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法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3、法律优先
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 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 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法律尚无规定, 在法律尚无规定,又不属于法律保留 的事项,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的事项,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法律优 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 法律。 法律。
案例: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案例: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 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 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 4.4千克遂 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 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35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 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7条 民法通则》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 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 2380元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罚款11900 11900元 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 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 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职权

政治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
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级 、撤职等处分。
如纪律处分、行业处罚等,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
04
行政立法权
总结词
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详细描述
行政立法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旨在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 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规范,以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政职权进行监督。
行政内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的监督,以及行政监察、审计
等专门机构的监督。
行政职权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国家赔偿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职权进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
违法行使职权。
行政职权的监督与救
03
济
行政职权的监督机制
01
02
03
04
立法监督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 来监督行政职权的行使,确保
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司法监督
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 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保其
符合法律目的。
社会监督
包括舆论监督、公众参与、媒 体报道等,通过社会力量对行
为相对人提供便利。
行政职权行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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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行使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 请而行使行政职权,如行 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依职权行使
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 2.授益行政行为即使发现违法,但只要不是由 于行政相对人过错引起,一般不得撤销和改变, 除非有重大公共利益,但必须给予相对人赔偿和 补偿。
• 3.依法、依公共利益需要撤回、废止、改变行 政行为的,需进行利益权衡。
比例原则
• •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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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无效原则
•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 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 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 但是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具体适 用范围有广有窄。
• 我国行政法的解释较窄。 • 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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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
• 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 不是随意变更、反复无常。该原则表现有:
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 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 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 该原则包含以下三个子原则: • 1.适当性原则; • 2.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 • 3.均衡性原则;(狭义上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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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
• 行政公开:政府行政行为和信息,除法律规定 保密的之外,一律必须公开。
• 行政公正:办事公道,平等对待所有的行政相 对人,不偏私。
• 行政公平:行政相对人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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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下述六项:
•
1.合法行政原则;
•
2.合理行政原则;
•
3.程序正当原则;
•
4.高效便民原则;
进行整体和宏观的调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参与 权。
时限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效率 。
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
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详细描述
早期的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君主的诏令、敕令等,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相继制定了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不断完 善行政法律制度。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
02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
决。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
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 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 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准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3-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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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但社会自治的许多重要问题尚未在法律上解决, 这些社会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治理结构、管理范围以 及纠纷解决适用何种诉讼程序都不十分清晰,加强社会组 织立法已经变得十分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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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竞争关系。为更好地吸引投资,给予辖区内居民更好 的发展机会,改善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向上级政府争 取更好的政策、项目、资金和改革权。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的竞争关系因实际需求而产生,尽管这种竞争关系在 法律上并不明确,也缺乏竞争程序的规定,但现实中的博弈却 十分激烈。
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自身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因而 其组织要件也不同。
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上所具备的资格条件。 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有三项,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行政行为和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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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置。 第二,地方政府的诉求表达机制。 第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制度。 第四,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 第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 第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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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还存在着地方政府各层级 的关系,但目前地方组织法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地方各级政府的 设置和关系上,相关的制度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公共行政组织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由行政机关和其 他社会组织构成。
第二,公共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 或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处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通 过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违法者和广大公 众内心产生警戒作用而达到这一目的。
• 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5条、23条、27条。
例
• 2009年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并出台《江苏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工作规范》,明确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共有 15种。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 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 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 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为。 Nhomakorabea含义
违法停车的问题
• 监控编号: 3201020018837574 违法地点: 石婆婆巷-1 车牌号码: 苏A 车牌类型: 小型汽车 违法时间: 2010-10-30 10:41:00 违法行为: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 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 的 (罚款金额:50元)
• (1039-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 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 的法第56条第1、2款、第93条第2款、第90 条、国条第63条、省条第56条第18项
