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
商事主体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商事行为,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法律。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概念、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商事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 法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
2.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
3.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从事商事活动的企业。
4.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从事商事活动的企业。
5.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其他组织。
三、商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市场规则。
2. 平等原则: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公正原则: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4. 诚信原则: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四、商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1.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设立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2. 财务会计:商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合同签订: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知识产权: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争议解决:商事主体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主体制度

浅析商主体制度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一、立法体系的演变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商法的兼容性商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
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无疑都属私法性质。
但是,如前所述,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这就是说,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保险法中的罚规,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
因此,有学者指出:现代各国的商事法,“虽然以私法的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与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商法作为私法规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尤其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
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例如商业登记、公司之机关、票据的种类及票据的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秩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险等,都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曾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商法的技术性其条款绝大多数偏重于理性规范。
商法则民法、刑法等法律,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功能作用所决定,不同,它最初属于“商人法”,从它产生时起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然由“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由于“商行为”的专门性,这就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例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独创性、追索权之行使;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要式性、无因性、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的限制,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关于董事及监事的选举等方面的规定;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等,都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规范。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为诉讼当事人
(三) 商事合伙
1.商事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合伙(Business Partnership): 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依 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商主体。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 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续前页:
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A. 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
B.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C. 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必须有商业名称 和商业账簿
D. 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是公理意义上的商人; 2.从事的是商法列举的绝对商行为; 3.以经营为业,事实上应拥有企业; 4. 不登记则违法,但不登记不影响商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讲 商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一 概念 所谓商事主体, 所谓商事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 从事营业性商行为, 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 组织和个人。 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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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商事主体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 、 为能力。 为能力。 2、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 、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 3、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 、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
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 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 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 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 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 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 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 是李传营, 日变更为王传沛, 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 年 月 日变更为王传沛 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 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 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 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 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运营者,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商事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
一、商事主体的定义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2. 法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独立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非法干预。
3.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法目的:商事主体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以非法目的设立。
3. 合法程序: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等。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 财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经营权:商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 知识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2.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 诚信经营:商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 承担社会责任: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五、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商法的主体是商业主体,如企业、商号、个体工商户等,商法关注的是商业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行为规范和交易方式等。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商法主要围绕着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展开。
2.商法具有专门性: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法对商业活动中的特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
3.商法具有灵活性:商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
商法允许商业主体通过自由协商和契约自主确定交易方式、合同条款和商业行为,从而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和灵活特色。
4.商法具有国际性:商业活动往往不受国界限制,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已经成为常态。
因此,商法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商法通过与国际商法的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畅通和规范。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原则:商法允许并鼓励商业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和自由协商。
商法保护商业主体的权利自由,允许其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从而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2.公平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相互平等、公平相待。
商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公平交易行为原则,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虚假广告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3.诚实信用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4.安全保护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商业主体有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对商业活动中的风险和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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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
关键词: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
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概说
(一)主体的基本含义
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
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
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
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
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
(一)商法的本质
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
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是相对于现象并与现象构成了辩证关系的诸多范畴之一。
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
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构成要素。
而本质本身又是多层次和多等级的,这反映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相对应,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国内法;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1]
1、传统商法中商主体含义
在传统商法中尤其是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由于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区别于民法的重要标志,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职业的人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为业者即为商人。
《意大利商法典》第2082条规定,以生产、交换,
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的人是企业主
2](p42)。
2、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界定标准
从以上各国的商事主体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国商法典是以商行为为基点来界定商事主体的,因此,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作为常业者即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虽然确立了商人中心主义,规定只有商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才属于商事经营,才可以视为商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若行为人从事了商事行为,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商事主体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各国均用商事主体和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的基础,但在商事主体的构成上却差异很大。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言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标准。
伴随着商法的成文化、民族化、国家化和国际化,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业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3]
(二)我国商法对商事主体概念的界定
在法学界,关于商事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众口难调。
有称为商人的,有称之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有称为市场主体的。
4](p284—285)我们认为,所谓商事主体是指依法取得商事活动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商事个人、商事合伙和商事法人。
三、西方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获取商事主体资格是否登记为标准
1、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无需履行商事登记手续的商人。
法定商人的概念实际存在于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
也可以称之为当然商人和免登记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而设立的商事主体。
商事注册登记对于注册商人而言具有创设效力,只有其选择了商事登记,自愿接受商法的调整。
法律才将其作为商事主体对待。
3自由登记商人,也可以称为任意商人,登记与否可以自由选择,如果登记就必须按照注册商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按照成为商人的原因
1、完全商人: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机构,商事主体的行为需要适用商法典,除小商人外,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都是完全商人。
2、拟制商人:虽然其本身只是小商人,或并不从事商行为,但其已经在商事登记薄上登记,视为商人。
3、表见商人:虽然不是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也没有登记,但事实上以商人的身份从事商事活动,也视为商人,此立法意图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4、固有商人:以盈利为目的,有计划地、重复地、持续地从事一种或者多种商法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并以此为业者。
(三)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