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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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三章 商事登记




地方工商曾质疑ATM

上个月,浙江嘉兴桐乡工商部门抛出了ATM涉嫌无照经 营的疑问,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本报曾报道)。北京 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就此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信息公开 ,要求公开北京各商业银行ATM自助银行机构的执照办理 情况,以及ATM是否可以豁免办理执照等内容。

市工商局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上答复:“北京市工商登 记数据库中不存在各商业银行办理ATM自助银行营业机构 的登记数据”,同时认为商业银行单独设置的自助银行服 务设施,不属于商业银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 动的机构,因此不存在登记注册的问题。

案例: 咸阳无线电二厂陈民安案 金杯华晨仰融案 河北卢龙县姚青山案



潜逃国外的咸阳无线电二厂原厂 长被判8年


2003-11-01 09:47:52 新华网 储国强 南方网讯 曾潜逃国外5年的咸阳市无线电二厂原厂长 陈安民,日前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有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现年52岁的陈安民1995年至1996年初,在担任陕 西省咸阳市无线电二厂厂长期间,利用职权非法挪用公款 。1996年8月,陈安民携妻儿全家5人移民北美洲某国。

商事登记的特征: (1)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 格的法律行为; (2)是要式法律行为; (3)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


商事登记的目的:
1、通过公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2、创设并保障商事主体的权利; 3、便于政府部门管理;


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 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散见于众多的 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
第三章 商事登记
一、商事登记概述 二、商事登记的对象和机关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五、红帽子企业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抓实抓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全国登记机关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条例》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登记注册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过程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

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通知》。

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

二、主要内容《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重点有以下内容:一是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通知》规定,强调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两项主要职能;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做好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深圳商事主体管理规定(3篇)

深圳商事主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登记事项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事主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商事主体创新,支持商事主体发展,为商事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八条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经营范围证明;(六)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事主体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商事主体在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商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01•【字号】青政办〔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日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和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统称,是指上述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100分答案--------普法知识网练习题

100分答案--------普法知识网练习题

100分答案--------普法知识网练习题1.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设立宪法日的意义在于增强全社会对宪法的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以及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被归类为同一法律部门,是因为宪法相关法的内容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与宪法相配套并保障宪法的实施。

3.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需要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5.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于刑法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

6.《民法典》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建成的时间是2011年。

9.我国目前有10部刑法修正案。

10.国务院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

1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12.省政府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部门和三个层次构成。

14.《国旗法》属于宪法相关法。

1.行政机关的总指导原则是依法行政,而不是合法行政。

2.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是由刑法来规定的,而不是民法总则、公司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

3.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仲裁法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5.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解决纠纷的程序,而不是惩罚犯罪。

6.社会法的性质是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7.民法和商法属于同一法律部门但相互独立,而不是民法受商法指导或商法受民法指导。

8.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9.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而不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

10.民法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11.政府公务员不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

12.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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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规定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地方探索试点基础上,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年检改年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企业注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形成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都为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

同时,随着商
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将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这将会导致大量商事主体法规的调整和修订,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已迫在眉睫。

研究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衔接和优化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是在国家商事登记法律总体框架内,建立我国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共一百零二条,由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部分组成。

(一)阐明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登记是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我们认为,从事商业活动并非为法律普遍所禁止,而是通常被允许的,而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为,其内涵在于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但是从事经营
活动的权利(行商权)并非源自于授予,而是一项代表了自由意志的基本权利。

同时,商事登记的功能之一是确立商事主体对内对外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商事登记的目的,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创设新的私法上的相对权,只是通过公示的方式产生了对世权(对抗权)。

因此,商事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在当前商事主体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几无自由裁量权、并奉行准则主义,赋予了商事登记羁束行政行为的特征。

《条例(草案)》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界定为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既否认了商事登记是对商事主体的许可,又保留了商事登记的创设力。

(二)构建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制度。

《条例(草案)》将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一照多址”、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等商事制度改革举措的内容写入其中,着力构建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条例(草案)》体现了登记形式的创新,将电子化登记法律化,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明确了豁免登记的适用范围;实现经营范围规范登记,商事主体自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可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明确商事主体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以免于分支机构
登记,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明确网络经营场所可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着力降低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

《条例(草案)》结合近年来完善市场退出制度改革的成熟经验,根据市场需求,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

简化一般注销程序,明确商事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清算组成员、负责人的公示;建立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创设歇业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可以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明确撤销登记程序,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完成调查、公示等程序后,撤销虚假商事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明确强制退出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强调商事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仍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条例(草案)》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一般监管手段,同时,对通过投诉举
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明确商事主体的年报义务,强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作用,做好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衔接。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证、备案管理、发票管理、进出口、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金融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企业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推进商事主体信息归集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商事主体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

做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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