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3章 行政法主体

国家信访局( 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发改委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
信息局(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定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 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 织。 首先,他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其次,他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限于法 律的明确授权; 最后,他行使行政职能是基于具体法律法 规的授权而不是行政组织法的授权。
[案例] 李某诉某市铁路局案
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为 躲避检查,将其装在一装酒的纸箱内。在乘车途中, 恰巧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要求开箱检查,李某不 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 经检查纸箱内所装确是酒精。列车长认为李某的所为 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携带易 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 该箱酒精全部没收。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 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具体范围
1 .中央行政机关 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 关,它领导全国和地方的行政工作,是一国行政体系的核心 。 除国务院外,还有: (1)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 国家局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行使有关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是 行政主体。 (2)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处理专门 事项,原则上是内部机构,不具有外部行政主体资格。 (3)国务院设立的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除非经授权取得主体资格。
授权形式的争论
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对此作了扩大化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 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 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 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 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 关为被告。
第三章行政主体

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务组织具有下列特征:①公务组织 由行政机关决定设立并直接归属行政机关领导或指导。 ②公务组织属于事业组织,不是行政组织。③公务组织 是专门设立从事某方面专业性、技术性和事务性的行政 公务活动。④公务组织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与处理的 行政法上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即行政主体资格,主要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
协调机构 5.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 6.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 方的机构
第二级★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 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第三级☆某些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某些 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 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 政主体资格。
2、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具有法定性、义务性、强制性 和与行政职权的不可分割性等特征。
行政职责的内容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行政 主体有不同的行政职责。其核心是合法行政 和合理行政,概括来说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 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职、 越权或滥用权力。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 序违法;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 政失当等。
第一,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作 为该方面或该项职权的来源。
第二,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 行政职权。
第三章行政主体

组织要件
行政机关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行 政
法 律
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并依法设立
体
规
的
授
资 格
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
不以赢利为目的
要
织
件
法律要件
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办公厅 ·纪检监察局 ·警务督察局 ·人事训练局 ·宣传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治安管理局 ·边防管理局 ·刑事侦查局 ·出入境管理局 ·消防局 ·网络安全保卫局 ·监所管理局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总局公安局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法制局 ·国际合作局 ·装备财务局 ·禁毒局 ·科技局 ·海关总署缉私局
被授权的企业单位 铁路局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
政
主
体 的
法律法规设定的专门机构
范
经法律法规
围
授权的行政
并通知车主两天内到交警队接受询问。
思考问题:林某在此实施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在法律上属于交警机关的 行政行为
行政 公务 员的 身份
以个人名义
以公务员的 身份
个人行为 公务行为
担任 公务 员必 须具 备的 基本 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主体 第三章 授权性行政主体

授权性行政主体一、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概念1、概念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
立法例⑴《行政许可法》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⑵《行政许可法》第17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⑶《行政许可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2、授权的形式⑴形式:法律、法规和规章⑵如果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形式作出授权规定或者授权不明确的,则只能认定为行政委托。
3、被授权组织的种类⑴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⑵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⑷行政机构(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立法例:⑴《治安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⑵《工商管理所条例》第8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②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①、②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二、受委托的组织1、受委托组织的概念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取得行政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委托的概念行政委托:是指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将其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3、立法例:⑴《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主体)【圣才出品】

第三章 行政主体3.1 复习笔记一、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主体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②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③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2.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
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
行政机关具有多种法律身份;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机关多种法律身份中的一种而已。
(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为“行政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4)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有许多区别:①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③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5)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人、公法人、公务法人①行政法人是日本行政法学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设立的法人,具有公共财团法人的性质。
行政法人是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依据公共事业应通过公共手段来实现的设想而设立的。
行政法第三章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 • • • • 1、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 4、行政主体与被委托组织 5、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一)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三、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 、海关总署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旅游局 、 国家统计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版权局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 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思考:为什么该行政诉讼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第四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特征
非国家机关、行使特定职权、基于行政机关 委托、以委托人名义
二、行政委托组织的有效构成要件
被委托组织的资格限制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禁止再委托及专属权力不得委托 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委托的公共行政权
第四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问:公安分局治安科的行政主体地位如何?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
一、被授权组织的含义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 面的公共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的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二、被授权组织的特征—因接受行政授权而获得 行使某项或某一方面公共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章行政主体ppt课件

