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15 民法(3)商法、婚继法

(3)票据使用原则和法律责任 票据使用原则和 使用原则 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和债务关系;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和债务关系;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要真实,不得伪造、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要真实,不得伪造、 变造; 变造; 伪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 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票据法律知识 票据法律知识
(1)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 定义: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广泛使用的结算工具。 票据是一种广泛使用的结算工具。 (2)票据种类: 票据种类: 按票据划分: 按票据划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按出票人划分: 按出票人划分: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3.证券法律知识 证券法律知识 (1)定义 定义: (1)定义: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 的活动。 的活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 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取股息和红 利的凭证。 利的凭证。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的流通转让的活动。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的流通转让的活动。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流通转让的活动。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流通转让的活动。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介绍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
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民商事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它为各种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执行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循:1.平等自由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保障市民和商业主体的平等自由。
这意味着市民和商业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可以在自由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确权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确保市民和商业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确认。
这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益、财产权益等。
3.自愿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与之合作的对象,并在相互之间达成合同和协议。
4.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在经济交易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5.公平竞争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法律应当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一些主要的方面包括: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市民和商业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法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责关系、股东权益等问题。
公司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摘要】《商事通则》作为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
通过对《商事通则》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商事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
《商事通则》的实施将为商事领域改革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持,推动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商事领域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基本形式、重要意义、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基本框架、商事领域改革、发展、商事法律体系、完善、健全、实施、促进。
1. 引言1.1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立法,是商事法的基本框架。
通过商事通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商事领域的规范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促进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商事通则对于中国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商事法的实践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还可以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商事交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商事通则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商事领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需要一个系统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障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事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商事责任等方面。
它规定了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商事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商事通则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类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
无论是个体经营户还是大型企业,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私营经济,都适用商事通则的规定。
商事通则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事活动的发展等。
这些立法原则为商事法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保障,确保商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正文2.1 《商事通则》的重要意义《商事通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为中国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基本框架,统一了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使商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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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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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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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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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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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要求商法体系愈加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讨论我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1. 商法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在过去,商法领域多数由商人自主约定,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核心的完整商法法律体系。
使得商业合同、商业纠纷、公司治理、金融市场等领域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 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平衡我国商法制度注重组织形式、财产利益、寻租行为、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注重商法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3. 法律思想方向的创新我国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从而求得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当我们对商法的管制进行思考时,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及解释的核心已经从传统理论迈向了现代实践。
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部分,已经明显地体现了一种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思想。
二、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趋势1.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向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逐渐发展。
为此,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组织各种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如:设立商事法庭、完善仲裁机构、发展调解工作等。
2. 面向国际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
因此,我国商法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毫无疑问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主动营造国际化的法律环境,保护境外的投资人和商人,促进国际贸易平稳有序开展,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3. 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由于不同地域、行业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商法的实践运用必然多样化。
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公示 制度, 称信 息披露 制度 , 又 是指 商 事活动 的参 与者 以及
