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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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2、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1)定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性质
A是一种特殊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
B不是一般政令,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C是抽象行政行为。
D是对社会管理和规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为的政令。
A、法定性
B、强制性
C、主观能动性
D、及时、迅捷性
E、侵权救济性
3、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
行政规划、行政命令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成立)要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是认定一个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适用行政法规范还是适用民事规范的标准。
1、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d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
e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f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政府
g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国务院的某些直属机构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四要素)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法律效果的存在
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分别作一分析:
三、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权能即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
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在动态意义上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在静态意义上是指由此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内容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特定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存在公正性问题。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
地方行政立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本地区具有效力。
d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划分)
(3)行政立法的程序
a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
b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c法规、规章的发布
d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4)行政立法的监督
a权力机关的监督
b行政机关的监督
c司法机关的监督
5、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6、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7、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一次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做出还是依职权做出,可以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1、概念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做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的分类
a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立法权取得方式划分)
授权立法又可分普通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b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根据立法的功能划分)
c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划分)
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中央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国务院某些直属机构。前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法规,后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部门规章。
b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wenku.baidu.com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c法院在判决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行文件的法律地位,教材第218页。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以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还有其他划分,不再列举。
行政行为对应概念缺失分析与构建
我国行政行为的模式体系(教材186页)
三是具有行政权能而不完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如行政机构或公务员所作的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4、抽象行政行为向后发生效力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立法性质,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非行政立法行为两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立法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非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行政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四、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一般说来.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但在认定时,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出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出的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能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因此,行政权能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学生在寝室使用加热器被罚款是什么行为?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职权或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4、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要式行为。
(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划分为三类:
a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b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c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有:
3、依申请行政行为种类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的有: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等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赞同第二种意见关于赵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的观点,但认为公务行为即使违法也只能给予行政处分而不受行政处罚。
终审法院按第三种意见作出了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
讨论“无权限”行为的问题:
“无权限”行为,可以概括为三类:
一是根本没有行政权而作的行为,即因没有行政权能而作的行为,如企业法人所作的行为。
二是行政主体完全或明显超出事务管辖范围所作的行为,如工商行政部门根本不具有行政拘留权却作出拘留决定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中央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地方行政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特区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大连、鞍山、抚顺、吉林、唐山、包头、大同、邯郸、青岛、淄博、无锡、淮南、宁波、洛阳、深圳、重庆、厦门等市)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2、特征
(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行政许可。
(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正是由于其授益性行政相对人才会主动而积极提出申请。
(3)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共利益的因素。
(4)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做出。
(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附款为标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行为。
(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中。
A、在行政管理中其效力为:
a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b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c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根据。
B、在行政诉讼中其效力为:
a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在赵某诉某地区公安处案中,治安联防队队员赵某等在巡逻时用手铐铐住了有赌博嫌疑的周某,被县公安局认定为非法使用械具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处以拘留15天。在审理中,法院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当天没有巡逻任务,因而赵某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当天本来没有巡逻任务,但由领导安排上勤巡逻,从而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但因违法使用警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应受行政处罚;
●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各级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内容上划分为创制行文件、解释行文件和指导行文件。教材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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