外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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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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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务员与《公务员法》
➢ 一、公务员的概念
➢ 1、05年颁布,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依 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利的工作人员。
➢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各学者的界定
➢ 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大公务员制)
➢ 公务员(非打杂人员)——行政、司法(法院、检察)、 人大、人民团体(工会、妇联、工商联、共青团、政协)、 国家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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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公务(员的四申诉)程序纠纷解决机制
➢
(30天)(30天) (15天)(60/90天)
➢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同
人事处理
级人事机关申诉
➢
再上一级机关
➢
再申诉(60/90天)
➢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由省级以下
(限初次申诉
不得涨工资 ➢ (3)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
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 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
果上级负;明知故犯责自负。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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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受益权 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 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 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 具等。(三公经费)
3、行政职责
(1)定义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内容:核心是依法行政。 ①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 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②符合法定目的。 ③遵守法定程序。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 公务员并非是任何时候都享有优益权,而至少 有当其执行公务时才享有这种权利。比如,有关法 律规定,对于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其他车辆有回 避的义务,此时,警车享有行政优益权,其他车辆 故意不回避,很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 是,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警车,其他车辆都有回避的 义务,对于没有执行公务,比如正在兜风的警车, 其他车辆就没有回避的义务,此时,警车并不享有 行政优益权。
第2-4章。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行政决策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 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 国务院享有”规定行政措施”权(宪法第89条) • (3)行政决定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包括(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法律、法规和 规章等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8)行政强制执行权 •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 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 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 权力。(比如:罚款、滞纳金、划拨、拍卖或者依法查封、 扣押等) • (9)行政委托、监督权 • 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国 家事务和相应的公共事务的任务,将某些行政职权依法委托 给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并负责对其监 督、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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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综合各种理论学说,我们在这里将行政主体定义为: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对此,我们可以分解为“权”、“名”、“责”三个要素来理解。
图表3-1:行政主体的内涵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主体的特征概括为: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包括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均可称为“组织”。
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
最后,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
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由代理人本身,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体看待;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政机关还可能成为另一机关的管理对象,此时前一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主体的地位。
同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分类,这有利于深化认识。
主要划分标准和类型有: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2.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构,是设置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种公共职能事务活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是通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
以行政行为的相应划分(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为基础,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
应该说,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是单独行政主体,但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时,它们便成为共同行政主体。
图表3-2:行政主体的分类(三)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资格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途径和程序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1.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它是依法成立也即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获得组织法或单行法授权的正式组织;(2)它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它有法定的管辖事务范围和一定的职权与职责;(4)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5)它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行政主体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与标志。
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第二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1)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此即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发生变更后,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处理,如职权、职责的继受,既往行为和事务的认可与继续进行以及给予救济等。
(2)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而解散或撤销,以及授权到期或被取消授权,就会丧失行政主体资格。
丧失资格后,会发生一系列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不同于一般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往往容易导致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必须确保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在全面、高效地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
为了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行政权的优益性作为保障,同时行政主体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即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固有行政职权(inherent administrative power)是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和组织法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职权——授予行政职权(authorize administrative power)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非固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
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等等;(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4)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某种利益或荣誉称号等;(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7)行政司法权,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3)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
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
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发生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 organ)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物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Organizations of Administrative)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行政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机关内设立的若干工作机构,其按照内部分工办理或协助处理该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图表3-3: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辨析(一)行政机关的类型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3.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进行划分。
这种划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应用得非常普遍,现在仍部分沿用,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按照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环节,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此外,还有一些划分行政机关的方式。
如根据决定问题的程序,可以分为合议制机关和首长制机关;根据存在时间的长短,分为常设行政机关和临时行政机关等等。
(二)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行政管理从决策、执行混而为一的单一功能,向决策、执行、咨询、监督等健全的多功能发展。
因此,必须科学地设置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
在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必须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并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行政的新需求对行政机关的设置不断做出调整。
2.精简原则。
精兵简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当前和今后仍要遵循这一原则,力争用最少的人办最多最好的事。
尽管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管理机构和行政工作人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现代行政管理又要求机构职责分明、层次简化、人员精干。
3.高效原则。
行政上的高效率,是指用最少的时间来完成最多的工作,以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
是否达到行政上的高效率,由三个标准来衡量,即节约、迅速和有效性。
4.依法设置原则。
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想合法地存在并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功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由具有批准设置该行政机关权限的机关,在法定权限许可的范围内批准才能成立;二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有权设置、变更和撤销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置、变更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