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整理)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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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PPT 45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PPT 45张)

3.非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 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 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de Surveillance S.A., SGS)等。 (二)中国的商检机构 《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 商检部门主管全国的出入境商检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各省)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CIC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1.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2.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办理委托检验,出具“原产地证明书” 等
案例分析---1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一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蒜 给一澳大利亚公司,规定在日本港装船。装船时, 经公证行检验证明洋蒜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 了证明。但货物抵达澳大利亚港口时,货物已腐烂 变质,不可食用。买方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 已付货款。 应如何裁决?为什么?
三、商品检验机构
(二)商品检验的作用 1、商品检验促进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贸易的发展。 2、商品检验关系到本国的国民经济能否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能否保持平衡、人民的健康和动植物的生长 能否得到保证。 3、商品检验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公正地对货物 的各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 货物的重要依据 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 环节。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 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了买卖双 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检验结果以哪一 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国际贸易习惯做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货物 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变化,卖方慨不负责。 2.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 量”Shipping Quality & Weight) 卖方对交货后货物发生的变化不负责。 (二)在进口国检验。对卖方不利。 1.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数量, “Landed Quality & Weight”)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我国某工艺品公司向法国某公司去电:“报价玉雕一件,1万美元,货款用电汇方式在3日内预付给我公司。

”法国公司复电:“接受,已将1万美元货款汇到你方银行,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为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美国A公司向意大利B公司推销玉米,A公司发盘列明主要的交易条件,还指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B公司回电“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A公司收到电传后立即备货。

几天后,玉米价格下跌,A公司催促B公司开证,B公司回电:“我方要求的包装条件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因此不能开证。

”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北京某公司向巴黎某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航空挂号信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立即用传真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根据是什么?4.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国公司的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国公司于3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方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国公司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至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5.A国甲公司欲出售一批货物,5月9日向B国乙公司发盘,发盘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并规定5月15日复到有效。

乙公司接到发盘后,于5月11日回复“如降价3%则接受”,5月12日送达甲公司。

后市价上涨,5月14日乙公司又通知甲公司“接受你5月9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请尽快装运”。

甲公司认为合同不成立,5月15日将信用证退回。

乙公司认为,自己在甲公司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接受的表示送达甲公司,合同已经成立。

第13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13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检验时间就是检 验的有效期限。 • 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 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 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 • 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 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
• [201201]简要回答检验证书的作用。 • 答: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 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 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检验证书是办理 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海关验 关放行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 款结算的依据。
• 五、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 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 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 进口国复验的办法。 •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
• [201110]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对于不可 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多采用( ) • A.概括式规定 • B.列举式规定 • C.综合式规定 • D.模糊式规定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一、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 (一)协商 • 协商,又称友好协商,它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 商,自行解决纠纷。 • (二)调解 • 调解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 (三)诉讼 • 诉讼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 (四)仲裁 •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 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 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 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断案迅速,仲裁员一般具有较丰富的 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从而为确切、合理、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 条件。因此,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得到了国际贸易界的普遍承认和广泛 应用。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十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仲裁有关规定教学难点:不可抗力的理解【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内容】第一节对违约的处理出口交易在结汇之后基本完成整个业务处理过程,但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的情况。

例如:由于出口方没有完全尽到交货责任,以致出现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进口方提出了赔偿的要求;或者由于进口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等等,致使出口方遭受损失。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不是出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免责原因,均构成违反合同,也叫违约。

对于这些违约行为,交易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甚至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因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引起买方索赔的情况较多。

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在买方享有复验权的情况下,买方即使已经支付货款,仍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认真研究分析对方所提索赔理由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确因我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

如属逾期才提出的索赔我方可以不予受理。

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证件和有关文件,如出证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双方规定,单证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夸大损失等等。

3.合理确定赔付方法。

如确定属已方责任,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研究理赔方案,与对方协商确定。

赔偿办法可采取赔付部分货物、退货、换货、修整,赔付一定金额,对索赔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或按残损货物比例、或对全部货物降价等办法处理。

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为:①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②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③由于买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节索赔与理赔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损失或主张其他要求的行为;理赔是指责任方对索赔进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52页PPT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52页PPT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源自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第七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习题和答案

第七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习题和答案

第七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习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发生(),违约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A.战争B.世界市场价格上涨C.生产制作过程中的过失D.货币贬值2、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种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A.对卖方有利B.对买方有利C.比较公平合理,它照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D.对保险公司有利3、按《公约》的解释,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性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受损害的一方()。

A.只可宣告合同无效,不能要求赔偿损失B.只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宣告合同无效C.不但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且可宣告合同无效D.可根据违约情况选择以上答案4、在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的规定,我们应力争()。

A.在中国仲裁B.在被告国仲裁C.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D.在对买方有利的国家仲裁5、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它的赔偿金额()。

A.一般预先规定B.一般不预先规定C.由第三方代为规定D.由受损方确定6、我与德商签订一笔进口机器零件的合同。

合同签订以后,德商的两间工厂都投入了生产。

再生产过程中,两间工厂之一由于意外事故遭致火灾,完全丧失了生产能力,德商()。

A.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解除合同B.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C.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我方有索赔的权力D.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应要求德商按期履行合同7、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是()。

A.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完毕即提单签发日期后两年B.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两年C.经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得出检验结果后两年D.买方实际收到货物起两年8、仲裁裁决的效力是()。

A.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B.非终局的,对争议双方不具有约束力C.有时是终局的,有时是非终局的D.一般还需要法院最后判定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较常采用的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方法是()。

A.概括规定B.不规定C.具体规定D.综合规定10、以下()不是检验证书的作用。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概述: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是进出口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经济体制、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争议难免会发生。

因此,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争议,对于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维护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的标准流程和具体操作。

案例背景:假设甲公司是一家中国的进口商,乙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的出口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进口1000台电视机。

然而,在货物运输途中,甲公司发现电视机的数量只有900台,且其中100台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对此提出了索赔要求,乙公司却拒绝承认责任,双方陷入了争议。

争议的预防:1. 合同签订阶段: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营能力,可以通过查询信用报告、参考其他客户的评价等方式进行调查。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2. 货物交付阶段:在货物交付阶段,甲公司应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仔细检查,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乙公司进行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争议的处理:1. 协商解决:甲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与乙公司进行协商,明确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尽量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甲公司可以向当地的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交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接受第三方的调解意见。

3.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甲公司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

甲公司可以向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书。

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第七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案例

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 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 的残缺、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 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与商检机构
2、检验机构: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买方无 权对卖方所交货物提出异议,对极为买方不利。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9
在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
又称“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Quantity)。若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质量和 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7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这是买卖双方商定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
四种规定方法:
在出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序言
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 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有违约的情况,受害方 都有权提出索赔。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人力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 期履行,可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有 关规定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买卖双方对履约 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难以和解,可采取仲 裁方式解决。
一般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办理。 官方机构: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非官方机构: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 机构。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及其分支 机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冷柏军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案例讨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 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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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案例4]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

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

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案例分析:不一定.B在接受货物时已发现货物有瑕疵,应于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知A公司,如已过了通知时效,视为承认货物无瑕疵。

但是B向C故意隐瞒了瑕疵,C有权要求向B退货。

[案例5]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

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案例分析:不一定。

“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

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案例6]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 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案例分析:(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案例7]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

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

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案例分析: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因。

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8]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

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

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3)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案例9]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

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案例分析: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B公司索赔。

[案例10]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案例分析: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案例11]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

因此,买方A 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案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12]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案例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案例13]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

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1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

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

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案例分析: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15]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案例分析: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16]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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