用是指在 商事交 易中 , 一方 当事 人 以其所 拥有 的财产作 为向交 易 有关 国家管理 机关应 依照商法 的规定 , 公开交 易 中一般 公众应 知 以防止一般 公众 在交 易 中受 到不 必要 的损 害 。 它对 对手取 信之 资本 , 并为其 履 行交 易承 诺之保 障 。它是随着 “ 社会 的重要 事项 , 生活 愈加 发达 , 和人之 间交 往 也愈加 繁重 , 人 单靠人情 不 易维持 维护交 易信用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的学者甚 至认 为它是 信用 有 相互 间权 利和义 务平 衡” 的情形 下产 生并逐 渐发 展起来 的 。 发 经 济构 建的 核心 。 从 船舶 登记 的公告 要求 、 证券 法上 的信 息披露制 展 的 需要 来看 , 产信 用取 代人 格信用 仿佛 是不 可避免 的事 。 财
一
律 义务 、 公司法 人人格 形骸 化等情 形, 以此制度 可 以起到 维护 所
交 易信用 的作 用 。
( ) 示 制度 三 公
、
商 事信用 原则 的涵义
信用制 度在 商法领 域 的发 展经 历 了一 个 由人格 信用 向财产
信用 , 再到人 格信用 和财 产信 用相 结合 的发展 过程 。 所谓 财产信
( ) 四 外观 制度
商法 确立 了外 观主义 的理念 , 以交 易当事 人行为 的外观为 即
佛 隐而不现 , 是 当商事主 体 不能清 偿到 期债 务或破产 时 , 首 准 , 认定 其行 为所产 生的法 律效 果 。外 观主 义在 德 国称 为 “ 但 则 而 外 先影 响到 主体 的人格属 性 , 同时人格 信用 受 到必要 的 限制和 削 观法理 ”在 日本称“ 观主义 ”在英 美法系 成其 为“ , 外 , 禁反 言”“ 。依 弱 , 至最终 为法律 所否 定 因此 可 以说 商事 信用 是一种 以人格 外观规 则 , 易行为完 成后 , 甚 交 为重 视信用 关系 , 避免给 当事人 造成 与财产 为基础 , 以履行 为保 障 , 当事人 商事 能力 的一种法 律上 意外损 害 , 则上不 得撤消 。 该理念 注重 权利 的外 观表象 , 对 原 ” 以保 的综合评 价 , 一种法 律信 用 。 是
法学中的商事法律

法学中的商事法律商事法律在法学中的重要性引言:商事法律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的研究不仅关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也关系到商业环境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将从商事法律的定义、发展历程、重要性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法律的定义商事法律是指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多个方面。
商事法律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二、商事法律的发展历程商事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
在古代,商业活动的规模和范围相对较小,商事法律主要以个别法律规范和习惯法为基础。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崛起,商事法律逐渐成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在现代,商事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的商事法律发展阶段是以民法典为基础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法律逐渐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形成了独立的商事法律体系。
此后,商事法律逐渐完善,涉及到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
三、商事法律的重要性商事法律在法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商事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商事法律的规范和制度可以约束商业活动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商事法律的研究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合同、交易和商标等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商事法律的研究可以帮助商业主体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商事法律的研究对于商业环境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商事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可以为商业活动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家参与商业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四、商事法律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加速,商事法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商事法律的发展方向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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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
但是,商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它的特性,即营利性。
所谓营利性,是指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依法分配于投资者。
商事法律制度不调整全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关系。
2、具有私法的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
商法和民法一样,是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首先,作为商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都是私法的主体,因而是私法对象的一部分;第二,商法调整的上述商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关系。
缔结这种关系的个人不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们都是平等的主体。
并且,这一关系是围绕企业(或自然人)经营发生的。
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无疑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商法所保护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其核心是保护企业的经营自由,其本质是保证企业实现其营利的动机。
为了使企业实现其权利,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自由。
这些,都是商法作为私法的任务。
当然,我国商法也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
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都表现了公法性质。
这表明,商事权利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保护。
3、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
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
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
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即民事、商事统一立法,有关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或以单行法颁行之,如瑞士、荷兰等国均采此制。
立法的实践已表明,我国在商法编纂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
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应被视为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正在草拟物权法。
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商法的编纂则不采取制定商法典的作法,而是采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等分别颁布的作法。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商事法技术性强,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需要,适时修改将是十分必要的。
相对其他法律部门,其修改是较频繁的。
因此,商事法以单行法颁行较以法典颁行适应性强。
换言之,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较采用“民商分立”编纂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
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更加引入注意。
1、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关系十分密切。
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则是对其商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殊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从而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
这些关系的调整需求,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予以满足。
而这些规定,不可能完全在民法的框架内完成,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实现。
所谓商事法的特别规定,主要是:(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
如票据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或者说,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
如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等。
基于这些特殊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原则。
同时,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殊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
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
凡有关商事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
如商法未予规定者,则依照前述的民法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商事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此类规定,其效力优于民法。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
因此,历来有将商法和经济法统一把握的主张。
但是,商法和经济法在具体性质上是不同的。
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注重商事主体个别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则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仅调整政府及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进行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二、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
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
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
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两种公司。
但是,这两种公司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
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
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
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
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