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主体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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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法详解

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法详解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分享利润的权利 2.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 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 4. 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缴纳出资的义务 2. 诚信守实的义务 3. 不擅自转让出资的义务 4. 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 每个合伙人对外的一言一行,对合伙企业或 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 合伙内部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 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 合伙人在从事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 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 否则不能成立。
(二)合伙企业的成立 设立的程序,各国的规定不一,一般手 续比较简便,只要有合伙协议,不用政 府批准,即可成立。
三、合伙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 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 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相关权利义务: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 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 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 业的事务管理。 5、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 核算。

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 产,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 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 的控制权与指挥权。
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合伙(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 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1. 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帐目 ④获得补偿
(2) 合伙人的义务
①缴纳出资 ②忠实 ③谨慎和注意 ④不随意转让出资
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合伙关系(2/2)
2.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相互代理(负连带无限责任) 各合伙人通常业务行为约束其他人 权利限制不能影响第三人 新加入合伙人对债务的承担
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 (2)合股公司的出现
现代股份公司的先驱。 发行可转让的股票
特点:股票形式合资经营,授权经理人员;股票可自行转让;股 东负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向近代公司制转化的一 种过渡形态.
(3)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任期1801─1835)与塔尼(任期1836─1864) 的判决,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①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
则是封闭型公司)
②规模不同; ③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 ④股东人数不同; ⑤组织结构不同; (在有些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设立董
事会或监察人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则较宽松,只要 求设立董事与监察人,一般都是一人)
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状态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国际公司法律制度

国际公司法律制度

合规性
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合规,遵守各国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 手段。同时,跨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机制,确保其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04
CATALOGUE
国际公司的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类型与内容
合同类型
国际公司涉及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投资合同等。
跨国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挑战
监管标准差异
跨境执法难度
不同国家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 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存在显著 差异,导致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面 临复杂的合规要求。
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 家和地区,跨境执法面临诸多困难, 如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协助等 。
监管套利
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一些 公司可能利用监管漏洞在不同国家之 间进行监管套利,损害投资者和市场 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国际公司法律制 度
contents
目录
• 国际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法律制度 • 国际公司的税收法律制度 • 国际公司的合同法律制度 • 国际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国际公司的劳动法律制度 • 国际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与改革趋势
01
CATALOGUE
国际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02
CATALOGUE
国际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法律制度
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条件
国际公司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注册资本要求、股东资格要求、公 司名称、经营范围等。
设立程序
国际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名称预 先核准、编制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 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注册 登记等步骤。
运营规范与监管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

这些基本内容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其中,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让利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经营者。

合伙企业是指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一定业务,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的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活动商事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营利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事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活动主要包括销售、购买、交易、租赁、委托、担保和保险等。

商事活动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商事活动的支撑和保障。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一份合法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合同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有关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交易性及非交易性协议。

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事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因此,商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是指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讲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国际商事主体法(三):商法人(公司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四):代理法(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国际商事主体法(五):破产法概述(破产与破产法)题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个人企业法)一、个人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指由一人出资并且财产归个人所有和管理,同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特征(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出资者对企业享有控制支配权。

(3)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企业依附于出资者的人格。

二、个人企业与类似企业的区别1.个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者皆由个人投资,皆承担无限责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质的区别。

小区别如下:(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2)规模大小不同:个人企业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一些。

2.个人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公司法》。

(2)最低注册资本:无要求←→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

(3)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

(4)承担责任不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3.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区别(1)投资人数不同:1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1人所有←→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1人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我国《公司法》,二者区别如下:(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则具有。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后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个人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

5.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的区别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者的区别如下:(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我国境外;后者来自我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运营者,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商事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

一、商事主体的定义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2. 法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独立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非法干预。

3.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法目的:商事主体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以非法目的设立。