车主疑问及秩序科回复
• 1、车在非路口五十米,非加油站三十米,没有禁 停标志,路宽超过四米,没有黄线的道路右侧停 放车辆产生的曝光疑问
• 交管局秩序科给予回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由 此判定所有不在泊位内的停车都是违停。
• 2、提出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等理由 • 她回复“如果有那些就应该按照违标处罚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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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实体性基本原则●第三节程序性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行并指导行政争议处理的行政法基础性规范。
✓1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性;✓2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3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案例)第二节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Administer by Law )行政合法原则(形式)Legitimacy行政法治原则(实质)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 (案例)●行政法治有如下三项主要要素:(一)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法律创制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
(二) 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案例)(三) 政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得享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三、越权无效原则(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政府(行政主体)应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注意英国与我国的区别(广义、狭义)。
●四、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应予以保护。
(案例)●五、比例原则(一)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二)必要性原则;(三)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ª¡ª利益衡量模式✓1、The private interest affected(私人利益)✓2、The risk of an erroneous decision without more procedure(风险利益)✓3、The cost to government in providing more procedure(政府利益)(案例)●一、正当程序原则(一)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 Justice)✓1、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行使可能使他们受到不利影响的权力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wice b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mend v (ratified December 1791)●二、行政公开原则基本含义——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
行政法规范、政策及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决议、决定,应允许媒介依法采访、报道。
(一)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二)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三)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四)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三、行政公正原则(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不单方面接触(三)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
●四、行政公平原则(一)依法办事,不偏私(案例)(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案例)本章小结案例——行政法治●1996年4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H省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意在国道上设卡拦车收费。
某自治区石油管理局的一辆小轿车被拦住后,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手续不齐全为由,要求司机缴纳罚款,否则不能放行。
司机要求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所在的单位交涉,,并声明没有足够的现款可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下令扣押,但是没有出具有关车辆情况的清单。
数日之后,司机在情急无奈的情况下缴纳了罚款,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归还了小轿车,但是司机发现小轿车已被使用过,油漆多处划伤,车内的工具也不翼而飞。
●为了进行罚款,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制定了一个有关罚款标准的文件,在执法过程中,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曾经强迫、诱引司机陈述。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被揭露之后,引起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H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了检查团,对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抽查。
与此同时,H省人民政府组织了检查组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违法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部组织情况及其局长的情况,罚款的数额和罚款的去向,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等等。
案例——比例原则●1998年4月9日,个体鱼贩甲在B县城菜市场出售水产晶。
顾客乙向甲购买鱼3.8斤,每斤价格为5.6元。
当乙付清鱼款,正欲离开鱼贩时,正巧一位计量检查员走过来;乙便请检查员复称,称得重量3.7斤。
甲再复称时,亦确认3.7斤。
为此,双方发生争吵。
计量员要甲退还1两鱼钱给乙,甲不但不退钱,还强词夺理,侮辱计量检查员。
事后,B县标准计量局以“伪造数据”为由,作出对甲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甲对处罚不服,认为少称1两鱼罚款100元太重,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至B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B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甲少称1两鱼是事实,属于违反计量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但是,对于处罚的轻重,B县人民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违反计量管理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罚款100元显失公正,应予变更。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长期贩卖水产晶,收入很高,对顾客克扣斤两是常有的事。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伪造数据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B县标准计量局对原告罚款100元,在处罚幅度以内,不属于显失公正,应予维持。
案例——政府行为不用百姓“买单”●[案例]在抗击禽流感疫情时,国家对疫点病禽和强制扑杀的家禽平均每只补助10元。
甘肃靖远县东升乡柴辛村养鸡户宣立普说:“我家总共有1780只鸡被扑杀,当时心里确实很难受。
但政府很重视,也没有不管咱,很快就发放了部分补偿金。
”●[点评]对禽类强制免疫和捕杀属于政府行为。
政府做出这个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不违法,但毕竟给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造成了损失,政府就要给予补偿。
这体现了国际通行的信赖保护原则。
●[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
如果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加以改变,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政府要给予补偿。
案例——行政裁量权●H省X县食品卫生检验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发出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允许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公告发出后,食品卫生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对各个饭馆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方法十分简单,工作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没有苍蝇或者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或者老鼠罚款50元。
相对人认为食品卫生检验所的做法武断专横。
《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例——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规范漏洞的弥补作用●案情:●某县卷烟厂,是所在县的龙头企业,也是该县财政的主要来源,为了扩大烟厂规模,卷烟厂于98年7月向县工业局提出申请,要求把烟厂规模扩大一倍。
工业局研究后认为:该厂有扩大规模的实力,而且扩大规模对全县经济发展有好处,遂于1998年9月正式书面批准了烟厂的申请。
烟厂扩大规模需占地200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向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县土地管理局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200亩土地。
于是,卷烟厂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提出了书面申请。
●但县土地管理局审查以后,以全县土地尤其耕地紧张和卷烟厂申请面积过大为由,做出了不予批准的行政决定。
卷烟厂随即将县土地管理局不予批准的决定反映给主管部门县工业局。
●县工业局认为,县土地管理局不予批准的行政行为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随后向县政府反映了情况,要求县政府出面干预,责成县土地管理局给卷烟厂颁发土地许可证。
●县政府为此召开了协调会。
会上,县工业局认为,卷烟厂扩大规模对本县工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再说,卷烟厂的土地使用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批准。
县土地管理局辩称:本县是以农业为主,而全县近几年人均耕地面积急剧下降(2.8~1.2亩),而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县办、乡镇企业占用。
并提出,如再不控制,过4、5年,全县人均耕地面积将降至0.6亩以下。
县卷烟厂此次用地面积大,而且全是可耕地,因此,不能予以批准。
●最后,在县政府的协调下,县工业局接受了县土地管理局不予批准的行政决定。
●分析:●我国的行政法主体颇多个执法主体都有自己的行政权行使领域。
在行政权运行中,各管理领域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行为是一致的,或者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达到一致。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管理领域之间会存在管理目标上的不一致。
●本案来说,县土地管理局和县工业局作为两个行政执法的主体,在是否给县卷烟厂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的问题上就产生了行政行为不一致。
但就这两个行政机关的动机看,很难论谁是正确的,谁是错误的,而是双方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
上级主管部门如何协调此类关系,解决此类纠纷?这是行政法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制实践面临的一个课题。
法律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哪一方的行为是正确的,哪一方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法律规范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个疏漏。
●如何弥补这种类型的疏漏,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在本案中就起到补救作用了。
虽然土地管理局和工业局的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都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但当各做出的行政行为发生冲突时,依比例原则,土地管理局的行为就应当肯定。
因为,土地是无价之宝,是非再生物,一旦毁坏将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补救。
县政府在协调中,无疑考虑了这个基本事实。
案例——潍坊市交通委员会违法行政案●随着山东省潍坊市城区的扩大,建于1987年的央(潍坊市央子镇)赣(江苏省赣榆县)路已由该市寒亭区的区外路变为城区内的一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