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学第2章

(三)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区别
1.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 (1)权力的功能不同。前者的功能是执行法律,后者 的功能是制定法律。 (2)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前者的作用范围只是行政 权力的所属范围,后者的作用范围是全社会性的。 2.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 (1)权力发生作用的性质不同。前者的性质是积极主 动,后者的性质是消极被动。 (2)权力发生作用的方向不同。前者是垂直的、自上 而下的,后者是横向的、平行的。
能社会化同步进行构成现代行政管理职能的又一 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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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职能理论 有限政府理论 政府干预理论 有选择地干预政府职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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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以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政府,认为
“既然政府得到的只是人们转让出来的有限权力,政 府的行为就一定有限的”。 边沁:从人性出发,强调以功利原则作为社会政治制 度的基础,强调政府应该负起保障人的健康、物价管 理、粮食供应和公民教育等任务,但对人们的经济活 动却不要干涉。 密尔:从人类需要自由的角度来论述问题的,反对政 府干预工业生产过程,也反对政府限制思想言论自由。 亚当· 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经济理论,政府 不应干预市场的自由 。
(一)政府的一般内涵 广义说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政权机关,如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一切公共机关。有代表性的 如英国《大众百科全书》的定义:“由政治单元在其 管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 政府的功能 (1)立法; (2)司法; (3)执行,行政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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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说的政府,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 机关。《美国百科全书》是这样界定的:“政府一 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其活动。通常它 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 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 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 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 代理机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 行政主体
案例3 案例 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每年旅游季节,该市的宾馆、旅店供不应求。 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每年旅游季节,该市的宾馆、旅店供不应求。 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家庭旅社。 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家庭旅社。张某为此开设了家 庭旅社。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 庭旅社。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遂向公安机关 申办《治安许可证》 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口头答应, 申办《治安许可证》。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口头答应, 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 但过了几天以后, 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但过了几天以后,该分管副局长 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拒绝给张某颁发《 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 理由是:经实地检查, 证》;理由是: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最低的治安标 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给张某。 准。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给张某。 张某得知该审批结论后, 张某得知该审批结论后,向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 理由是: .认为该家庭旅社已达到治安标准, 议。理由是:1.认为该家庭旅社已达到治安标准,公安机关检查不 实;2。该事项根据该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属于林副局长分管,另外 。该事项根据该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属于林副局长分管, 副局长做出这一决定是一种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副局长做出这一决定是一种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问题∶ 问题∶ 请对张某提出的理由进行分析,其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是支持? 请对张某提出的理由进行分析,其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是支持? 为什么? 为什么?
第二章 行政主体
5.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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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作不同的分类。 • 1.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 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 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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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 •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 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包括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两 类:
• 此外,各级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 管理机构;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和消防监 督机构等,都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主体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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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就获得 行政主体资格
• 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 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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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
• 1.拥有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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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
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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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行 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 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 章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 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 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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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主体

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警察的任用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3.任用途径。 3.任用途径。 4.任用程序。 4.任用程序
(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2.人民警察的救助义务、帮助义务和公益义务。
2.是确定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三)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因为接受享有某方面 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一定行政管 理职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2.受委托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关。 (2)行政机构。 (3)除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
本章思考题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专题二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
社会团体
例如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企业和其他组织
例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特定领域内行使行政 管理职权。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在社区范围内行使 行政管理职能。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 政管理职权时,具有与行政机
行政主体应当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 行政效率。
行政主体应当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与协作,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信 任,推动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与指导
01
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对行 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确 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
政规定。
02
行政主体应当对行政相 对人提供必要的指导, 帮助其了解和遵守相关
02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种类
中央行政机关
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
派出机关
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 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如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等。
地方行政机关
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派出机构
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 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具体执行部门, 如工商所、税务所等。
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代表国 家行使行政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结词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详细描述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获得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申请听证、陈 述和申辩等权利。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应承担配合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等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主体

• 原则上,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备行政 主体资格,但若这些机构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则可在授权范围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在治安管理 活动中,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事项享有裁决权, 故对此事项,派出所因授权而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
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 • (一)概念 • 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
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 (二)类型
•
•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
公务协助关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 (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 表现:1.积极的权限纠纷 • 2.消极的权限纠纷
•
3、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
•
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
念的意义所在。一般而言,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即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 思考: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领导关系
纵向关系 指导关系
公务协助 横线关系 监督制约
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资格问题:派出机关是 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是,依据有关组 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政府的职能,在一定 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管理权限,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故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Hale Waihona Puke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 果(主要是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 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公务员只 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 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 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一)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 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 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 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 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 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 机关。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2第二章行政主体

(三)与行为主体
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一是受委托的机关、团体; 二是行政人、公务员。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和地位
一、类型 (一)依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外部行政 主体(按地域对社会相对人)和内部行政 主体(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 各级政府内外兼具;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内部行政主体。 意义在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行政行 为的被告。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 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 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 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 要有: 1.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二、认定方法
区分(1)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 (2)内 与 外 方法(1)按行政职权确认 (2)按行为性质确认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
1、在行政职权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问题:一是依法律法 规设立;二是依行政授权。授权方主体授权,使被授权主 体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委托 3、行政联合 4、行政派出关系 5、临时行政机构的主体 6、越权 7、假象行政主体 8、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 9、党组织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 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 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 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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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
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
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
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
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
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
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
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
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
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学校应被认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教育法》第28 条第五款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但该条规定的是教育机构的权利,而非权力。
因此在此需要仔细斟酌此处的权利的具体含义。
教育机构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而不能做出其他选择。
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只能授予学位,在这种意义上,教育机构并没有选择的余地, 因此更加符合职权的定义,而非可以任意放弃的权利。
所以我认为教育机构授予学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权力而不是权利。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在实行授予学位的行为时应当被认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授予学位的行为可以被归类为第八项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燕文起诉北大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4.分析评述吉林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中国足协的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诉法》和《行诉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授权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的之一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是在得到授权后,就可以依照授权范围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体育法》第31 条第3 项规定,足协是得到了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
因此可以认为足协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管理职权时,其性质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