3. 合法程序: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等。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 财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经营权:商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 知识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2.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 诚信经营:商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 承担社会责任: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五、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国际商事主体法概述-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国际商事主体法概述-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这一表述实际上用商(事)主体概念代替商人概念
一、商人的定义与特征
(二)商人的特征 1、从事商行为 2、具备商事资格 3、以商为常业 4、具备商业技能
二、商主体的法律形式
(一)商个人:个体商人和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独立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法律权利,承担商 事法律义务的自然人。
(二)商合伙:合伙企业
(4)《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 商人是指经营实物货物买卖的人;或者 在其他方面因职业而对交易实践或货物具有特殊知 识和技能的人;或者 那些由于雇佣代理人、经纪人或居间人而得到这种 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人。
一、商人的定义与特征
(一)商人的定义 2、商人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5)我国学者对商人的表述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承担商事法上权利和义 务的主体, 包括个人和组织。
四、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别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的解散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1、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 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 设立的实体,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特征1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3以个人为纳税主体4具备商事主体资格5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四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定义与特征合伙企业的类别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1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设立的实体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为个人 (3)合伙具有“人合性” (4)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 合伙的收益平等参与合伙事务。 (5)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 业务活动。 (6)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 的商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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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点 ❖ 1、概念: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
业法人(corporate body) ❖ 2、特征: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ownership of property); ❖ 2)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
诉和应诉(to sue and to be sued) ❖ 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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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 责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anagement), 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
❖ 5)公司的存续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具有永续性 (perpetual existence):股份的转让或股东的死亡或 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例外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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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资本,通常 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所 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的财产.
❖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而不是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包 括分公司的财产)
❖ 出资额与股东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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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以股票为计量单位,每 一股在注册资本中所代表的金额是一致的、相等的, 整个注册资本可以用股份数来表示,股票是均分股 东权益的凭证,股东以其握有的股票数(占注册资 本的比例)来享有股东权益的
❖ 3、公司的分类:
❖ 根据股东出资是否等额股份化,可以将公司分为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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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责任公司(英国的private company美国的 close corporation):A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 债务,超出全部资产的债务股东不负责;B股东人 数少(不超过50人);C不发行股票,禁止向公众发 行股本;D股权允许转让,在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 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被转让的股份具有优 先购买权股东;E行政管理机构较简单,股东人数 较少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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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人数的发起人(incorporator,founder或 sponsor)
❖ 发起人: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英美法和大陆法在发起人是否认购公司股份、人数 和资格是否限制有区别。美国没有最低人数限制及 认购股份的要求;我国设立有限责责任公司发起人 最少1人、最多为50人;股份公司为最少为2人、最 多为200人,且在境内有住所的必须超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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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1)扣押公司轿车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 是法人,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股东甲的债务是其个 人债务,而不是公司债务。法院扣押公司资产(轿 车),混淆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2)法院从甲30 万元股金中提出11万作为还款也是错误的。股东的 出资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甲因为出资而 享有股东权,甲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冻结甲的股 权,并可以提取甲可以分得的红利用于清偿,也可 以依法转让甲的股权,用转让所得清偿债务,而不 能直接从公司中甲的股金里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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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中王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 拟定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
❖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 任
❖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王某担 任
❖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 由股东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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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立公司是由甲乙两人于2006年初共同出资 设立的。2007年2月,甲因欠债权人丙10万 元未还而被丙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甲在10 日内偿还丙借款本息11万元.甲到期未履行还
款义务,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公
司轿车一部,并从甲在公司中的30万元股金 中提出11万元作为还款。问:法院的做法是 否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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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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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 元组成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大木贸易有限 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 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B大木有限公 司对公司所负债务;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 大木有限公司债务;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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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南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项专利则需向惠南公司支付支付 使用费
❖ C丙认为自己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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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二、公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立 ❖ 1、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 1)发起设立: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
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 2)募集设立: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
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35%,另有规定的除外。 ❖ 2、设立程序:1)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2)订立章程;3) 缴纳出资或认购股份;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第一届管 理机构,确立组织机构;5)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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