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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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介绍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

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民商事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它为各种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执行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循:1.平等自由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保障市民和商业主体的平等自由。

这意味着市民和商业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可以在自由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确权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确保市民和商业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确认。

这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益、财产权益等。

3.自愿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与之合作的对象,并在相互之间达成合同和协议。

4.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在经济交易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5.公平竞争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法律应当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一些主要的方面包括: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市民和商业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法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责关系、股东权益等问题。

公司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民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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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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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民商事法律制度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 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 社会。
——胡锦涛同志的十七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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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商事法律制度
其他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的组织。包括: (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合伙型联营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社会团体; (5)法人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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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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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
白菜的采光权?
2001年春天,70岁的老人杨某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种了黄瓜、西红柿、 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可是,到了四、五月份,同村的曹某在紧挨着杨 某的菜地东侧种上了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很快,当年就长到了两 三米高,使杨某地里的黄瓜、西红柿的生长受到了严重影响。2002年, 杨某又种植了大白菜,而杨树苗已经长到了六七米高,成了杨树,而 且很多树苗就种在两块地之间的田埂上,将白菜地的阳光遮住,使白 菜无法正常采光,直到秋天收获季节,白菜还没裹紧菜心。杨某望着 这些白菜声泪俱下,哀叹“这茬菜算完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向法院起诉。法庭通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曹某的树苗确实影响了杨 某菜地的采光,影响了蔬菜的生长,减少了杨某的收入。法庭依照实 际情况,判定曹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元。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 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业主自己自己控制经营的企 业,其一切事务均由业主自己决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3、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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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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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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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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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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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

这些基本内容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其中,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让利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经营者。

合伙企业是指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一定业务,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的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活动商事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营利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事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活动主要包括销售、购买、交易、租赁、委托、担保和保险等。

商事活动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商事活动的支撑和保障。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一份合法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合同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有关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交易性及非交易性协议。

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事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因此,商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是指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措施。

商事登记的本质与在公民社会状态下的价值取向

商事登记的本质与在公民社会状态下的价值取向
登记 与公告 之 间的关 系如 何 , 登记 的效 力如何 , 与登 记有关 的文件 的管 理 和 对外 使 用 等 等 问题 , 缺 乏 也
具体 规定 。
规范性文件方式设置的审批项 目更是不计其数。 …
目前 我 国有 关商 事 登 记 的立法 呈 现 出分散 、 混
乱特 征 :
1缺 乏 全 国统 一 的基 本 法 , 且 现有 的商 事登 . 而
第 9卷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He a u ca oieVo ain l g o rl o n n JdiilP l c t a Col e n c ol e
21 0 1年 l 2月
De e e . 01 c mb r 2 1


中国商事登记立法 的混乱现 状
出机制不规范。 企业登记本身 的功能不应当是对 市场准入进行过度限制 。目前在我国经营范围可分
为 1 大 门类 ,2个 大类 ,4 5个 9 2 8个 中类 和 86个小 4
中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的内容主要包括 : 商事登记 的具体程序 、 登记机关 、 登记条件 、 登记事
3 主 体 资格 与 经 营 资格 合 而 为 一 , 场 主体 退 . 市
收稿 日期 :0 1 0— 9 2 1 —1 0
作者简介 : 冯永 堂( 9 6一 , , 17 ) 男 山东莱芜人 , 苏州工业职业技 术学院讲 师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 事商法学的研 究。
项 和登记 种类 等 。我 国 目前 有 关企 业登 记 的实体 法
有十余部 , 门的登记及实体法规定 的行政法规 、 专 法
规性 文件 有 5 0余 个 , 政 规 章 、 范 性 文件 20余 行 规 0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商法法律知识点大全

商法法律知识点大全

商法法律知识点大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大,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众多的法律知识点。

本文将为读者全面介绍一些商法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加深对商法的理解。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所做的规范性法律。

商事活动包括各种商业行为,如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易等。

商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监管市场秩序,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事主体与经营者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指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谋取利润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商法中,经营者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既要遵守商法相关规定,也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合同法合同是商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事项。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约束各方行为和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作用。

商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责任和违约的后果。

四、公司法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保护股东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商标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商标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权益。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保护、使用和侵权处理等事项。

商标的注册具有地域保护原则,即在哪个地区注册的商标,就在该地区享有相关权益。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商家的不当行为。

这也对商家加强自律和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

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成果及其所带来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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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王保树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 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 1993年 12月 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 -公司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

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 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 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

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

这些, 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

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

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

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这意味着, 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样, 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 ;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 ; 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 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

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

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7年 2月 23 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

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 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

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其他企业法律制度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 -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

这些, 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

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

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 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 (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1. 证券法律制度1998年 12月 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 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 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 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发行公司债券, 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

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

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

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

1995 年 6 月 30 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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