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
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规定。
一般说来,在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占据其法体系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的比重更大。
中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全球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
行政法渊源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行政法实施与基矗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3)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以及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4)有关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行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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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最新版全文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三)行政的种类1、依行政任务或目的分类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经营行政诱导行政公课行政需求行政2、依行政手段/措施的后果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3、依行政行为的法律形式高权行政私法行政4、依法律的拘束程度不同羁束行政裁量行政5、依行政的主体不同直接国家行政间接国家行政二、行政国家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
立法国家行政国家司法国家具体表现:公务员大量增加行政职能急剧扩张干预经济,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国内国际贸易,国内国际金融;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城市的管理规划和乡镇建设;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
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裁量权扩大原因:1、经济迅速发展2、科技发展与进步3、议会民主的衰落和普通司法单轨制对现代社会的不适应。
4、帕金森定律的作用后果: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三、如何理解行政法《立法法》修正草案,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2、限制“任性的”行政权第一,从百姓钱包掏钱要依法——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步伐,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
第二,限行、限购也要依法。
机动车限行、限购、限外可以认为属于“城乡管理”的职能,当然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性质,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8、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9、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10、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1、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2.行政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国办函〔2007〕6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4年7月23日国法秘函[2004]203号)海关总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问题的解释(1997年2月5日署法〔1997〕83号)解释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3、司法解释解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7号)(4)决定。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三)国际条约与协定?原《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被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能否直接适用,在学理上有重大争议,而且政策性强,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二、非制定法法源非制定法法源、亦以文字表现规范内容,但并非经由法定的立法行为形成组织化的法典。
习惯判例或指导性案例行政法理(一)行政惯例三要件:1.客观要件,长期存在的一般性惯行2.主观要件,当事人确信此惯行的合法性3.形式要件,该惯行有作为法规范的可能性(可适用性),即其内容充分、明确、特定(二)判例在我国,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23个。
指导性案例(5个)典型案例1、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 2011.08.24 /2、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皖行终字第14号 / 2012.09.103、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呼行终字第16号 / 2010.04.204、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 / 2006.09.28 / 指导案例6号5、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 (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 2011.04.29(三)行政法理哈尔滨汇丰实业发展公司诉哈尔冰市规划局安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依法为之,受法律约束。
简而言之:依据法律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构成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准。
传统观念:法律创制、法律优位、法律保留现代观念:法律优位或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一)法律优位法律处于优越行政活动的地位,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遵守现行法律”或“法已有规定不可违”)。
例外:紧急状态(二)法律保留行政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除非获得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